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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8-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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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版权信息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本书特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严格遵循选举法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总结实践经验,着力解决矛盾问题,健全完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一步保障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内容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下称《选举办法》)是保障军人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法产生军队人大代表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81年制定,并在1996年、2012年两次作了修改。现行《选举办法》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军队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现行《选举办法》的一些规定与部队新体制新编成不相适应;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其选举工作的适用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部队在选举工作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也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选举办法》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主要对武警部队选举工作适用《选举办法》问题、军队选举单位组成问题、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问题、动态分散条件下部队选举工作组织实施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2)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5)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的说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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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室设在政治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中央军事委员会直属机构参加其代管部门的选举。”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可以由本级选举委员会进行补选。”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办法。” 九、将第二条、第十五条**款中的“现役军人”修改为“军人”。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举程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最新修订)(含草案说明)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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