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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作者:邱灵敏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时间:2020-05-27
开本: 16开 页数: 200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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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版权信息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生态链相关主体的角度切入,分别运用成本效益理论、网络外部性理论、行为经济学理论、金融监管竞争理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四大问题,即披露主体信息披露规避问题、中介主体增信失真问题、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破解,并与域外比较分析的结论相结合,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的理论思路。 本书作为一部融国家战略于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对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感兴趣的读者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著作,把国家战略融入其中,提升了书稿内容质量,对理论研究者、政府决策者及其他社会人员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目录

**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理论研究薄弱 (四)实践应对乏力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研究综述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二)信息披露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信息披露投资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与不足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生成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 (四)金融监管竞争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及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信息披露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超链接使信息披露合法化 (四)信息披露主体金融欺诈实证分析 (五)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规避的原因分析 三、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 (一)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表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原因 四、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 (一)投资主体决策非理性行为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为一般投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决策具有非理性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 (一**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挑战 (三)理论研究薄弱 (四)实践应对乏力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研究综述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二)信息披露信用中介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信息披露投资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规则研究 三、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四、本书的创新与不足和研究方法 (一)创新与不足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信息披露监管 (一)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生成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理论 (一)成本收益理论 (二)网络外部性理论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 (四)金融监管竞争理论 本章小结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及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信息披露的差异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规避问题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动机 (二)信息披露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超链接使信息披露合法化 (四)信息披露主体金融欺诈实证分析 (五)信息披露主体出现规避的原因分析 三、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失真问题 (一)信用中介主体的增信价值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表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主体评级失真原因 四、投资主体理性决策和救济能力不足问题 (一)投资主体决策非理性行为理论解释 (二)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为一般投资主体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决策具有非理性 (四)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多头监管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与分业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体制多头监管弊端分析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力承担监管职责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够 (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机制不明确 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体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举 (二)以反欺诈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三)政府监管下的评级机构信用报告制度 (四)侧重投资主体保护信息披露规则设计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比较与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框架 (二)披露主体违规披露监管规则 (三)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四)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五)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二)投资主体的非理性保护机制 (三)公开、完善的征信体系 (四)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信息披露结构优化 (三)建立信息披露主体退市监管规则 (四)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诉讼机制 (五)提高金融欺诈违规与违法成本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用网络外部性理论的获客能力之解释 (二)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披露评级机制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权威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六)对信用中介主体立法强制监管 三、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保护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理论逻辑 (二)对合格投资主体的轻推设计 (三)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信息披露设计 (四)设计投资主体的冷静期 (五)完善投资主体民事救济制度 (六)加强投资主体教育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格局的构建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跨界性的监管哲学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管差序格局体系 (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 (四)实行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共同监管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关责权 (六)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监管流程预设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互联网金融交叉性与分业监管体制 (二)分业监管体制多头监管弊端分析 (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无力承担监管职责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规、执规、追责能力不够 (五)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机制不明确 六、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要求 (一)信息披露主体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并举 (二)以反欺诈为核心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三)政府监管下的评级机构信用报告制度 (四)侧重投资主体保护信息披露规则设计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比较与思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现有监管规则框架 (二)披露主体违规披露监管规则 (三)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四)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五)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一)披露主体规避披露监管规则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用失真监管规则 (三)投资主体非理性行为监管规则 (四)监管主体监管权力分配规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二)投资主体的非理性保护机制 (三)公开、完善的征信体系 (四)注重行业协会的作用 (五)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共同监管机制 本章小结 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规则构建 一、信息披露主体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息披露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 (二)信息披露结构优化 (三)建立信息披露主体退市监管规则 (四)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政诉讼机制 (五)提高金融欺诈违规与违法成本 二、信用中介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信用网络外部性理论的获客能力之解释 (二)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标准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披露评级机制 (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权威合格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六)对信用中介主体立法强制监管 三、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监管规则的构建路径 (一)保护投资主体信息披露的理论逻辑 (二)对合格投资主体的轻推设计 (三)符合投资主体心理和行为习惯的信息披露设计 (四)设计投资主体的冷静期 (五)完善投资主体民事救济制度 (六)加强投资主体教育 四、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监管格局的构建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跨界性的监管哲学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监管差序格局体系 (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预警和处置责任 (四)实行金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共同监管 (五)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关责权 (六)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监管流程预设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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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作者简介

邱灵敏,女,1981年9月出生,浙江宁波人;经济学博士,江西理工大学商学院教师;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和现实经济问题研究,主持和深度参与国家社科规划重大课题及其他各类研究课题共10余项,在CSSCI、核心等期刊发表论文10多篇;曾参加国家学术交流活动并做学术报告,多次获得国家级的一等奖、二等奖等级别的不同奖项;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法制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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