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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118529
- 条形码:9787300118529 ; 978-7-300-1185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书共11章,分别为绪论、西方国家政体架构中的政府外部关系比较、西方国家非政权架构的政府外部政治关系比较、西方国家政府间关系比较、西方政府职能比较、西方政府机构比较、西方政府决策比较、西方政府领导比较、西方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比较、西方国家电子政府比较和西方政府监督比较。本书为MPA必修课程使用教材,也可作为公共管理学科各专业本科生教材以及各级行政院校专业课程的参考用书。
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目录
1.1 比较政府与政治研究的逻辑关系
1.2 比较政府与政治的研究边界
1.3 比较政府与政治的研究范式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本章阅读书目
第2章 西方国家政体架构中的政府外部关系比较
2.1 立法机关的产生与内部构成
2.2 政府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2.3 政府与国家元首的关系
2.4 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阅读材料
本章阅读书目
第3章 西方国家非政权架构的政府外部政治关系比较
3.1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2 选举主要环节与过程比较
3.3 政府与选举制度的关系
3.4 政党与政府的关系
3.5 利益集团与政府的关系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阅读材料
本章阅读书目
第4章 西方国家政府间关系比较
4.1 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4.2 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与成员政府间关系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阅读材料
本章阅读书目
第5章 西方政府职能比较
5.1 西方政府职能概述
5.2 西方政府的基本职能
5.3 西方政府职能的改革与发展
本章小结
关键术语
复习思考题
阅读材料
本章阅读书目
……
第6章 西方政府机构比较
第7章 西方政府决策比较
第8章 西方政府领导比较
第9章 西方政府人力资源管理比较
第10章 西方国家电子政府比较
第11章 西方政府监督比较
参考文献
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节选
《比较政府与政治(修订版)/公共管理硕士(MPA)系列教材》: **,议会主权原则。在这种原则下,议会既是*高权力机关,又是*高立法机关。议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就任何自己认为适合立法的问题制定法律。议会主权原则在制度安排上的体现就是议会至上和议会集权。议会为国家的*高权力中心,政府部门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定期向议会汇报工作,这就是立法和行政的融合。 第二,立法与行政之间的相容原则,即政府成员职务同议员身份是相容的。如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政府部长必须是议员。若被任命的部长不是议员,则必须通过参加议员补缺选举(通常指政党在其有获胜把握的选区让原来的议员辞职,再由该部长人选通过补缺选举当选为议员)或通过君主加封贵族爵号而进入上院取得议员资格。丧失议员资格者,不得继续担任政府部长。在有些议会内阁制国家,如日本实行的是不严格的相容原则,少数阁员可为非议员,但1/2以上的阁员应从议员中任命。但是,按惯例,首相必须是议员。极个别的例外是,实行议会制的荷兰也实行不相容原则。 第三,集体负责或连带责任原则。集体负责的原则是指,内阁的决定是内阁集体的决定,而不是单个人的决定,因此内阁的大臣们必须要彼此负责。大臣们虽然在决策时可以有不同意见,但是决策一经做出,每个大臣都必须要公开支持内阁做出的所有决定,或至少要避免提出公开批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必须依照惯例而辞职。与此同时,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方面,由内阁全体成员向议会负责。如果下院通过对内阁政策的不信任案,内阁成员就应当集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如果新议会仍然对内阁表示不信任,那么,阁员就必须集体辞职。 (2)英国:议会制下立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英国是世界上*早形成议会制度的国家,也是议会一内阁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对英国政治生活中议会与政府-一内阁之间关系的介绍,可以对议会制模式的总体特征有一个具体而感性的认识。 英国是世界上*早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其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渐进而漫长的历史进程。总体来看,资本主义制度下,英国的核心政治权力经历了从国王到议会,在议会内部从上院到下院的转变。英国的议会从1343年开始就分为两院:由贵族、僧侣代表组成的贵族院,称为上院;由骑士、市民代表组成的平民院,称为下院。两院制的采用源自议会内部平衡的需求。一般而言,通过选举产生的下院议员由于来自社会的底层,因而多少带有一些激进的需求,而以贵族为代表的上院则带有保守的倾向。传统的分权理论认为,通过议会内部的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防止立法的草率和激进,同时可以防止上院贵族操纵议会。此时,两院的内部平衡主要表现为对财政权、人事权和立法权的共享。但是,随着议会制的不断演变,下院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对于上院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议会主权原则实质上成了下院主权。