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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作者:李叔凡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时间:2021-12-01
开本: 32开 页数: 256
读者评分:5分1条评论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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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版权信息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本书特色

◆千万粉丝普法大V李叔凡,15年执业律师,手把手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书涵盖劳动就业、婚姻、家庭、消费、交通、医疗、合同、诉讼……典型热点案例+《民法典》专业解析,一本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法律生活指南! ◆职场打工人,多懂一条法律,就多维护一份权益。 .在实用期间,公司以“不适用录用条件”为理由,让你走人怎么办? .公司规章制度,HR制定的有效吗? .公司不直接解约,HR对你调薪又调岗,如何应对? .“末位淘汰”和“不能胜任工作”是一个概念吗? .发工资不及时,补发就可以吗? .公司不和你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入职体检要求有哪些区别? ◆根据《民法典》解读法律条款,教你正确守护家庭婚姻。 随着《民法典》生效,彩礼真的不用给了吗? 婚前财产结婚后如何分配?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不想冷静行不行? 孩子抚养权到底该如何界定和争取? 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法律无非柴米油盐,每条法律常识,都和你的切身利益相关 .如何立遗嘱,如何搞清楚继承人顺序? .网购时代如何维权?例如 .互联网法院监管什么? .主播到底是广告代言人还是销售商? .不请律师也能打一场漂亮的官司吗? .怎样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 .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内容简介

本书是千万粉丝普法大V李叔凡,写给中国人的法律科普书。全书分为六个部分,章主要讲述职场用到的法律常识,第二章讲述情感婚姻类的法律知识,第三章讲述遗产继承,第四章讲述网购时代如何维权,第五章讲述农村农民如何维权,第六章科普一些常见发法律决绝指南。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目录

◆CHAPTER 01 职场**的法律常识


一、入职 /003

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谁说了算? /003

录用通知书的妙用 /008

体检是必须的吗? /013

入职保证金、保证人是什么? /018


二、劳动合同中的小秘密大问题 /023

公司不和我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023

我不想和公司签! /028

试用期到底有多久? /031

“规章制度”真的是公司的大杀器? /035

让人又爱又恨的竞业禁止协议 /041


三、我的待遇究竟有哪些? /047

单休还是双休? /047

医疗期和病假是一回事吗? /050

加班常有,而加班费不常有 /056

加班还是值班,这很重要 /060

业绩提成是不是工资? /063


四、此处不留人?好办 /067

凭什么调薪又调岗? /067

发工资不及时,补发就好了? /070

能不能胜任,谁说了算? /077

合同到期,这笔钱千万别忘了要! /080

辞职的正确方式 /082

四种情况,随时走人 /084


◆CHAPTER 02 结婚这件大事


一、登记之前 /091

彩礼真的不用给了吗? /091

彩礼能往回要吗? /094

爸妈给买的房子,是小两口的吗? /096

拜了天地有了娃,竟然不受法律保护 /098

都二十一世纪了,这个词竟然还有人提起 /099

对不起,我要行使撤销权 /102


二、领证之后 /107

不上班行不行啊?你养我啊? /107

这些钱都有你的一半! /110

这些钱没有一分是你的! /113

共同债务这个“深坑” /115

不用等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118

富豪、明星们的成熟经验,普通人也可以借鉴! /121


三、一拍能否两散 /124

请你冷静一下,再冷静一下 /124

不想冷静行不行? /128

对不起,四种情形不许离 /130

孩子到底该给谁? /132

财产到底怎么分? /135

破镜重圆是好事,但别忽略了一个细节 /137

挥霍可以,不分给你! /139

你得赔我损失! /140


◆CHAPTER 03 遗产继承


为了避免后代反目成仇,真心建议立遗嘱 /147

给你遗产,要不要? /149

七大姑八大姨,到底谁是继承人? /152

真的存在“完美遗嘱”吗? /155

“再嫁女”还能继承前夫的遗产吗? /157

两姓旁人也有继承权 /159

儿子没了,儿子的儿子可以继承吗? /160

法律也可怜天下父母心 /162



◆CHAPTER 04 网购时代如何维权


找商家?厂家? /167

假一到底赔三还是赔十? /169

主播忽悠人怎么办? /172

如何看待打假英雄? /175

互联网法院是管什么的? /180

主播到底是广告代言人还是销售商? /184

原价999,现价9块9? /186


◆CHAPTER 05 农村农民权益


可以多申请一块宅基地吗? /195

农村房屋继承?没问题 /197

农村承包地?不就是我的吗? /200

征地补偿 /203

外嫁女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205


◆CHAPTER 056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指南


不请律师也能打一场漂亮的官司 /211

怎样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 /226

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 /236

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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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节选

