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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作者:王丽媛
出版社: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01-01
开本: 16开 页数: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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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230038249
  • 条形码:9787230038249 ; 978-7-230-03824-9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内容简介

在法学教育中,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均是法学教育不可分割的环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互补、互融和互益。法律技能不同于日常生活技能的是,法律技能充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事,并且要求法律职业者需要具有能够充分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验对相应事行正确的处理。所以,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应系统地学握知识。本书围绕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展开论述,体系完整、视野开阔,层次清晰,全面根据当前法学教育与实践教行相应分析,能够有效法学教育教学的发展。

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前言

近些年,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才培养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研究和知识创新不断发展,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法学人才。当然,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法学教育中,基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并行不悖的,二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在开展法学教育时,除注重基础理论教学外,还要注意实践教学。

本书围绕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展开论述,在内容编排上共设置七章,章概述了法律与法学教育基础;第二章阐述了法学教育的方法与应用;第三章探讨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模式;第四章是对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研究;第五章论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第六章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保障与优行了探讨;第七章从人工智能、大数据思维与“互联网+”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角度,探讨了创新技术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本书系吉林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市域社会治理背景下吉林省应用型大学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221B150)、22年度吉林省青少年发展研究计划“新业态发展视域下吉林省政产学研用协同育人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研究”(22-jqy129)、22年吉林教育厅项目“后疫情时期吉林省公共卫生领域公益诉讼研究”、吉林省高教科研课题“产教+科教耦合驱动下应用型大学服务吉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策略研究”(JGJX22C95)的阶段性成果。

笔者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帮助和指导,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所涉及的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希望各位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便笔一步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王丽媛

22年6月

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目录

章法律与法学教育基础

节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 法学教育的源流.

第三节法学教育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辩.

第二章法学教育的方法与应用

节 法教义学的价值与实现

第二节模拟法庭的运行与应用

第三章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模式

节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节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节学术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节辅助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章诊所式法律教育

节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制定原则和核心目标

第二节 诊所式法律客体

第三节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

第四节 网络科技背景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

第五章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构建

节 建构理论与法学实践教学第二节 法学实践教能与目标第三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与形式第四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

第五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支撑体系构建

第六章 法学实践教学的保障与优化

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二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测评机制

第三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体系

第四节 法学实践教学的优化策略

第七章创新技术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节 人工智能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第二节大数据思维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第三节“互联网+”背景下法学实践教学平台的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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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节选

章 法律与法学教育基础

节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或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和。法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统治或阶级的工具。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同政治一样,法律是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人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产生之日起,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本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二)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为法律,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来实现的。在阶级社会,个人、机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代表。但是,并非一般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律,只有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律。具体来说,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以国家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

(三)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要真正认识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深入认识决定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是辩证的统一体,因此要反对只强调物质制约性和只强调国家意志性。任何统治阶级的法律都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法学教育与实践教学研究 作者简介

王丽媛,女,1979年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博士,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现为通化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法律问题,先后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8项,获得省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曾荣获“通化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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