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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作者:不署名 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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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内容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共有八章,包括总则,授予权的条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批准,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实施的特别许可,权的保护,附则。法的修订及实施,对于保护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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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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