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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583814
- 条形码:9787561583814 ; 978-7-5615-8381-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结合法学、管理学等相关理论,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研究文献的梳理,总结作者多年高校管理工作经验,努力探索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寻求预防、应对、处置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办法,力求反映国内外关于大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的近期新成果与趋势,向相关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初步研究成果,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努力探索,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对高校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研究 目录
第二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第三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第四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
第三章 大学生人身权利
**节 人身权利的概述
第二节 人身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大学生人身权利
第四章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节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研究与探索
第二节 高等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
第三节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分析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节 高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情形
第四节 高校免除安全管理责任情形
第六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置与救济
**节 有关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点
第三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困境与不足
第四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立法建议与完善
第五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社会保障与救济途径
第七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事前预防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事前预防概述
第二节 高校预防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八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理的机制
第三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管控
第九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要点
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善后的法律救济
第十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传播管理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传播管理的理论探索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传播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传播管理的对策措施
第十一章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心理危机干预
**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心理危机干预概述
第二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
第三节 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二章 国外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的经验与启示
**节 美国应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
第二节 英国应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
第三节 日本应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
第四节 国外应对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启示
第十三章 我国大学生伤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北京某大学爆炸事故
案例二:实验室爆炸三位学生受伤
案例三:某大学学生因感情问题发生命案
案例四:天津某大学张某烧炭自杀
案例五:电信诈骗致准大学生周某玉离世
案例六:痴情女大学生因情变自杀
案例七:大学生饮酒过量意外坠楼
案例八:大学生坠楼身亡
案例九:大学生突发疾病身亡
案例十:留级学生自杀身亡
案例十一:体育测试大学生猝死
案例十二:网上交友不慎
案例十三:踢球骨折校医院误诊
案例十四:西北某大学艺术学院女大学生跳楼状告母校
案例十五:学生踢足球受伤状告学校
案例十六:拍毕业照意外受伤女大学生状告母校
案例十七:大学生校园溺水身亡
案例十八:郑州一大学女生叠被子从上铺坠床身亡
案例十九:大学生离校失踪死亡
案例二十: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案例二十一:施工爆破飞石砸伤学生
案例二十二:大学生实习受伤索偿
参考文献
后记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研究 节选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如果高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但是高校仍然安排其参加这些教育教学活动,造成学生伤害后果或病情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高校承担此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患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心理障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学生患有许多疾病特别是先天性疾病或特异体质,高校一般难以知道,而这些大学生及其家长基于各种顾虑,故意隐瞒了学生身体特殊情况,没有如实向学校告知此类信息。而高校通过日常体检、调查了解也未发现学生生理或心理存在异常现象,便安排其参加一些本应不宜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诱发潜伏已久的疾病,造成学生伤害后果或病情加重。在此情形下,高校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已经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范围,学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受害大学生及其家长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以便高校对学生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这种故意隐瞒行为所增加的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10条第3项规定:“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生自杀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大学生自杀事故的归责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是由于高校的过错导致的大学生自杀事故,则根据过错的大小,由高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高校没有过错,则高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高校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自杀学生家庭适当的经济补偿。大学生自杀事故中高校是否履行了职责,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根据自杀行为的诱因分析。学生自杀的诱因分为学生自身原因和与学校有关的原因,大学生自杀事故也存在着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和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两种类型。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事故主要指的是因高校教育管理行为而导致的自杀行为,如学生因受到高校处分或教师的批评而导致自杀。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事故主要指的是由学生自身原因或其家庭原因产生的自杀行为,如学生因为失恋或家庭变故而引发的自杀。对自杀诱因的分析是判定事故责任需要考量的**个因素。第二,根据自杀行为的过程分析。大学生自杀从产生意念到实施自杀行为再到自杀行为的*后完成存在着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期间,高校有没有发现学生的自杀心理倾向,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是判定事故责任的第二个考量因素。第三,根据自杀行为的结果分析。不管大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高校在获知学生自杀情况之后均负有及时救治的义务。发生在校内的学生自杀事故,高校除了要及时救治、保护现场之外,还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认定。学生自杀行为完成之后,高校是否及时发现并进行救治是判定事故责任的第三个考量因素。因学生的自杀行为而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应从以上三个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后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那些纯属学生个人或其家庭原因而引起的,事前并无明显的自杀预兆,事后学校也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的事故,学校因无过错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因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学生自杀行为,则要区别对待:因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引起学生自杀的,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学生不能正确对待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而意外地导致其自杀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因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引起的学生自杀,但学生此前已有明显的自杀意念的表现,而学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杀事件发生的,学校因其过错而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外界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不可预见性,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普通人在一般注意下就能预见到实施该行为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行为人仍然实施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该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不可避免性,即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防范措施,但是客观上不可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某个事件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防范措施而避免发生的,则该事件就不构成不可抗力。第三,不可克服性,即某个事件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某一件事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得以阻止和克服,则该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通常来说,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旱灾、狂风、冰雹、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罢工、禁运、政府干预、价格变化等。《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发出危险警报,要求学校组织学生积极防范,而学校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许多高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设施在设计建造过程中都安排了两个以上的进出通道,但是它们往往以加强安全管理或降低管理成本为由,平常只开一个进出口,结果发生火灾、地震等后,学生疏散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学生群死群伤事故,高校对此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身法律责任。意外事故,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构成意外事故应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第二,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三,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管理研究 作者简介
陈少平,福州大学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阳光控股高教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福州大学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曾经担任福州大学党委副书记,阳光学院党委书记,福州大学党办校办主任,福州大学人事处处长,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机械学院、化工学院党委书记,屏南县委副书记(挂职),福州大学团委书记、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等职务。曾经兼任中国高等教育管理分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生工作研究分会副会长、福建省高等学校保卫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曾经参加中央党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防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福建省委党校举办的高等学校领导进修培训班。曾经参加教育部在英国雷丁大学举办的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研修班,学习期间分别考察调研了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曼彻斯特大学、爱丁堡大学、伦敦大学等著名大学。2010年以来,在福州大学指导培养了20多名硕士研究生,主编出版了《福州大学发展史稿》《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时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教程》等17本著作和教材,主持完成18项社科规划等课题研究,在各类理论刊物发表48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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