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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1459469
- 条形码:9787501459469 ; 978-7-5014-594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内容简介
清末直隶警政的制度设计, 主要从巡警官兵来源、警察教育、督查奖惩及抚恤、警薪及办警经费筹措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包括: 清末直隶警政创行背景 ; 清末直隶警政创行与发展 ; 清末直隶警政的制度设计 ; 清末直隶警察职能与实效等。
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目录
绪论
**章 清末直隶警政创行背景
**节 清末新政的实行
第二节 清末的直隶社会状况
第三节 租界和都统衙门的示范效应
第二章 清末直隶警政创行与发展
**节 保定警政的创办
第二节 天津警政的创办
第三节 直隶警政的推广与直隶警务处的建立
第四节 直隶巡警道的设立
第三章 清末直隶警政的制度设计
**节 巡警官兵的来源与素质状况
第二节 警察教育
第三节 督查、奖惩及抚恤
第四节 办警经费的筹措
第五节 警薪
第四章 清末直隶警察职能与实效
**节 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府统治
第二节 强化市政管理,推动社会进步
第五章 清末直隶警政与地方社会
**节 警政与地方自治
第二节 警政与地方士绅
第三节 警政与旧治安组织
第六章 清末直隶警政历史评价
**节 比较视野下直隶警政的正向效应与特点
第二节 清末直隶警政的不足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保定、天津及直隶部分州县警员薪水简表
附录2 直隶省部分州县办警概况简表
附录3 直隶省部分州县办警经费来源情况简表
附录4 直隶警务公所员司简明履历一览表
附录5 直隶省民间反抗警政事件略表
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节选
《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清末,地方办警经费向来不列人中央财政预算之内,均由各级地方当局自行筹措,直隶省的办警经费也不例外。开办巡警是需要大量费用的,而且随着警政的推广,其所需的经费也越来越多,各地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去筹措。 保定、天津两地的办警经费主要来源于城中所收的房、铺、车等捐。保定工巡总局就设有房捐、铺捐、车捐、门捐、船捐各科,专门管理上述各捐,并规定各科“科长均应遵守定章收受捐项,并应密查隐匿不报及以多报少等弊”②。房捐,每月按租价收捐,已修街道抽百分之四,未修街道抽百分之二。铺捐,分钱铺、杂货铺、绸缎、铜、锡、米、麦等铺和刻字铺、卖座茶园、不卖饭不存货客店等名目。车捐,官车、民车一律按月抽捐,分货车、轿车、人力车各项,货车又有大小车之异,轿车则有载货轿车、公馆轿车、客座轿车之异。门捐,亦分大车、小车、货车、客车等项。船捐,按船之宽窄或大小分别等级酌收捐款。各捐都有票据或执照,以便稽查。后来,保定工巡总局又创办了戏捐、妓捐等捐项。③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设有捐务科管理各项收捐事宜。房捐,按房租多少抽收。铺捐,分商铺、客栈、当铺、饭馆、澡塘等名目,各名目中又分等级,商铺分七等、客栈分六等、当铺分二等、饭馆分四等。车捐,分人力车、大车、小车、地扒车等项。摆渡捐,分三等抽收。另外,还抽收戏捐、窑户捐、妓捐等,窑户捐分四等,妓捐也分四等,戏捐则无等级之分。④但是,即使是如此巧立名目,竭尽所能去搜刮民财,经费仍不足用,还需设法弥补。保定警费之不足部分,在光绪三十年八月后,直隶省在获鹿增设铁厘卡,征收山西入境的铁厘,“由铁商窦继宗等每年包纳铁厘银一万两……按季解交练饷局,凑发警饷”⑤。天津警费之不足部分则由津防练军军饷移挪补足。 直隶各州县的办警经费,省宪早有明确规定:“各州县创办巡警,皆由各该州县就地筹款,不得另请款项”①。综观直隶各州县的办警过程,其经费*初主要是将支更费、青苗会、迎神赛会、演戏、不入祀典等款改办酌提,以及将编查保甲费、设立窝铺费等更变使用。但是,这些款项各州县并没有多少,收入甚微,根本无法满足办警所需。为了完成上级的办警命令,各州县不得不采取各种方式,想方设法去筹措经费,从而造成了直隶地方办警经费的来源混乱。直隶许多州县城内办警都抽收商捐,例如,涿县、邢台县、沧县、高阳县等县。热河为筹经费开办了粮捐和车船木炭捐,赵州则将“裁汰保正、保地查提粮差中饱盈余各项酌拔巡警经费”,无极县则按粮银多寡派捐。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干脆连名目也不开具,直接强行摊派,如玉田县办警,“所需经费除拔用青苗会、支更费外,并向各区筹摊,每大区每年一百三十两,中区各八十两,小区各六十两”。② 办警经费由各州县就地自筹,无统一标准,体制混乱,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弊端。当时就曾有人指出:“查各州县警款筹划之法,或系保甲旧费,或系商铺捐输,或系按亩摊派,或系各项杂捐,率皆目前支应,究非常年的款。既无的款,则筹法混杂,则弊窦丛生。如各处警款之由乡董管理者,每至发饷之际由董事临时摊派,任意开支,开支过多,势必弥缝,弥缝则中饱,难免摊派不齐,势必赔垫。”③鉴于此,直隶警务处在光绪三十二年对各州县的警费筹措办法做了统一规定,要求各地“以二十顷地公养巡警一名,倘地面瘠苦或再展为三十顷养一名”④。这样按土地征收警捐逐成定制。但是,直隶各州县的警费筹措制度实际上仍未能得到完全统一。因为,各州县土地基本是固定的,除了办警经费,其他新政以及新旧赔款等经费也变着法地从土地上收取,而兴办巡警所需经费数额又很大,所以各州县除亩捐之外仍要开辟其他经费来源。直隶总督陈夔龙自己也承认:“直隶全省巡警经费业已筹定,除商铺各捐外,以亩捐为大宗,约占十分之七八。”⑤可见,直隶办警经费中十分之二三还要从商铺各捐中来。 ……
清末直隶警政研究 作者简介
谢明刚,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副教授。出版著作三部,主编、参编教材五部,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五项,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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