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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1991-09-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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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版权信息

  • ISBN:9787100009386
  • 条形码:9787100009386 ; 978-7-100-00938-6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本书特色

商务印书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也利于文化积累。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内容简介

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目录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分类
权利科学导言 一般的定义与分类
一、什么是权利科学?
二、什么是权利?
三、权利的普遍原则
四、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
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
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
自由相协调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
(一)衡平法
(二)紧急避难权

权利科学的分类
一、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二)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权利科学
**部分 私人权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体系
论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则
**章 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从权利上看“我的”的含义
2.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
3.占有和所有权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说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义
6.纯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个外在对象的概念的演绎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第二章 获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获得的一般原则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分类
**节 物权的原则
11.什么是物权?
12.**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获得,这种获得的可能性的依据,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14.这种原始获得的法律行为是占据
15.只有在一个文明的社会组织中,一物才能够被绝对地获得,而在自然状态中,获得只是暂时的
16.*初获得土地的概念的说明
17.原始的*初获得概念的推论
财产
第二节 对人权的原则
18.对人权(或人身权)的性质与获得
19.通过契约的获得
20.通过契约获得的是什么
21.接受和交付
第三节 “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的原则
22.“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的性质
23.在家庭中所获得的是什么
家属在一个家庭社会中的权利
**标题婚姻的权利(夫与妻)
24.婚姻的自然基础
25.婚姻的理性权利
26.一夫一妻制与婚姻的平等
27.婚姻契约的完成
第二标题父母的权利(父母与子女)
28.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9.父母的权利
第三标题家庭成员的权利(主人与仆人)
30.一家之主的关系与权利
一切可以由契约获得的权利在体系上的划分
31.契约的分类。货币和书籍的法律概念
用货币和书籍的概念来说明契约的关系
(1)什么是货币?
(2)什么是书籍?
未经授权而出版书籍是违背权利原则的,应该依法禁止
对人权和物权的混淆
插入的一节意志的外在对象的理想获得
32.理想获得的性质与模式
33.(1)凭时效的获得
34.(2)凭继承的获得
35.(3)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
第三章 由一个公共审判机关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获得
36.依照公共法庭的原则,什么是主观规定的获得?如何规定?
37.(1)捐赠契约
38.(2)借贷契约
39.(3)再取得失物的权利
40.(4)来自誓言保证的获得
从自然状态的“我的和你的”过渡到一般法律状态的“我的和你的”
41.公共正义(公正)与自然状态及文明状态的关系
42.公共权利的公设

第二部分 公共权利(公法)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体系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
43.公共权利的定义与分类
一、国家的权利和宪法
44.文明结合体和公共权利的起源
45.国家的形式和它的三种权力
46.立法权和国家的成员
47.国家的首脑人物和原始契约
48.三种权力的相互关系和特性
49.三种权力的不同职能。国家的自主权
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
(1)*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改革
(2)土地权。世俗的和教会的土地。征税权;财政;警察;检查
(3)对穷人的救济。建立慈善收容院。教堂
(4)在国内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
(5)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①惩罚的权利
②赦免的权利
50.公民和他的祖国及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关系;移居(他国);侨居;流放;放逐
51.国家的三种形式。一人主政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52.历史的渊源和变迁。纯粹的共和国。代议制政府
二、民族权利和国际法
53.民族权利的性质和分类
54.民族权利的原理
55.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
56.向敌对国家宣战的权利
57.战争期间的权利
58.战后的权利
59.和平的权利
60.反对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权利
61.永久和平与一个永久性的民族联合大会
三、人类的普遍权利(世界法)
62.世界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条件
结论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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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节选

  35.(3)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  一个人死了,在法律的角度看,他不再存在的时候,认为他还能够占有任何东西是荒谬的,如果这里所讲的东西是指有形物的话。但是,好名声却是天生的和外在的占有(虽然这仅仅是精神方面的占有),它不可分离地依附在这个人身上。现在,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撇开一切自然属性,不问这些人是否死后就停止存在或继续存在,因为从他们和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我们看待人仅仅是根据他们的人性以及把他们看作是有理性的生命。因此,任何企图把一个人的声誉或好名声在他死后加以诽谤或诬蔑,始终是可以追究的,纵然一种有充分理由的责备也许可以允许提出来——因为,“不要再说死者的坏话,只说死者的好事,”这句格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因为对一个不在场的人和不能为自己辩护的人散布许多责备,令人看来至少是缺乏宽宏大量的。  可是,由于一个一生无可指责的人,死后也应该受到尊重,那就要承认,这样的一个人可以(消极地)获得一个好名声,并构成某种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东西,纵然他在人间已不能再作为一个有形的人存在了。还可以进一步认为,他的后代和后继者——不管是他的亲属或不相识的人——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他自己的权利一样。理由是,这些没有证实的谴责威胁到所有的人,他们死后也会遭到同样对待的危险。既然一个人死了仍然能够获得这样一种权利,即使这是个别事例,但总是一件无法否认的事实,这个事实说明先验的制定法律的理性,把它的命令或禁令扩大到超出现实生命的界限。如果有人对一个死者散布指责,使死者像活着的时候那样遭到不名誉的损失,或者甚至把他说成是卑鄙的人,那么,任何人,如果他能够证明这种谴责是有意诬蔑和伪造的,他就可以公开宣布此人是对死者造成不名誉的中伤者,并转而责备此人为不公正的人。这种观点会不为人们所接受,除非在法律上假定死者虽然已死,却可以由于这种谴责而受到损害;并且还假定,向死者道歉是对死者一种公正的补偿,虽然他早已不在人间。为死者作辩护的人,用不着要求授予这种行为的资格,因为每个人必然地也为他自己提出这样的抗议,这不仅从伦理上看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还是属于他的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个辩护人也用不着陈述因为向死者添加污点而对他个人产生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由于他是死者的亲朋还会自然增加,他并非出于上面的理由才有理去指责那些对死者的非难。这样的一种理想的获得模式,甚至当一个人死后也有反对活着的人的权利,确实是有理由的,因此是不容争辩的,虽然这种权利的可能性不能用逻辑推论出来。  有什么根据可以从上述的情况中引导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推论,用以预测未来的生活,以及对已离开躯体的灵魂作无法为人察觉的联系。由于对这项权利的考虑结果,人们所发现的不是别的,仅仅是纯粹道德的和法律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人们中间,以至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理性的人们中间。抽象就是撇开一切存在于空间和时间的那些有形的具体条件,于是,考虑人时,就逻辑地把他和附属于人体的那些物质因素分开,这并非指他的确实有被解除这些特性时的状态,而仅仅指作为灵魂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确实受到中伤者对他们的伤害。正如一百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编造一些假话来污蔑我,像现在中伤我一样。由于在纯粹法律的关系中,我所说的权利完全是理性的和超感觉的,是撇开时间的物质条件的,所以诽谤者应受惩罚,正如他在我还活着的时候对我侵犯一样,只是这并不按刑事程序来惩罚,而仅仅是由于他失去廉耻而可能引起别人的损失,并且这是通过公共舆论,根据“报复法则”给他的惩罚。甚至对一个已故作家的剽窃,虽然没有玷污死者的名誉,仅仅是盗用了他一部分财富,那也应正确地被认为损害了该作家的人权。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作者简介

康德(1724-1804)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 译者简介: 沈叔平。1922年1月4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县城(高州市)人。1987年离休。离休后为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翻译出版了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边沁的《政府片论》、西塞罗的《国家篇??法律篇》(与朱苏力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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