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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作者:印仕柏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313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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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5178
  • 条形码:9787510225178 ; 978-7-5102-251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是检察机关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能力的实战业务丛书,是湖南省检察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和心得总结。 本书作为丛书中的一本,立足于总结湖南省检察机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领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战经验、成熟机制和试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目录

**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
**节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第二节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办理难点
一、犯罪认定难
二、证据收集审查难
三、打击面控制难
四、办案协调难
第三节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置政策和方法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置政策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处置方法
第四节 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
三、立案监督问题
四、捕诉一体制度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运行
五、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刑民交织疑难问题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一、概念
二、立法沿革
三、案发趋势
四、追诉标准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要求
一、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三、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证据审查要点
一、书证的审查判断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五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逮捕要点
一、提前介入注意要点
二、审查逮捕注意要点
三、健全捕后跟踪
第六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要点
……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
第四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展开全部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节选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适用  从司法改革推进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一项改革举措目前已经全面推进,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类也应当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领域予以开展相关刑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活动。对于该项制度就现有把握的情况来看,尚无可借鉴的操作模板,但本文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适用的参考意见: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把握标准。(1)对非法集资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案中的主犯(主要指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起决策、组织、指挥作用或表现积极的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参与共谋的高管人员);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集资人数众多,遭受损失的人数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因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生活特别困难、自杀自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有销毁账目、证据,逃避返还集资款、掩盖犯罪事实或隐匿、转移资产,严重妨碍调查的;案发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说明集资款去向、拒不退赃、拒不配合挽回损失的。(2)对非法集资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从宽处理:非法集资案中的从犯(与主管人员无共谋、受领导指派、奉命或因受某种利益驱使而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帮助行为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中介人员等);参与集资数额不大、人数不多、获利数不大、没有造成损失的(兑付比例100%)或造成损失不大的;主动投案或自愿接受审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追回隐匿资产,有立功表现的;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帮助挽回损失,积极进行稳控工作且效果好的。  2.对相关人员从宽处理的具体把握标准。(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即使数额巨大,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所吸收资金仅有少部分未能退还,具有积极的清偿意愿、具备清偿能力并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处缓刑。(2)对于参与协助他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员以及中介人员,个人参与犯罪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如实交代自己涉案行为,全部退缴其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和挽回其涉案行为涉及的损失,且能配合做好涉及的集资参与人稳控工作的,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其中个人参与犯罪金额数额巨大,或者个人参与犯罪金额虽在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之间,但上述情节特别显著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及注意规范。(1)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虽然犯罪情节各有不同、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各有不同,但是基于法律制度的统一适用性,集资诈骗罪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也应从办案的各环节切入,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从简、实体从宽的理念下指导新型办案模式的构建。通过诉讼中对于相关制度的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好刑事政策实现在法律框架内*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审慎适用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不起诉权。经济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殊复杂性,虽然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经济救济、认罪协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但是因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员的利益,存在相当的社会面的管控难度,同时也存在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的特殊复杂性等问题,防范该类案件的风险具有相当难度,结合本地在个别经济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作不起诉的操作实务经验,不建议在集资诈骗类案件中过于积极推进开展不起诉。(3)探索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对确定刑结合附加刑的量刑建议模式。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由于特殊复杂性,具体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存在操作上、运行上、协商中等各种难度,尚不成熟的阶段建议开展相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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