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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24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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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7177
  • 条形码:9787521617177 ; 978-7-5216-1717-7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目录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故意上的区分

——李某峰故意伤害案

2无罪案件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

——黄某某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

3相约自杀中放弃自杀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辨析

——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5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被告人过失行为的认定

——郭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互殴中致特殊体质死亡,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与主观上存在过失

——关某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7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人死亡的定罪量刑

——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三)故意伤害罪

8行为人妨害公务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如何择一重罪处罚

——廖某故意伤害案

9被告人因醉酒不能供述全部案情时自首的认定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10持利器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反击的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王甲故意伤害案

11从一起刑事案件看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问题

——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12对于定罪证据证明标准之考量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13多因一果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

——马某荣故意伤害案

14亲子间正当防卫权的必要性克制

——王某1故意伤害案

15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认定

——何某故意伤害案

(四)强奸罪

16犯罪中止和未遂的认定

——熊某某强奸案

17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对强奸犯的犯罪意志产生相当程度抑制,导致其犯罪意志减弱并*终停止实施强奸行为的,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余某强奸案

18年满14周岁后在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的,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

——廖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19被害人未做出明显反抗的强奸案中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判断

——谢某桦强奸案

(五)强制猥亵罪

20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

——农某伟强制猥亵案

21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即无罪

——蓝某平强制猥亵案

22“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认定

——覃某某猥亵儿童案

23多次同样行为构成两罪的认定

——林某某猥亵儿童、强制侮辱案

(六)非法拘禁罪

24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吴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5简历销售人员与他人合谋,以“合规”方式非法出售个人信息构成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6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判决未生效阶段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张某迪、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28转化型抢劫中犯罪形态的认定

——廖某华抢劫案

29抢劫罪中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认定

——楚某某、黄某抢劫案

30进入与生活场所有明确隔离的经营场所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所某拉火抢劫案

31冒充武警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采用短暂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取财物应如何定性

——刘某等抢劫案

32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应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张某抢劫案

(二)抢夺罪

33跟车尾随闯卡偷逃高速通行费行为认定

——王某抢夺案

34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但未被追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主动投案并再次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唐某抢夺案

(三)盗窃罪

35盗窃他人信用卡与拾得他人信用卡的区分与认定

——吕某波盗窃案

36盗窃刑事案件中未被缴获的被盗物的事实认定规则及价格认定结论审查认定规则

——邓某某盗窃案

37盗窃罪作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兜底罪名的司法适用

——王某红、王某兵盗窃案

38非盗窃数额入罪的盗窃罪的罚金应如何判处

——王某某盗窃案

39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同种罪行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新犯罪行的法律适用

——张某某盗窃案

(四)诈骗罪

40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责任认定

——石某红等电信网络诈骗案

41“淘宝代运营”中商业欺诈与诈骗之间的界限

——白某萍、王某波等诈骗案

4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43民间送养行为中居间介绍人收取“营养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莫某凯诈骗案

44以欺骗手段让人作出不法原因给付实现截贿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介绍贿赂罪

——黄某亮诈骗案

45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周某洪合同诈骗案

46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中,从犯对其参与诈骗集团期间集团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

——袁某勇、陈某诈骗案

(五)职务侵占罪

47非“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人员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张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48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认定

——陈某等职务侵占案

49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渠道费用的刑法规制

——李某某职务侵占案

(六)挪用资金罪

50公司股东挪用公司决定以其个人名义借得的用于公司经营、由公司还本付息的款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林某伟挪用资金案

51管理合作建房中挪用资金构成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罪

——张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七)敲诈勒索罪

52恶势力团伙的认定

——伍某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李某福等寻衅滋事案

53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及行为人构罪的认定

——李某敲诈勒索案

54财产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劳某敲诈勒索案

55敲诈勒索所得财物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仍构成敲诈勒索罪

——农远甲等敲诈勒索案

56恶势力中“软暴力”行为的准确认定

——商某等敲诈勒索案

57“黑中介”人员实施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刘某1等敲诈勒索案

(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5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拒不支付行为的认定

——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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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节选

