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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1-01
开本: 32开 页数: 592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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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版权信息

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本书特色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19年开始对刑法一本通进行第七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两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刑法分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中心,将刑事政策等法律文件逐条分析,成为学习和适用刑法的实用图书。

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目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 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百七十一条**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百七十四条**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百七十八条**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百八十条**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百八十条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百八十三条**款【职务侵占罪】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款【挪用资金罪】 **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百九十条【逃汇罪】 **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款【票据诈骗罪】 **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款【盗窃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款【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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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13(第7版)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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