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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作者:曾黎娟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11-01
开本: 16开 页数: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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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95961
  • 条形码:9787300295961 ; 978-7-300-2959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内容简介

本教材以“靠前商法”课程内容为基础,根据社会及行业变化的需要,调整了旧有的靠前商法内容。本教材根据编者十多年教授“靠前商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及从事兼职律师的实践经验,总结了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特点,收集了丰富的案例,坚持以案说法、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成为从事涉外商务、对外贸易活动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

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目录

项目一 国际商法概述
任务一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任务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任务三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
项目二 国际商事组织法
任务一 国际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
任务二 个人独资企业
任务三 合伙企业
任务四 公司
项目三 合同法
任务一 合同法概述
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
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
任务四 合同的履行
任务五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任务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任务七 违约责任
项目四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任务二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任务三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任务四 研究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任务五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项目五 电子商务法
任务一 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
任务二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项目六 知识产权法
任务一 知识产权法概述
任务二 商标法
任务三 专利法
任务四 著作权法
项目七 票据法
任务一 票据法概述
任务二 汇票、本票与支票
任务三 西方国家的票据立法及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项目八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任务一 国际货物运输法
任务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项目九 国际商事仲裁法
任务一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任务二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任务三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任务四 仲裁庭
任务五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任务六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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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节选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顾名思义,即内容具有国际性的商法。国际商法课程与传统的商法课程在内容上难免有交叉。但总体而言,国际商法的研究对象具有更多的国际性,且其涉及的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国际商法的“国际性”是指其所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中,至少有一项要素具有国际性。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一项商事关系要成为“国际”商事关系,上述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因此,如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项商事关系就具有“国际性”:(1)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2)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等)。(3)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由此可见,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并非指某种商事关系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这种商事关系具有跨国性。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国内法)。(一)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是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其相互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就国际条约对缔约方的法律拘束力而言,可分为国际双边条约(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和国际多边条约(又称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国家必须遵守条约,这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得出的结论。各国通过缔结条约(或公约),就可以将某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加之于当事人,当事人必须予以遵守。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通过缔结国立法机关核准后,若与该国国内法发生冲突,除声明保留外,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须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二)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经过国际商事主体长期不断的实践,频繁运用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习惯性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虽然未经立法程序确立,不属于法律规范,并无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但一般各国法律均规定,只要相关的国际商事主体在 国际商事交易中共同选择遵从某一国际惯例,用以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该国际商事惯例便对其具有法律效力。成文的国际商事惯例一般由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三)国内法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是指各国调整涉外商事法律关系的制定法和判例。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跨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以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商法(第二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中国轻工业“十三五”规划立项教材) 作者简介

曾黎娟,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长期教授“国际商法”课程,并主持校级“国际商法”网络课程。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移动互联时代APP在我国快递行业应用及发展研究》等课题,发表过数篇论文,参编过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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