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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0372862
- 条形码:9787520372862 ; 978-7-5203-728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本书特色
综观《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提供丰富的研究视角,以及实力坚强的史料解读、分析,启发读者重新看待唐代法典的落实状况。以往研究唐代律令时常陷入法条解读与实际运用的困境,本书从唐代涉僧法律规范思考此问题,为我们提供*广泛的知识基础,不单是世俗法的实践,也包含宗教法的落实问题。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以诸多学者复原的《道僧格》条文为基础,从法律实践的层面将这些复原条文放置于唐代法律体系以及社会文化的大背景中,进而提出《道僧格》作为一部宗教法典,很为明显的特色便是将佛教戒律引入国家制定法体系,从而试图更全面地管控佛教及僧团。但事实上这一尝试的结果却并不理想,尤其表现在《道僧格》实效性之弱的问题上。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一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介绍
二 先行研究
**章 《道僧格》相关问题介绍
**节 唐代《道僧格》辑佚概况
第二节 《道僧格》若干问题辨析
一 武德九年六月四日敕文中的“旧定”
二 《道僧格》与《祠部格》的关系
三 《道僧格》的适用范围及刑罚种类
四 《天圣令》“唐11”条中的“僧道法”与《道僧格》
第二章 唐代涉僧行政法规定与实践
**节 佛教事务管理与“任僧纲”条
一 佛教事务管理机构的沿革
二 唐代的僧官设置
第二节 僧籍、度牒与“私度”条
一 僧籍与度牒
二 试经制度
三 “私入道”的相关规定与实践
第三章 唐代涉僧刑法规定与实践
**节 僧俗往来与“非寺院”条
一 禁止僧俗往来聚众的法律规定
二 佛教俗讲及寺院娱乐生活
三 政治生活中的佛教参与
第二节 妖言谋反犯罪与“准格律”条
一 唐代妖言谋反罪的法律规定
二 唐代僧人参与的妖言谋反罪的类型与特征
第三节 僧人形象与“观玄象”条、“卜相凶吉”条
一 “托于卜筮、假说灾祥”
二 唐代僧人“陈祸福”的目的与特点
三 唐代僧人的卜相疗疾行为
第四章 唐代涉僧宗教法规定与实践
**节 “盗毁天尊佛像”条
一 “盗毁天尊佛像”条规定与沿革
二 “盗毁天尊佛像”不同情形
三 法律对宗教“神圣性”的保护
第二节 淫戒、奸罪与“和合婚姻”条
一 戒律中的“淫戒”与法律中的“奸罪”
二 唐代僧人的家庭与社会生活
三 “和合婚姻”的意义辨析
第三节 酒肉戒、杀生戒与“饮酒”条
一 破戒的“神僧”形象
二 对“饮酒”条的司法适用
三 “杀生戒”与断屠令
第五章 唐代涉僧民事法律规定与实践
**节 拟制血亲与“三宝物”条
第二节 僧道排位与“禁毁谤”条
一 唐前期的僧道排位问题
二 “禁毁谤”条辨析
第三节 致拜君亲与“行路相隐”条
第四节 寺院经济与“不得私蓄”条
一 僧尼授田与唐代寺院经济
二 寺院常住和僧尼私产
三 僧人的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
余论
附录 《道僧格》辑佚情况总汇
参考文献
后记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节选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如在唐代佛教事务管理的行政规定方面,以《道僧格》中的“任僧纲”条、“私度”条以及僧籍、度牒制度为例。时至唐代,佛教事务管理已然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严耀中所言,寺院僧侣一旦隶属于行政,行政体系的价值体系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僧尼行为的价值取向。②唐代的佛教僧人彻底地完成了从“方外之宾”到“治内之民”的转变,因此佛教僧官僧籍制度也就成为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特别事宜。相比佛教事务管理的其他方面,行政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稳定性,究其原因乃与历任帝王的宗教政策有着极大的关联。但总的来说,即使除去武宗“会昌法难”的特殊情况,王权对教权的干涉也是明显的日益深入。 在刑事法律制度方面,以《道僧格》中的“非寺院”条、“准格律”条、“观玄象”条以及“卜相凶吉”条等刑法类条文在唐代社会中的实践情况为例,从中可以看到唐朝设置这些条文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佛教势力过大而形成社会动乱,也就是上文所言的“试图将僧尼的活动局限于寺院中的例行修持”。但佛教的俗讲、卜相凶吉、疗疾等行为均已深入到社会生活当中,此时的佛教已经与民俗相结合,成为民众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此时的寺院也成为社会大众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之一。所以唐朝的这种“将僧尼的活动局限于寺院中的例行修持”的想法并不成功。*终官府对僧人与此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以结果为导向,因人因事而论。 再从宗教戒律方面的法律制约来看,如《道僧格》中的“和合婚姻”条、“饮酒”条等宗教法规定及其相关法律实践。《道僧格》中宗教戒律的这一部分正是《道僧格》的核心与精髓,正是因为这一部分的存在,才使得《道僧格》这一“冷门”的格典受到了如此多的关注。但同时也能看到,唐朝的这种将宗教律法吸收进国家制定法体系的尝试并不成功,除了佛教戒律中与法律伦理中相符合的部分被严格执行(如僧人犯奸罪问题)外,其他部分的执行程度并不乐观。原因在于“戒律”的设置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证信仰的“纯洁性”,这就意味着戒律从本质上就具备着一定的变通性。这种变通尤其体现在唐代中后期禅宗流行之后,禅宗的流行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僧人的戒律观,信仰的“纯洁性”不再以守戒为象征,反而以“破戒”表达对信仰“高级理解”,这就使得《道僧格》中宗教法的部分在实践中极为尴尬。此外官员个人的宗教态度也使得此类规定的法律实践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以上种种因素*终导致了这些条文薄弱的实效性。 对佛教僧人身份服制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如此,如《道僧格》中的“三宝物”条、“禁毁谤”条、“行路相隐”条的法律实践情况。严耀中曾经提到,如果是国家加于寺庙僧尼头上的规范是“硬性”的,那么中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精神对佛教戒律和约束思想的影响则是潜移默化与“软性”的。①这种分析放在《道僧格》对僧尼身份法之相关规定上,实在是再适合不过了,国家对佛教僧尼在身份服制上的约束与佛教僧团自身向中国传统伦理的靠拢是相辅相成的,佛教僧团自身的这种靠拢实际上乃是文化碰撞大背景下的一种自然调节。这尤其表现在“致拜君亲”的问题上,佛教僧人虽然极尽所能地抵抗形式上的“致拜”,但从文化层面而言,忠孝思想依然被佛教教理教义所吸收,因此该问题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伪问题”。 还有财产法方面的“不得私蓄”条,唐代寺院经济之发达已为学界所共识,此外唐代还明确规定了僧尼授田,这与《道僧格》中的“不得私蓄”条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究其原因乃是“寺院常住”与“僧尼私产”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概念所致。 ……
唐代涉僧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段知壮,男,1988年生,吉林四平人,法学博士,现任职于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日本爱知大学中国研究科博士候选人。在《爱知论丛》(日本)、《亚洲研究》(韩国)、《宗教哲学》(中国台湾)、《宗教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重大古籍整理项目《中华大典法律典·民法分典》的编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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