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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19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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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269
  • 条形码:9787521617269 ; 978-7-5216-1726-9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雇佣关系确定、与承揽关系区分、雇主与雇员等责任划分、赔偿协议与标准、雇员致害赔偿、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致害赔偿纠纷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目录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个人劳务中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

——冯某大诉轰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从事实施工合同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

——李某军诉尚飞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雇员发生损害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谭某黎诉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劳务关系认定标准

——田某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提成工资形式下劳务关系的认定

——杨某某诉日月纯净水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6受托人因口头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劳务雇佣行为的后果及于委托人

——周某旺诉黄某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7应从内在属性认定交叉含混的雇佣关系

——徐某宝等诉李某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8“上下班途中受伤”的雇主责任认定

——高某慧诉兰光机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9劳务关系中关于雇佣劳动时间延伸的认定

——王某清诉山釜餐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0二次就业时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用工争议

——黄某义诉妇产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1法定代表人拒不出庭提供证据,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郭某德诉杨某银、烽火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2撤销自认应获得免除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同意方被准许

——张某民诉张某套、洪建伟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3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郭甲诉童趣童玩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4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与认定

——艾某峰诉幸荣地天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5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判断

——汪某岳诉裕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6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方法

——张某、邹某杰诉王某林、柏某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7是否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认定

——朱某芳诉苏某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8劳务受害的因果关系认定

——李某惠诉李某坤、陈某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9雇员因自身过错受害时雇主可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侯某敏诉耿某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0过失相抵规则在劳务受害案件中的适用

——冯某秀诉徐某华、民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过错责任认定问题

——吴某栋诉国网通道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2提供劳务者无明显过错接受劳务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许某梅诉京鼎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3关于接受劳务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翁某奎、翁某琳诉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4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病死亡,雇主如何担责

——阿某某诉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5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段某世诉天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26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的各方之间法律关系认定

——袁某刚诉诚信建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7提供劳务者受害案各方责任的梳理

——何某光诉某装饰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8多重法律关系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夏某芬、梁某平诉黄某文、仁某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9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

——陈某春等诉陈某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0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过失致雇员受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胥某娥等诉洪某喜、马某登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

31提供劳务一方为松散型合伙的情形下,其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

——叶某良诉雷某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2农村自住房屋施工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李某忠诉曾某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3雇员在农村建房过程中误触高压电受伤房主及供电公司均担责

——李某涛诉孙某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案

34在雇佣活动中,受雇人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另一受雇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王某勇诉新建公司、任某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5用工者因家庭事务造成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的,用工家庭成员应根据用工过错程度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

——潘某强诉杨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6拒绝医生的医疗方案坚持要求截趾是否属于过度医疗

——孟某良诉杨某、水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7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追偿权及具体追偿数额如何确定

——黄某标诉陈某文追偿权案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38关于多次工伤鉴定赔偿标准一致,误工期标准的认定

——刘某某诉徐某某、某建工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9赔偿协议内容应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解释

——张某兰、刘某璇诉王某颖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40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

——谌某发诉戴某平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1义务帮工中存在多个被帮工人时责任认定问题

——高某帅诉江某世、吕某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2义务帮工关系中受益人的责任承担

——吴某相诉陈某贞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3义务帮工关系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双方受益赔偿责任的界定

——卜某坤诉正祥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4义务帮工人顶楼坠亡责任分担

——杨某库、白某红诉高某勇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5超过瑕疵担保期限后原承揽人免费修理定作物的应认定为义务帮工

——周某法诉周某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附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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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节选

3雇员发生损害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谭某黎诉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谭某黎 被告(上诉人):梁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梁某卫 【基本案情】 谭某黎经人介绍在红安县永佳河镇军龙沙场从事货车运输。2017年11月6日21时许,谭某黎驾驶装满河沙的货车行驶至红安县永佳河镇彭忠村路段时,下车后,车辆突然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谭某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谭某黎受伤后,于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在红安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安排谭某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武汉紫荆医院治疗,先后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3583457元。2017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建议:谭某黎全休3月,加强营养。2018年1月17日,谭某黎的损伤程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评定为240日;护理期90日。货车登记于梁某名下,车辆在沙场承揽运输,均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车辆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均由张某代付,由梁某卫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 【案件焦点】 如何确认谭某黎的雇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货车登记车主是梁某,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梁某卫在庭审中只认同是车辆代管关系,梁某与梁某卫之间没有签订转让协议。货车在沙场承揽运输,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均由张某代付,由梁某卫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可以认定谭某黎的雇主是梁某,系车辆*终受益人。梁某与梁某卫若就货车存在其他协议,涉及争议,亦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谭某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黎作为被雇请人,在下车后,车辆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谭某黎受伤车辆受损,显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是车辆突发故障,故可以减轻雇主梁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客观实际,酌情认定谭某黎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0695元。货车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梁某卫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谭某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0695元,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谭某黎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雇员在发生伤害后,雇主的认定及本次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认机动车的所有人首先以登记内容为依据,如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时再依据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中,各方对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车辆的实际登记人为梁某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己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不是张某,该运输车辆产生的收益也不归张某享有,从张某与梁某卫进行车辆运营结算可以明确证实车辆的受益人不是张某,且在运营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张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均得到梁某卫的书面认可,加之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梁某,应认定梁某系车辆*终受益人,是受害人谭某黎的实际雇主,而不能仅仅根据支付工资人来推定张某为雇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谭某黎在下车后,车辆失控后滑导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存在明显过错,理当承担相应责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货车挂靠于武汉晟宏伟业物流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赵学焕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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