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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32开 页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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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内容简介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规范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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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3日*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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