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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湖北农村土地制度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34037
- 条形码:9787520334037 ; 978-7-5203-340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改革开放40年-湖北农村土地制度 内容简介
为向湖北省改革开放40年献礼,本丛书是2016年8月,经由当时分管农业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振鹤同志建议,湖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下达给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丛书系统回顾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北省农业农村改革、创新与发展的历程,取得的成就、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并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由总论(光辉历程)、农业发展、农村治理、农民群体、城乡一体、公共服务、集体经济、土地制度、财税金融、扶贫攻坚、小康评估共11个专题构成,由湖北省内“三农”学界力量共同合作完成,是一幅全景展示湖北省农业农村改革40年光辉历程、伟大成就、宝贵经验的珍贵历史画卷。
改革开放40年-湖北农村土地制度 目录
**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思路
一 研究目的
二 研究思路
第二节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存在的问题
一 农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 农村宅基地制度
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
四 农地转用与征地制度
第三节 湖北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贡献
一 农地三权分置
二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平台建设
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
四 城乡建设用地全域增减挂钩试点
第二章 湖北农地制度变迁
**节 农地制度在湖北变迁的阶段
一 1978-1983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
二 1984-2002年:实行“两权分离”和二轮延包
三 2003-2006年: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土地负担
四 2007-2015年:农村土地流转
五 2015年至今:三权分置、确权颁证
第二节 湖北农地变迁的基本做法
一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和规范土地流转
二 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和化解土地确权纠纷
三 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和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节 农地制度变迁的经验、改革的争议和方向
一 农地制度变迁的经验
二 农地制度改革的争议和改革方向
第四节 农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与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 农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
二 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建议
一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原则
二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第三章 湖北农地市场化建设探索与实践._
**节 农地市场的自发流转与市场平台建设
一 农地市场的自发流转阶段
二 农地市场化平台建设阶段
第二节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习近平总书记的肯定
一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发展现状
二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实践成效
三 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全省推广
一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探索
二 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实践成效
三 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促进农地市场发展的主要建议
一 进一步明确总体建设思路
二 启动农地产权交易相关法律修订和改革试点工作
三 发挥政府在农地市场培育中的主导作用
……
第四章 湖北农地股份化探索与实践
第五章 湖北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
第六章 湖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迁
第七章 湖北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变迁
第八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与实践
第九章 对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改革开放40年-湖北农村土地制度 节选
《改革开放40年:湖北农村土地制度》: 三 1997年至今:对农村宅基地严格管制 1997年后全国农村宅基地进入严格管制阶段,湖北省依据国家相关条例和法规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对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转让、退出等进行严格管制。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权益。”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62条规定:“明确限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新建房屋要按照规划审批用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出来,防止闲置浪费;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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