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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1-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1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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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16996
  • 条形码:9787521616996 ; 978-7-5216-1699-6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本书特色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执行管辖、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通知、案外人异议等典型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0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目录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对未办理物权登记房屋的执行能否支持

——李某峰诉刘某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房产买受人怠于行使权利,对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不得阻却执行

——吴某华诉厦门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广场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房屋借名人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执行

——王某兰诉游某、聂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4夫妻一方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陈某与佟某案外人异议案

5借名买车时,实际出资人对车辆享有的所有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明某春诉彭某利、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6物权期待权在执行异议中成立的具体条件

——崔某珍诉史某宁、刘某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7“以租抵债”能否阻却法院执行的认定

——乐视网公司与浙江中泰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8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的以房抵债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曹某醒诉陈某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9利益均衡原则在预售商品房执行中的运用

——领地房产公司诉欧某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二、对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10申请执行人怠于申请处置财产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李某明与航众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11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阻却强制执行的审查认定

——浦发银行青岛分行执行异议案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12民间借贷类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审查要点及证明标准

——许某与左某阳、朱某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13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判断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

——张某东诉柳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四、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14案外人主张租赁权成立的条件

——胡某君与宋某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15公司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的判定

——中新华达公司诉李某达执行异议之诉案

16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时新公司诉谭某、银隆伟特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17股权代持中的隐名权利人是否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张某诉潘某、陆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18离婚后一方对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享有实体权利的判断

——农行锦江支行诉袁某华、姜某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9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由出租人所有时,出租人的所有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仲利公司诉李某森、五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发生的政策重大调整足以影响判决公正执行的,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万某桂、肖某与杨某梅执行异议案

21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当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

——张某卫诉陈某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法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的不适用优先原则

——招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等诉信达公司广东分公司、五羊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23执行中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的认定标准

——中商联合泰盛公司与福建教育杂志社等执行异议案

五、执行复议

24竞买人在执行程序中可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胡某与黄某琴等申请执行复议案

25诉讼外和解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裁定终结执行

——直通家品公司与达康富华公司、魏某启执行复议案

26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立案执行

——建安公司与巫溪县司法局执行复议案

27执行程序中救济权滥用现象的思考

——吕某民申请执行复议案

28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完毕能否申请执行

——招商银行广州机场路支行与宇宝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六、查封

29明显超标的查封异议案件的审查

——金石蒙荣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案

30案外人针对执行法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受理

——王某云诉马某敦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31涉案房产是否属于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规则

——穆某诉佟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32房屋产权代持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王某琦诉王某彬、赵某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七、执行依据

33案外人不能以执行依据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孙某诉张某平、许某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34债务人异议中,以抵销方式履行债务的认定

——廊坊富邦德公司与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执行异议案

八、执行中的优先受偿

35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保护案外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洪某凯诉张某文、徐某阳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36执行程序中具有生存权属性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向南小贷公司与唐某淑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案

37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认定

——北京银行红星支行诉南本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38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期待权在执行程序中应予以合理保护

——苏州建行诉中浦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九、执行中的财产保全

39抵押财产足值时是否能申请保全另一方其他财产

——信达重庆分公司与楠竹山公司等诉中财产保全案

40财产保全错误标准的认定与归责

——陈某、何某群诉何某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41明显超标的保全的认定标准

——九龙公司诉陈某雨执行异议之诉案

十、追加被执行人

42名为项目重组实为公司分立可追加受让资产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富群公司与杨某平、泰璟公司执行复议案

43未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属于规避执行,法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合生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

44执行中债务加入与执行担保的认定标准与区分

——坤盛保理公司申请追加宏圣鼎阳公司为被执行人案

十一、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45签订信托财产现状分配协议取得信托财产申请执行的认定

——长安信托申请执行中城建集团等案

46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应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

——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异议案

47终结执行后并不终止所有执行措施

——周某兵等与杜某友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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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节选

1对未办理物权登记房屋的执行能否支持——李某峰诉刘某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原告:李某峰 被告:刘某成 第三人:陈某国、高某英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5日,第三人陈某国与河北其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管理区翰林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住宅楼一套,价款为196491元。 2018年4月9日,陈某国与刘某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陈某国所有的坐落在翰林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住宅楼出售给刘某成,价款为370000元,于签订之日支付340000元,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支付剩余30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成于2018年4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国340000元,陈某国于当日为刘某成出具证明,并把商品房买卖合同、楼房钥匙等交付于刘某成。之后,刘某成将涉案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入住。2019年2月20日,刘某成就涉案房屋与沧州临港润捷供排水有限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并缴纳水费。其他物业费是刘某成以陈某国的用户名交付的。刘某成在2019年4月16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国配合过户手续,后得知该房屋已被查封,不得已撤诉。 2016年7月7日,李某峰与陈某国签订借款合同,陈某国向李某峰借款400000元,月利息为3%,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并约定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因涉案房产未办理房产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3月14日,原告李某峰向黄骅市人民法院申请诉权保全,请求对陈某国、高某英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陈某国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管理区翰林苑X号楼X单元X室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为三年。 2019年7月2日,刘某成对(2019)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听证审查,作出(2019)冀0983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9)冀0983执保180号之一民事裁定的执行。 【案件焦点】 李某峰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的许可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在法院查封之前,被告人刘某成与第三人陈某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房屋价款,并提交水费、物业费票据、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刘某成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对于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被告刘某成称在购买房屋时,涉案房屋当时不能办理登记手续,当自己得知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后又一直联系不到陈某国,后起诉陈某国要求其配合过户手续。被告刘某成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认定刘某成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综上,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刘某成对涉案房屋已实际占有,依法对该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峰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各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既可以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又可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类型有:(1)案外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法占有权等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请求许可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3)基于分配方案的异议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属于第二种类型,是申请人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许可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房屋进行查封执行,法院能否执行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若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涉案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查封是合法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是没有考虑到该条的但书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失效原则与此规定相同)。在这里想和大家探讨的是对《物权法》第九条的理解与《查封规定》第十七条的适用。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对此略有文字修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明确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废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内容包括债权合意,即债法上的合同和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合意。债法合意是原因行为,物权合意是结果行为。物权法把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结合,但二者又相互独立。如果债权合意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物权合意也会被撤销;相反如果债权合意有效,物权合意因程序等原因被撤销,权利人仍可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债权合意所设定的义务,履行物权合意。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只要买卖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无瑕疵,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以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物权合意会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在实际生活中,物权登记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行政管理层面,不具有强制性。现实中存在大量买房不过户的现象。那么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面对这一现象又当如何处理?本案中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合意是有效的,没有物权合意,如果依据法律的规定适用物权登记生效原则,那么对第三人的权益怎样权衡?本案适用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从平衡利益的角度作出的变通性规定,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在理论上引入了过错原则,对无过错第三人的债权赋予物权性质予以优先保护,应将其理解为《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中的但书的情形,是我国立法者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各方利益的权衡。 编写人: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黄蕊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23】执行案例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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