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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作者:刁小行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33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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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2701844
  • 条形码:9787522701844 ; 978-7-5227-018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内容简介

  正义与人性相通,正义的社会是人心所向。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主要在探析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模式和历程的基础上,展现西方正义理论的演进线索,并以罗尔斯为坐标,集中呈现西方正义诸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为理解悠久的道德和政治传统及其原则提供了新的路径。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目录

**章 政治哲学的道德场景
**节 自然主义与理性主义
事实与价值之辩
语言与逻辑之辩
第二节 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
道德功利主义
直觉主义与功利主义之辩
第三节 伦理学与政治
自由与平等的困境
罗尔斯的正义方案

第二章 近代知识模式与政治哲学的变革
**节 近代知识模式的嬗变
事实与价值
主体与客体
个体与整体
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政治哲学的变革
政治与道德的理性剥离
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辩
第三节 政治哲学与正义

第三章 罗尔斯与政治哲学的复兴
**节 政治哲学的现代复兴
第二节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原初状态
人的观念
个人与共同体
普遍主义与多元主义
善观念与道德偏好
无知之幕与价值选择
第三节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辩

第四章 罗尔斯与契约论传统
**节 社会契约与正义的环境
第二节 契约论传统及其现代形式
格劳秀斯与早期契约论
罗尔斯与休谟的契约论
罗尔斯与康德的契约论
第三节 罗尔斯的道德契约论

第五章 社群主义的类型及其对罗尔斯的批评
**节 哲学社群主义:桑德尔与自我观念
第二节 古典社群主义之一:麦金太尔与美德
第三节 古典社群主义之二:泰勒与共同体
第四节 政治社群主义:沃尔泽与复合平等

