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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2719712
- 条形码:9787512719712 ; 978-7-5127-197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 内容简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妇女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觉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党开展妇女工作可靠、有力的助手作用,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主线,以联系和服务妇女为根本任务,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 目录
(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过)
总则
**章 任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的干部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十章 附则
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改章程的基本考虑
二、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
三、总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条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
附件 部分用语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2018年11月2日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六章 附则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关于《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 节选
第五条 教育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六条 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组织开展家庭文明创建,支持服务家庭教育,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第七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联系和引导女性社会组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八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 第九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贡献。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应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反映妇女需求,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盟)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 作者简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简称全国妇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她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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