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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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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该法共十一章、六十五条,对兵役登记、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战时兵员动员、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退役军人的安置、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现行《征兵工作条例》,自1985年发布施行以来,对建设巩固国防发挥重要作用。该条例共十章、五十五条,规定了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兵、经费开支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征兵工作制度,针对征兵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征兵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为明确征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完善征兵工作体制机制、规范征兵工作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

征兵工作条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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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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