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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作者:王伟光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6-01
开本: 32开 页数: 492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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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9838186
  • 条形码:9787559838186 ; 978-7-5598-381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本书特色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是一部硬核图书。作者深入中国基层治理*前沿,以具体案例和数据为依托,直面社会问题,明确指出过去和当前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本书的出版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是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需要。 ☆一本具有启发性的图书。本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及其中国化的国家治理理论为指导,以古今中外真实案例为依据和参考,由表及里、由浅入深,逐步揭示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阻碍和未来发展对策。前五章可谓本书基石与铺垫,详述所依托的理论和案例。第六、第七、第八章尤其经典,可谓本书之精华所在,集中指出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治理,以及治理热点、难点问题,并给出未来现代化治理之方略、制度、体制、机制研究成果。潜心读来,不论是书中例证,还是给出的治理建议,都给人以醍醐灌顶之感。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内容简介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及其中国化的国家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及其启示,世界各国国家治理成功经验和失败案例等多重视角系统总结分析了古今中外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分析了中国国家治理存在的问题,对中国新时代治理体制特点、优势、改革方向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建议。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目录

**章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理论研究 1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理论的论述 1

二、列宁的国家治理思想 15

三、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思想 34

四、十八大以来党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 60

第二章 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及其启示 86


一、秦汉时期国家治理的经验与教训 86

二、唐代国家治理的经验和教训 96

三、明代国家治理的经验和教训 110

第三章 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127


一、背叛初心:苏联解体的原因和教训 127

二、波兰对团结工会等社会组织治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142

第四章 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治理的体制、方略、经验教训 160


一、新加坡、韩国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与启示 160

二、菲律宾、印尼国家治理实践及对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 179

三、越南、印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192

第五章 西方发达国家及拉美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209


一、欧洲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209

二、美国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221

三、拉美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235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治理 247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治理:重要地位与应有意蕴 247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258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治理的对策选择 287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328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329

二、关于正确认识当前我国阶级与阶级关系的问题339

三、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349

四、关于我国边疆社会治理中的民族宗教问题 363

第八章 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略、制度、体制、机制研究 374


一、国家治理演进及特点剖析 374

二、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状 425

三、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 438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445

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建议方案 453

六、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机制建议方案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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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节选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要在新中国成立100年时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然而,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治理经过艰辛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经过40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规律把握已经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仍然面临很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对一些涉及国家治理现代化重大而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还需要不断深化,其中,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阶级与阶级关系、政府与市场、边疆治理与民族宗教等热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和回答。如果这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国家治理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不能得到科学有效的破解,就会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拦路虎”。因此,我们围绕上述问题开展研究,以期为党和国家提供决策参考。 一、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大的基础性的根本问题。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党中央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党”与“法”谁大谁小的问题。但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高度统一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同。在一定程度上,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将两者的关系片面地割裂开来,甚至将两者的关系对立起来,这成为当前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出两种错误观点:一是从人治思维的视角来衡量,认为党与法的关系是党大,片面地机械地认为党的领导就要凌驾于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之上,反映在党与法的关系上,自然就是“党大”。这种观点反映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中,就是假借党的领导之名,行传统人治权力之实,是以“权”代“法”的本质反映,其根本就是混淆党的领导、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关系,以党员个人代替党组织,以基层党组织代替党中央,导致信“权”而不信“法”的错误认识。二是从西方宪政思维的视角来衡量,认为党与法的关系是“法大”,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以依法治国为名,否定党的领导。 透过现象看本质,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固然是和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认识和实践有关,但某些人之所以挑起“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则是出于别有用心的目的。他们不是不明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内在的相辅相成、高度统一关系,也不是真的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而是试图通过争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来设置政治陷阱,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以此蛊惑群众,搞乱人心,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说到底“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这个问题都没能很好地予以回答。如果回答“党大”,那法又往哪里摆?依法治国不就是空话和假话?如果回答“法大”,那党的领导又如何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是选择回避或者和稀泥,其结果是在党内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引起相当程度的思想混乱。因此,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予以科学正面的回答,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这是捍卫党的领导地位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它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 (一)科学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上,要科学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的关联性。在现代国家治理当中,绝大多数的国家推行的都是政党政治,政党是各国国家治理的主体,而每一个政党都有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利益和价值观。当一个政党成为执政党后,就会将其所代表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推动政策和法律变革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意志。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其本身并不具备自我制定和修订的力量,需要由政党来推动制定或修订。当法律制定和修订之后,又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力量保证这些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因此,法律并不是形式主义法学家所宣称的那样神圣和神秘。法律只不过是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阶层和政党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表达,而法治也不过就是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阶层和政党借助国家机器保证其意志和利益得以实现的手段和方式。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马克思的这个论断至今也没有过时。2016年的美国大选生动形象地诠释了这个观点。共和党和民主党在很多议题上的分歧是泾渭分明的,这种分歧的根源是其所代表的群体和阶层在利益和理念上的分歧。例如,代表共和党参选的特朗普宣称其当选后要在美墨边境修一道边境墙,阻止来自中南美洲的非法移民,要严格地甄别和驱逐已在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其主张得到了美国中下层白人的热烈支持,因为非法移民严重冲击和影响了美国中下层白人在就业、治安方面的利益。相反,代表民主党参选的希拉里·克林顿则宣称其当选后要大赦国内的非法移民,因此得到了美国国内拉美裔移民的大力支持。显然,两者代表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无论谁当选,都会对美国移民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那种宣称“法律的世界是一个纯洁的、只涉及公平和正义的世界,是一个必须也已经排除了政党利益、狭隘政治诉求的理想世界”的理论,要么是属于理论或政治上的幼稚,要么是别有用心。 第二,在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科学认识和把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华文明的守护者,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领导者和承担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废除了代表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六法全书》和司法制度,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反映和捍卫了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广大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和主张。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得以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经济社会和广大人民的要求。比如,重大的法律修改与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往往是首先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动议,然后推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予以落实。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司法制度改革的领导者和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是要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广大人民的主张和意志,但绝不能认为是中国共产党凌驾或超越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里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宪法和法律一旦制定并颁布实施后,包括党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者,在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党能够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遵守、不服从宪法和法律。相反,党必须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反,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拥有领导权,才能推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主张,并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当然中国共产党也是通过遵守现有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其领导权的。 ......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系列研究丛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论(精装) 作者简介

王伟光:1950年生,中央党校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集中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党的理论创新等方面。 邓纯东:195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原院长、党委书记。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研究员,博士后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骨干”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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