在财政权方面,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发生在1671年,当年,下院通过议案否定了上院修改税收法案的决议,并于1678年再次通过了一项更为综合的决议,强调下院对国王的财政拨款享有唯一的权力,而上院则只享有拒绝财政法案的权力。此后,1911年的议会法又取消了上院关于财政法案的创议权,而规定了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且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从而使得财政权由两院共享转为下院独有。1949年,议会法再次规定,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且上院不得对它作修改。至此,上院的财政权已经被全部剥夺。在人事权方面,1832年以前,内阁成员主要由上院任命。但是,1832年通过的扩大公民投票权的规定,则从根本上动摇了上院的权力基础。因为这个法律规定了下院成员由选举产生,从而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成员的权力。从1902年开始,又形成了首相只能由下院议员出任的惯例。随着这一惯例的发展,到20世纪初,内阁成员尚有一半以上来自上院贵族,但是到1979年撒切尔主政时,内阁中只有3名成员来自上院。在立法方面,根据1911年议会法的规定,对于财政法案以外的其余法案,如果由下院三次通过而被上院连续三次否决,下院可以将该法案呈报英王,直接提请英王批准。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上院在事实上已经没有权力再否决下院的法案,只享有“搁延否决”的权力,但1911年的议会法同时规定,搁延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1949年的议会法则进一步规定,搁延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至此,上院的搁延否决权也几乎名存实亡了。 英国议会内部的权力不平衡状况决定了它的议会一内阁关系实际上也就是下院与内阁的关系。随着人事权从上院向下院转移的完成以及英国政党制度的不断完善,至19世纪中期,英国的下院已经被选举产生的多数党控制,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议会下院、内阁、在议会中的两大党派之间的相互博弈的权力交织图景。 英国议会的下院又叫做平民院(lower house/house of commons),下院的议员共有650名,在全国的650个选区内由普选产生,法定任期为5年,但由于首相有权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所以下院议员的任期大多不满5年。英国的下院主要由下院的领导机构、下院委员会和下院各党派组织构成。下院的领导机构主要包括议长和副议长各一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人,警卫长和副警卫长各一人,各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此外还有一名牧师。议长由多数党提名,经由选举产生,副议长由筹款委员会主席兼任。议长、副议长的职责实是主持议会会议,管理议会的日常工作,议长就职后要放弃党派关系,不得参加辩论和投票,除非在投票时出现赞成票和反对票对等的情况,议长可以投下具有决定性的一票。此外,议长具有决定财政法案是否通过的*后裁决权。英国下院的各委员会分工负责各领域的工作,具体包括全院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与上院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英国下院的议会党团是下院中的党派机构,包括各政党的议会党团和督导。所谓督导(whip),又叫做党鞭,是政党在议会中执行党的纪律的负责人。在议会中,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都有督导,督导的职责是负责通知督促本党议员出席会议、参加辩论,尤其是遇到重要提案时,确保本党议员保持一致态度。如有本党议员违反党内纪律,督导负责对其进行处罚。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议会主权国家,但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实际上体现为下院至上。作为立法机关,英国下院的主要职权体现为立法权,这也是议会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所有的立法案必须向下院提出,由下院经过“三读”程序判断法案能否通过,如果法案在下院未能通过,那么该法案便予以搁置,如果表决通过,便将该法案送到上院审议认可,*后由国王签署生效。英国下院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在于它对内阁的监督和控制。按照英国的政治惯例,国家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内阁成员必须是在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党员,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的质询权和倒阁权来完成。所谓质询权是指议会议员有权力询问内阁大臣关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问题,内阁大臣必须予以回答,质询可以由反对党议员提出,也可以由执政党议员提出。按照英国议会规则的规定,质询只在议会开会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四进行,每天一小时。所谓倒阁权是指如果下院对内阁中一个成员表示不信任,或者下院拒绝通过内阁的财政法案,则内阁只能选择总体辞职,或者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总体上看,英国下院掌握着国家政治事务中的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倒阁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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