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辨析——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36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带被害人王某到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村14号院2号楼4单元XX的北京伟丽金弘商贸中心的店内听课,鼓励及劝说王某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I)型。2017年3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79号楼XX号王某的家中,在明知王某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鼓励、劝说和帮助王某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I)型,致使王某于2017年3月1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 【案件焦点】 1.被告人郭某某的客观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人郭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明知王某身体患有心脏病、胃切除等基础疾病,在向王某销售福龙口服液时,推荐的用法用量为无限量服用,短时间内服用越多越好,并在王某服用福龙口服液期间亲自到王某家中指导服用;在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郭某某未能根据王某的身体状况对其身体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仍帮助王某连续三天超剂量服用该口服液,因此郭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心肌梗死,其心胞腔及胸腔内存在大量积液;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法医出庭意见均可以证实,王某确实存在冠心病等基础疾病,其死亡前三天连续大剂量服用福龙口服液(I)型,与其体内大量渗出性或漏出性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具有明确的时间关联性,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服用大量福龙口服液(I)型系其冠心病、心肌梗死死亡的诱因,郭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依法应予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郭某某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因销售中老年保健品导致的民事纠纷比较常见,销售者的推销等行为导致服用者死亡并由此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不多见。本案郭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有两个关键点应当厘清,其一是郭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二是郭某某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这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关键之处。针对这两个关键点,笔者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有三: 一、被害人三天内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I)型,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在案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答复函证实,被害人王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王某心包腔、胸腔大量积液,可限制患者心、肺功能,诱发冠心病发作;临床上,机体短时间内如摄入液体量过多,可以引起渗出性或漏出性心包腔、胸腔积液。一审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法医认为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正确,并认为王某存在冠心病等基础疾病,且其死亡前三天连续大剂量服用福龙口服液,与其体内大量渗出性或漏出性心包积液、胸腔积液具有明确的时间关联性。另外,二审被告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亦认为,案发时王某多次呕吐、排泄,如引发电解质紊乱,有诱发心肌梗死的可能,该意见与一审出庭时有专门知识的人曾提出的,呕吐和腹泻会导致人体电解质紊乱,对70多岁且患有多种疾病的被害人而言,这些问题比心脏问题更严重的意见相吻合。 二审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摄入液体量过多出现心包液、胸腔积液的理论不能成立,未经因果关系专项鉴定不能得出急性心肌梗死与短时间内服用液体存在因果关系的肯定性结论等意见。笔者认为,上述意见系设立在肝肾功能正常等前提下进行的可能性分析,亦未充分结合本案被害人胃部部分切除等病情及案发时连续三天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导致多次腹泻、呕吐等实际情况,其上述观点亦不能否定鉴定意见。 综上,被害人王某作为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老人,因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其连续三日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服用后每日多次腹泻、呕吐;在其死亡后于心包腔、胸腔发现大量积液,其死亡结果与三天内大量服用福龙口服液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案是否存在影响因果关系成立的介入因素 被告人郭某某称,在案发前被害人王某的女儿罗某曾与王某通电话发生争吵,可引起被害人情绪激动,导致心梗。根据郭某某提交的书面材料,罗某曾于3月11日晚打电话阻止母亲王某喝口服液,现并无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发生激烈争吵,且第二天当天王某精神状态尚好,并继续服用了六盒口服液,由此我们认为,罗某案发前与王某通电话的行为并非本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王某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 3月13日凌晨0时左右,王某晕倒后处于半昏迷状态,其丈夫罗某某以为王某低血糖,给王某喂小碗糖水、准备喂饺子等行为属正常,罗某某在凌晨2时许感觉不对劲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罗某某上述行为亦不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王某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综上,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的案发前被害人女儿罗某曾打电话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病发后其丈夫罗某某未及时将被害人送医,亦可能是致死因素等意见,不能成立。 三、郭某某是否存在过失 证人林瑞英(郭某某母亲,保健品销售者)的证言证实,郭某某在案发前对王某曾患有心脏疾病、做过胃部切除手术等病情系明知。郭某某系保健品销售者,其以讲课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销口服液,并且每天送口服液到被害人家中,为被害人拧开瓶盖,建议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大量服用,并称喝得越多效果越好。加之郭某某此前明知王某身患多种非常严重的疾病,且明知服用福龙口服液会产生呕吐、腹泻等反应,因此其推销授课、上门销售、帮助王某短时间内大量饮用口服液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有对被害人身体状况可能出现异常、产生不良后果的注意义务。郭某某在帮助王某服用福龙口服液期间,在王某出现频繁呕吐、腹泻等不良身体反应时,未能根据王某的身体状况作出正确判断,仍帮助王某连续三天大剂量服用该口服液,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对被害人身体不好的程度并不知情,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无法预见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的意见不能成立。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小明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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