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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作者:胡冬鸣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05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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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305592
  • 条形码:9787522305592 ; 978-7-5223-0559-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内容简介

本书为农家书屋定制图书,主要是介绍了我国目前主要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出台背景、原则要求及其主要的技术手段,同时介绍了国外相关政策的主要做法及其经验。旨在帮助农民读者能够在理解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内涵方面提供更多的必要帮助,特别是提供更广阔的视野。对于农民生产经营有很大帮助。农民能够充分理解和利用政府出台的各种支持保护措施。本书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大有帮助。对实现农民共同致富有现实意义。目前市场上比较缺少此类图书,填补空白。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目录

1.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
2.玉米临时收储和价补分离
3.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4.粮食*低收购价
5.农机购置补贴
6.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7.生态补偿
8.耕地休耕轮作制度
9.耕地红线
10.有机肥替代化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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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节选

  《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解读》:  在基金认缴、贷款管理方面,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缴存起点、不高于贷款银行确定的*高限额内,自主决定认缴数额,在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小麦收购贷款认缴基金日期为当年5月1日至8月31日,稻谷收购贷款认缴基金日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贷款银行原则上按企业实际缴存到位额度的10倍左右,*高不超过15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贷款放大倍数,由贷款银行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鼓励贷款合作银行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上浮比例不得高于10%。参与企业利用信用保证基金增信取得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银行应简化办贷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审批发放贷款。贷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基金管理小组应配合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适时开展粮食库贷核查等,并且加强库存监管。贷款银行在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前提下,可采取对企业有效资产能抵则抵,库存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合理控制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基金良性运转。参与企业要严格自律,遵守信贷政策规定,理性诚信经营。  在基金代偿、追缴、损失方面,规定贷款银行到期未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基金适当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资金原则上由被代偿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全额补充到位。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企业确认到期日无法足额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应书面通知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和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符合展期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小麦收购贷款展期的*后还款日不能超过贷款次年4月30日,稻谷收购贷款展期的*后还款日不能超过贷款次年9月30日,并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备案。贷款逾期后,贷款企业或贷款银行可提出对贷款未偿还部分通过信用保证基金进行代偿的申请,出具“代偿申请函”并附有关佐证材料,经县级基金管理小组审核确认后,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批,由贷款企业提出申请时应附还款计划。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代偿申请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县级基金管理小组,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多可延长5个工作日。符合代偿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过渡性代偿,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提出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支付给贷款银行,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先使用企业自身缴存的资金,不足部分由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同一贷款合作银行其他参与企业出资和按4:1比例对应的财政出资部分)代偿,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扣除企业自身缴存部分后未还贷款额度的70%。使用基金代偿的,由贷款银行和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追缴资金,包括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货币性资产、强制通过有资质的粮食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竞价销售库存粮食或产成品、冻结政策性粮食保管费用补贴等。追缴回的资金30%偿还银行贷款,70%偿还基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贷款企业应足额偿还信用保证基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按贷款银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同时,偿还后已无代偿贷款企业在补足基金份额后,可继续保留参与企业资格。在基金1年期满(即小麦品种为次年4月30日,其他粮食品种为次年9月30日)后,参与企业申请退出基金时,暂将基金公共部分代偿资金计为损失计算基金净值,对之后追缴回的资金按原基金代偿份额同比例退还。省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部分(含相关费用),依据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报省基金管理小组履行核销程序。基金发生净损失由实行风险共担的基金出资各方按基金份额同比例承担。政府出资损失由省和相关市、县按50%比例共担,市县承担部分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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