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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作者:印仕柏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55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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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25147
  • 条形码:9787510225147 ; 978-7-5102-251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为《捕诉一体实务丛书》分册,主要内容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捕诉操作指引。全书分为五个章节,章为概述,概括阐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立法沿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与罪名,以及不诉一体机制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办理要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目录

**章 概述
**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立法沿革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与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捕诉一体机制下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办理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二、审查逮捕
三、审查起诉
四、出席法庭
五、诉讼监督重点

第二章 交通肇事罪
**节 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渊源
三、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审查逮捕要点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必要
四、审查判断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五、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审查起诉要点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二、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交通肇事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三、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
四、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系过失
五、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六、对量刑情节的审查
七、本罪在审查证据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出庭公诉要点
一、庭前准备要点
二、庭审应对要点
第五节 交通肇事罪常见问题和应对
……

第三章 危险驾驶罪
第四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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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节选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捕诉操作指引》:  四、如何区分酒驾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采用除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且与上述手段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规定在《刑法》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侵害客体均属公共安全范畴,对主体也无特殊要求,均系一般主体,这两个要件基本相同,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及相应的主观心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客观方面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实施此危害行为持故意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客观上需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一般认为,行为人对违反交通法规是明知,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酒驾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但两者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不难区分。但在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驾、飙车情况下,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对行为人如何定性,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区分。  醉酒驾车肇事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性质上相当,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等情况来具体分析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来判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印发《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上述意见的规定,酒后驾车肇事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  **种情形是醉酒驾驶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即所谓一次碰撞,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态度,进而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二种情形是醉酒驾车肇事后,为避免造成其他危害后果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惊慌失措,而发生二次碰撞,其主观罪过为过失。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二者对应的法条具有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性质,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  第三种情形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即也发生二次碰撞。这种情形明显反映出行为人不计醉酒驾驶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关于罪过,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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