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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1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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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3754
  • 条形码:9787510223754 ; 978-7-5102-237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内容简介

  自“两高三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来各地相续加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生效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分为“制度阐述”“文件解读”“经验交流”“典型案例”等部分。收录了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解读以及各地对此制度的推进经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目录

【理论阐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审“三人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普通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层探索
——基于近3500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文件解读】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情况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

【经验交流】
围绕“敢用、愿用、会用”出实招 落实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把握重点 勇于担当 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
夯实基础 协同联动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
多方联动 多措并举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着力强化“三个保障” 协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
对标极致精准施策 深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聚焦快简准宽 注重权利保障
——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福州模式
双赢多赢共赢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行稳致远
多措并举 配合推进 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
三个效果相统一
……
【典型案例】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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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节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  1.这种认罪协商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就“罪”和“罪数”进行协商。主要围绕量刑进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形承诺给予一定幅度的量刑减让。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量刑协商制度”。  2.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系在检察官主导下进行的平等协商。首先,量刑协商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官作为裁判者,不能介入,否则就失去了基本的中立性和超然性,也容易使被追诉人失去真正的自由选择权。这不同于德国量刑协商程序中法官可以参与,与美国辩诉交易类似。其次,检察官主导量刑协商程序。这种主导体现在:一是是否启动协商,由检察机关决定。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必须适用,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不对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也就是说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此类案件,既然不适用从宽处罚,自然谈不上开展量刑协商。二是根据与辩护方达成的一致,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提供认罪认罚具结书由犯罪嫌疑人签署。三是在提起公诉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并移交法院。四是庭审中说服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后,控辩协商系平等进行。虽然协商程序由检察官主导,但具体开展协商,控辩双方系平等的关系,为保障量刑协商平等进行,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帮助下与检察官开展协商。同时,检察官应当充分听取辩方对案件处理、程序适用的意见,并向辩方开示证据,确保信息对称,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悉案件情况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实践中,许多地方探索建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在诉前沟通时,将所掌握证据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进行开示,使双方在信息对称的情形下,开展平等的沟通协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庭审时法官将重点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简言之,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协商结果是否是自由意志的体现,需要接受法官的审查。  4.这一量刑协商程序实质上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激励机制,对控辩审以及被害人各方都有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通过量刑协商,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官达成一致,这种合意的内容将体现在检察官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上,这实质上建立了一种量刑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吸引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换取较为宽大的量刑优惠。这种量刑协商机制也将为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效率提升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检察官而言,通过量刑协商,可以有效降低指控证明犯罪的难度,减少出庭的工作量,减低公诉风险,避免因指控不力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对法官而言,也是既得利益者,大量通过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将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同时被告人上诉情形也将大大减少,这有效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使其可以将更多精力用来审理少部分需要实质化庭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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