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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935114
- 条形码:9787510935114 ; 978-7-5109-351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书特色
本书主要特点: 一是准确对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紧紧围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工作*新成果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内容进行阐释,准确分析新形势下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要点,确保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融入立法、司法*新成果。2015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高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多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特别是2020年,*高人民法院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当时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逐一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决定对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对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更新,同时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所取得的*新成果编入其中,增强本书的精准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三是保留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民事诉讼法解释》是全国法院集体智慧的结晶,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凝聚了先前审判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的不同认识以及实现规则统一过程中的各种考量因素。本书在注重更新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原有成果的承继,确保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全方位解读,增强本书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一是准确对标民事诉讼法近期新规定。紧紧围绕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以及人民法院繁简分流改革工作近期新成果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内容进行阐释,准确分析新形势下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要点,确保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融入立法、司法近期新成果。2015年以来,立法机关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人民法院也进行了多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特别是2020年,*人民法院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当时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逐一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决定对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对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更新,同时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所取得的近期新成果编入其中,增强本书的精准性、指导性和非常不错性。 三是保留司法解释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民事诉讼法解释》是全国法院集体智慧的结晶,条文的起草背景和具体考量凝聚了先前审判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的不同认识以及实现规则统一过程中的各种考量因素。本书在注重更新的同时,也很好重视对原有成果的承继,确保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多方面解读,增强本书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目录
**部分 条文全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2021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4月1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二部分 理解与适用
一、管辖
**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
第二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住所地的规定
第四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的规定
第五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以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被告被注销户籍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七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九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
……
下册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百九十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组织形式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五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形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六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
中止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八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关系的规定
第三百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后如何审理的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关系的规定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二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管辖的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百零六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
第三百零八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
第三部分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节选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一)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二)因抗诉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四百零四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条**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六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二十七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八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零九条 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条 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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