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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11-01
开本: 24cm 页数: 184页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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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8292511
  • 条形码:9787568292511 ; 978-7-5682-925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搜集汇编了10个案例, 在案例描述的基础上, 就其所反映出的矛盾点和经验教训提出了若干思考问题。作者依据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研究对每个案例进行了评析。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项目推进, 离不开政府政策的规划与引导。为此, 本书在*后的附录部分将中央和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 并尽可能多地罗列出各地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项目。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目录

案例1 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联姻”:浙江省瑞安市新纪元实验学校公私合作模式探索
案例2 四两拨千斤: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券探索
案例3 效率与公平:江苏省南京市幼儿助学券探索
案例4 支持与干预:中国香港学前教育学券计划
案例5 “管、办、评”联动模式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沟中学委托管理实践
案例6 排异与融合:上海市崇明区竖新小学的委托管理之道
案例7 “到深圳来就是深圳人,就能接受学前教育”深圳市学前教育购买学位
案例8 项目驱动下的培训服务:陕西省白水县国培项目中购买教师培训服务探索
案例9 学前教育领域的公私合作:浙江省温州市鹿城第十七幼儿园的诞生之路
案例10 自上而下地推动:江苏省镇江市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探索
附录1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相关政策文件
附录2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具体项目
附录3 政府购买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
附录4 瑞安市瑞祥实验小学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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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 节选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案例研究-教育科学与实践创新丛书》:  浙江省政府牵头并出台大量政策,瑞安市政府积极配合,加上新纪元教育集团存在可以周转的资金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而且采用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使新纪元小学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成果。这一成功实践说明,民间资本提供教育服务获取相应的利益,政府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或弱化民间资本的趋利倾向,从而*终实现服务社会的目的。与此同时,在教育领域引用并推行PPP模式能够有效推动政府的职能转变,提升公共管理水平,让有限的政府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民间资本投资人来说,参与教育PPP项目,一方面,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出资方获得政府和公众的好评,从而为民间资本自身的市场价值带来重要的积极影响,而且投资人也更能实现自身的梦想,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陈伟志为代表的民间资本投资人不仅是为了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更是为了实现教育理想才创办了**家新纪元小学,从此开启全新的人生路。参与教育领域PPP项目对民间资本具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政府为民间资本的参与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参与环境方面的激励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教育PPP的动机。在动机的驱动下,民间资本产生了参与教育PPP的行为,而行为过程中的激励有助于*终提供的教育服务满足教育接受者的需要。  (2) PPP模式下,公私双方如何建立风险分担机制?PPP模式是一种激励型制度安排,相对于实现方式,项目双方更注重结果。由于能否“营利”是社会资本的关注点,故而设计社会资本的投入和收益类型即成为PPP成功的关键。在本案例中,社会资本的投入类型包括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按需求提供服务三种,而其收益类型则呈多样化,如直接向公众收学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租金,水电费减免等。在收益部分,政府在招标公告及合同中明确规定: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事业单位。2016年,学校建校之初,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没有严格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收益范围,允许其办学可获取“合理回报”,然而在2016修订《民促法》中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瑞安市新纪元小学之前所存在的“合理回报空间”未来也将彻底不复存在,而新纪元教育集团投入的1.5亿元,如何在10年特许经营期内收回成本,仍值得继续关注。  利益分配机制的实质是“定价”,这是PPP模式中*重要、*困难的环节。定价低,无法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定价高,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服务出现暴利,违背教育服务准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政府又会面临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理想的“定价”是私人部门“营利但不暴利”。从国际经验看,通常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倒算”出价格上限。在本案例中,政府在招投标方案中明确规定了14 700万元的投入上限(包括建设投资、划拨土地成本、预备费等,不包括教学生活设施与设备投资)。有了价格上限,政府更能限定价格的随意上涨,同时,也能激励私人部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瑞安市政府根据BOT等公私合作项目的成本和未来收益定价,虽然在实际中很难在项目前期准确估算项目未来流量,但是在特许权协议中以“非营利”对私人收益做出了明确的约束性条款,从而设置了适当的政府与私人间利益分配机制。  然而,在传统BOT项目中,由于私人部门不介入项目前期论证,而对项目理解不全面,对风险的识别与评判不准确,公共部门在运营期间因将项目“全部外包”出去可能导致私人部门过度追求利润,难以保障项目的公益性。本案例中,新纪元教育集团也并未参与到项目的前期论证过程中,同时,由于瑞安市政府与新纪元教育集团没有合伙成立特定项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进行全过程合作,将基建工程外包给了瑞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此,也存在工程公司过度追求利润的风险。  为规避这些弊端,公私双方可以共同组建SPV来保证新建项目中私人部门能参与前期论证,同时,保证项目特许经营中政府对公共产品营利状况的有效监管,一旦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政府就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价格,避免其获得暴利。反之,政府就通过补贴或涨价等方式使私人部门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将这一合作模式进行改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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