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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程

作者:刘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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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程 版权信息

刑事诉讼法教程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教程》考虑学生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性的理解,以及刑事诉讼原理、制度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性,尝试按照模块化体系进行编写,围绕“刑事诉讼法基础”、“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刑事诉讼的保障”、“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和“特别案件特别处理程序”八大模块来选择和组织教材内容,突出工作任务、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联系,增强教材内容与法律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相关性,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刑事诉讼法教程 目录

模块一 刑事诉讼法基础
**章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节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四节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六节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七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原则
第八节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九节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模块二 刑事诉讼制度
第四章 刑事案件管辖
**节 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管辖分工
第二节 审判法院的确定
第五章 刑事诉讼回避
**节 回避的理由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适用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节 刑事辩护
第二节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合并处理程序

模块三 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
第八章 刑事证据
**节 刑事证据的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第五节 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模块四 刑事诉讼的保障
第九章 刑事强制措施
**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第二节 强制到案措施与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十章 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节 刑事诉讼期间
第二节 送达
……
模块五 刑事诉讼审置程序
模块六 刑事审判程序
模块七 刑事裁判生效后的执行
模块八 特别案件特别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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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程 节选

  《刑事诉讼法教程》:  (二)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制度,自诉人通常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  1.自诉人的诉讼地位。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其诉讼行为对自诉案件的诉讼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  (1)刑事自诉程序由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自诉人撤诉,或者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就不再进行。  (2)如果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反诉,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除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③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与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行和解。④撤回自诉。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①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③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④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被追诉的人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迫诉者的地位,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作为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承受强制性措施、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诉讼义务。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活动施加积极影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法律“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受强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④有权在开庭10日前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⑤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⑥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⑦有权向法庭作*后陈述;⑧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

刑事诉讼法教程 作者简介

  刘军,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安徽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曾获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十佳教师、安徽省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安徽省高校教学名师、安徽司法行政年度榜样人物、安徽省优秀教师等称号,先后主持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安徽省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刑事诉讼法》、司法部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的建设工作。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主编、参编教材四部。代表论文:《论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的建立》、《论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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