第六章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证立
**节 道德证立
第二节 *小值极大化规则
第三节 反思平衡的道德方法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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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节选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无知之幕与价值选择  在罗尔斯理论的*初介绍中,我们曾经说到,一种思考有关“无知之幕”的方式就是,它把某些特定的理由排除于正义思考之外。我们现在应该能够看到,这种对于特定善观念的排除,如何体现了他的理论是反至善主义的,即政治道德不应该虑及人们可能拥有的承诺的诸多理由。正义通过有关那些不知道自己善观念的人们应该选择什么的思考推导出来的理念,不过是那些观念由于某种原因不适于正义问题这样一种主张的表达方式。  现在,重要的是看一看,这一主张如何能够与政治道德特别地联系在一起,因为这是罗尔斯试图为他的理论辩护以免于社群主义批评的方式。对罗尔斯理论关于人的观念的社群主义批评之一,便是它错误地表达了人们与他们的目的或者价值之间的关联方式,事实上我们并不认为我们自己能够独立地,并且能够自由地选择那些给予我们生活以意义和价值的承诺。罗尔斯应付这些反对意见的方式,可能是否认他有关人的观念是倾向于捕捉有关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经验的某些东西,同时试图设计一种适合我们思考有关正义问题的方式,我们现在可以把这一点与对其理论特别的政治要点的强调联系在一起。那些倡导中立政府的主张并不完全认为,我们应该把至善理想从有关应该如何引导我们作为个体公民的生活的思考中排除出去。严格来说,那些极其适合于指导我们私人生活的道德考虑并不适合于政治道德,不适应于我们应该如何实现国家形式下的共同体的政治安排问题。因此,可能有人辩解说,社群主义者对于人的观念的批评并不符合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和道德经验,他们不知道这一概念并不是要符合我们作为个人所拥有的经验,而是要塑造一种适合于我们思考政治与正义问题的方式。  当涉及政治的时候,那些使人们成其为个人的价值应该不予考虑或者予以搁置,核心问题显然是,我们为什么应该以这种方式把这些理由从政治道德中排除出去。在这里,考虑一下反至善主义问题如何能够与我们前文有关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讨论联系在一起或许是有益的。主观主义似乎很容易就产生这样的结论,即国家不应该做出,或者不应该在它的政治安排中体现出有关哪一种善观念要比其他善观念更好的判断。主观主义明确否认这种判断可以是客观的或者理性的。如果一个公民有关如何引导其生活的观点与其他任何人同样的好,或者如果没有任何办法可以知道谁是正确的,那么对于国家来说,简单地认为那些观点同样有效便是有意义的。反至善主义是从私人观念是偏好的主观表达,这一否定意见中推导出来的。一个人是否应该相信有关哪一种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更好的判断的客观性。即使人们相信这种客观性,那么可以逻辑地认为那些指导作为个人的人的诸多理由,是否应该指导他们所生活的政治共同体。  客观的反至善主义可能会做出各种各样的改变。一个人可能坚持这样一点,即一种生活如果是有价值的,就必须是自由选择的并且指出国家至善主义破坏自由的诸多方面。或许有人论证说,国家促进某些生活方式而妨碍其他生活方式,这干扰了我所做的选择,所以我被屏蔽了有关我的选择的信息,而这正是对我真正自由的选择加以考虑时所必需的。还有人可能会说,重要的是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它的政治支排为我们一致同意,并且因为我们在善观念上的明显不一致,要达到这种一致同意的唯一方式就是把它们排除在这种想象之外。如果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对于分歧的道德反应,在这种反应中,恰恰是可以为我们一致同意的社会的价值才推导出了反至善主义,对于这种分歧也可能存在某种替代性的实践反应,但这种反应只能是某种假说的形式,除非我们认为,我们各不相同的善观念与我们的政治生活无关,否则便将是持续不断的冲突甚至是内战。而另一种改变可能会坚持认为,尽管国家体现了有关人们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生活的决定,在原则上没有什么错误,但仍然没有理由认为它体现了正确的决定,或者说把这种权力给予国家将是危险的。  显然,自由主义并不寻求一种在所有事务中都保持中立的政治制度。中立的政府保护它的公民追求自己善观念的权利,很明显不是在宗教原教旨主义和世俗的自由主义之间保持中立,因为它在政教严格分离的意义上支持后者的信仰。这里的关键是,反至善的自由主义并不主张,国家应该在有关正义和权利的问题上保持中立。相反,它的观点是,国家以自己的行动保护人民的权利恰恰被证明是正当的。为了保证正义的实现,这便是允许和要求它支持宗教自由,保护人们免受戕害之所在。这种中立是与权利问题或者正义问题无关的中立,却是与善的问题相关的中立,是与有关究竟是什么使一种生活成为美好生活或者使之有价值的判断相关的中立。事实上,正是为了保证所有公民都受到公正的对待和给予他们完整的权利,国家才被要求在与这些判断相关的问题上保持中立。反至善论者认为,国家不可以从事某些有利于某些生活方式而反对其他生活方式的事务,否则这将无法公正地对待它的公民,无法保护他们自我选择的权利。  反至善自由主义赞同国家在某种特殊的和有限的意义上保持中立,即它在各种善观念之间是中立的,而不是在与正义或权利相关的事务中保持中立。至善主义,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都可能会对这种特殊种类的国家中立要求提出反对意见:一种是那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如果离开国家支持就将无法生存的担忧,另一种是更为深层的对于那种把权利与善绝对区别开来的反对意见,那种自由主义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应该中立的主张似乎依据的便是这种观点。  首先,我们*初对社群主义有关个人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重要性的主张的描述,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优先性以及选择自己善观念的自由的优先性的主张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为人们提供了文化资源,根据这些文化资源,个人才得以理解他们自己以及各种生活方式的价值。社群主义者认为,除非是在国家的鼓励下,某些有价值的生活方式将无法存在下去。一方面,个人根据他们的喜好花费其资源的选择自由,可能会汇聚起来以至于使我们文化中那些有价值的和值得的组成部分衰落下去。另一方面,如果一种特别有价值的生活样式,没有得到国家象征性的认可,并且在它的公共安排中没有体现出来,那么这种生活方式*终一定会消亡。如果我们认为国家很有可能会正确地判断哪一种生活方式是值得的,哪一种生活方式是没有价值的,那么这种考虑可能就会引导人们赞同某种形式的国家至善主义。  ……

政治哲学的正义之维:以罗尔斯为中心 作者简介

  刁小行,男,1984年生,山东聊城人,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出版专著《多元价值的均衡:沃尔泽政治哲学研究》,发表研究论文20余篇,先后主持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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