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谁说了算? 万事开头难,对很多人来说,入职便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大家入职前要面对的**个问题就是,了解清楚企业的具体录用条件。 以前我们找一份工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获取招聘信息。而现在,一般会去各类求职网站看各个公司的招聘信息。这些招聘信息中会罗列一些详细的入职条件,比如工作经验、学历、年龄范围,以及其他各种条件,以上均是常见的录用条件。 看到这里,大家对“录用条件”的概念已经有了基本了解。但我想告诉你的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或者说老板一个很强的“撒手锏”,希望大家能提前了解,避免踩坑。 在讲这个“撒手锏”前,我有必要先强调一下劳动领域的立法原则。法律对劳动者也就是“打工人”的保护, 是非常充分甚至是具有倾斜性的。世界各国莫不如是。 以我这十几年给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积累的经验来看,公司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后闹到仲裁、打官司的地步,83%以上的案子都是劳动者胜诉,而且胜得很彻底。该数据来自我们团队进行的统计。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很弱势了呢?是的! 但就是因为这一点,法律开恩,给了老板一个“撒手锏”——如果在试用期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不起,公司不用给予任何补偿,可以随时通知你走人。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样看来,劳动者在求职中十分被动。那怎么办?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又该怎么界定呢? 其实,劳动者想保护自己权益的解决之道在此: **,我们要把招聘网站上该公司注明录用条件的网页截图复制、留存,事先留一手。这样可以证明入职时自己的真实资料已经完全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对证。 第二,如果公司玩套路,在你试用期的*后一天,突然搞一个所谓的苛刻“考核”,然后,通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予录用,那么你可以直接进行反驳:这种说法无效。 为什么无效? 因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这就要求录用条件在劳动者入职前必须事先列明。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后一天才把这个录用条件抛出来,完全属于用人单位没有事先列明搞“偷袭”,那劳动者不用符合这些所谓的“录用条件”。当然,走也可以,但属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案 例 刘某于2021年3月12日入职某公司,约定岗位为销售总监,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0元/月。2021年4月11日,该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和能力与公司要求不符为由,主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向刘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刘某觉得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没有问题,公司属于无故辞退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终,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为约定的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之后,公司为证明刘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提交了几份资料,包括员工手册、考勤表、刘某工作期间的两次演讲考核的成绩等,但刘某表示没有见过员工手册,演讲考核的指标的真实性也存疑,刘某表示其演讲时没有见过表格,上面的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 看到了吧,只要公司拿不出录用伊始关于“录用条件”已经告知给刘某的证据,刘某一句话就能轻松抗辩。截至截稿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不过笔者认为维持原仲裁裁决的可能性极大。 另外, 我们来说明一下“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的区别。 在我看来,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开胃菜”,或者说是“前奏”,录用条件往往包含了招聘条件,或者可以等于招聘条件。 因为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更多求职者的注意,往往把招聘广告上的招聘条件写得十分简单,而面试时会对求职者进行更多的了解,并细谈录用条件。如果此时入职者符合录用条件,那他也肯定符合“简简单单”的招聘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仅依据招聘广告上的招聘条件就让你入职, 面试时并未商谈其他入职条件, 或用人单位压根儿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入职时商谈过其他条件, 则“招聘条件”会成为审判实践中确定“录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作者简介

李叔凡 15年执业律师。 法律无非柴米油盐,他将枯燥无味、难理解的律法知识,与生活琐事完美结合,获得大量用户的喜爱,全网粉丝超过1200万。

商品评论(1条)
  • 主题:易懂的普法读物

    学法、知法,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7/28 16:45:13
    读者:zjl***(购买过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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