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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主权面临的挑战
¥90.5(7.8折)定价:¥116.0英国1998年《人权法》第3条和第4条要求法院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英国主要立法作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解释,当这种解释努力失败时,允许法院宣告主要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这种不一致的宣告对议会没有拘束力,也不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议会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根据法院的宣告修改与公约不一致的主要立法,这种结果显然背离了之前的议会主权原则。1998年《人权法》在一些宪法学者眼中是典型的“英国式妥协”,它成功地在保护人权和维护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