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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8-01
开本: 16开 页数: 394
本类榜单:政治军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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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6187791
  • 条形码:9787516187791 ; 978-7-5161-8779-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本书特色

本书从权力结构与权力过程两个维度探讨了当前中国高经济增长背景下腐败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揭示了我国地方政府高执政能力与高廉政风险的相关性。作者将法治拆分为权力法治与权利法治,论证了权力法治是廉政治理的基础,并进一步论证了科学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是建构权力法治的制度保障。作者以第三区域(开发区)为典型研究对象深入研究了我国当前地方治理集权化的经济基础与治理逻辑,以及潜在的高廉政风险,并阐述了分类治理、集约式反腐败对策等措施。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内容简介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以法治悖论为切入点,充分把握经济所有制、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政党—国家体制的特点,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双重视角对公共权力的法治困境及其根源展开了系统分析。《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提出了地方政府治理的三重逻辑,即政治逻辑、经济逻辑与法治逻辑,并分析了三重逻辑之间的矛盾冲突,以此来解释法治悖论和系统性腐败的产生。此外,《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还发展了对廉政治理体系的认识,提出必须建立基于权力法治的廉政治理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公共权力的法治化进程。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目录

导论
**节 双高现象: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失衡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第三节 本书的分析框架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分析方法

**章 公有制、效率优先与廉政风险
**节 公有制基础上的政府经营
第二节 效率优先战略与政府权力扩张
第三节 公共品生产与集权化管理
第四节 经营型政府与高廉政风险

第二章 法治悖论与系统性腐败
**节 地方政府的法治悖论与三重治理逻辑
第二节 选择性执法、非法治化竞争与系统性腐败

第三章 权力结构法治化与权力制约监督
**节 权力结构的内涵及其形态
第二节 分权制衡:法治化的权力结构
第三节 权力结构的双重失衡及其成因
第四节 权力结构的法治化转型

第四章 权力过程法治化与权力制约监督
**节 权力过程的法治化原则
第二节 权力过程的非法治化及其成因
第三节 权力过程中的“名实分离”
第四节 程序控权的路径探索

第五章 权责平衡与政治问责体系
**节 非竞选政治中的决策问责
第二节 执行过程中的绩效问责
第三节 监督权问责的逻辑与实现

第六章 第三区域政企统合治理与高廉政风险
**节 地方政府经营与第三区域建设
第二节 第三区域的政企统合治理模式
第三节 政企统合治理下的高廉政风险

第七章 集体腐败的滋生及其制度性成因
**节 集体腐败:一种组织化腐败形态
第二节 嵌入社会网络的集体腐败
第三节 集体腐败现象的制度性成因

第八章 亲情腐败:法治与亲情的冲突
**节 亲情与公权力结合下的腐败蔓延
第二节 亲情腐败的多重成因分析
第三节 亲情与公权力的边界勘定

第九章 法治反腐与廉政治理现代化
**节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体系
第二节 廉政制度有效性的交易成本分析
第三节 集约式反腐败与廉政治理路径
第四节 法治反腐与兴政强国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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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节选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现代国家的法治模式主要有英国“法的统治”社会优位型的法治模式、德国“法治国”式的国家优位型法治模式以及社会优位型与国家优位型趋同的当代法治模式等。①尽管不同国家间的法治模式存在不同,但其核心内涵却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应当形成一种平衡的、良性互动的状态。权力结构外部层面的法治化是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社会活动的规范,进而建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即分别实现权力法治和权利法治的状态,对公共权力进行控制,对公民权利进行维护,防止权力暴政和掠夺公共财富的可能性,使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分权、制约和平衡的配置。  在缺乏法治的状态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通常充斥着暴力和威压。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行为在缺乏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往往会演变为你死我活、胜者通吃的零和博弈。但法治规则的引入,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权威性的规范,从而能够改变双方的行为方式,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赢。权力结构的法治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相对于所有政治行为主体具有绝对的至上性和优先性,要求在权力结构中实现“法律至上”和“权在法下”的法治状态。国家和社会之间互动的政治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并符合人的理性和科学理论的要求,这种对政治秩序的规范就是法治。“法律至上”是法治化权力结构的观念价值基础,法律至上观念的缺失必然会导致法治权力结构的根基不稳,进而动摇分权制约机制。因此在法治权力结构下拥有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政治主体应当普遍接受并服从“法律至上”的观念。  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互动中法律至上性还体现在“法外无权”上,无论是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利都应来自法律的确认与授予。法律的确认同意和授予是权力正当性的唯一来源。对于法治下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而言,其具体实现机制又是不同的。对于公共权力而言,法律的至上性体现在“法无授权即禁止”,即公共权力不能作用于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授权的领域。对于社会权利而言,其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在追求各自目标的过程中不受不当干预的保障。法治中这种法律至上的分类治理安排反映了法治对公共权力的控制和对社会权利的保障。此外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还体现在,一旦公共权力或社会权利违反了这种“法外无权”的原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任何政治主体的行为只要逾越法定的界限就会被视为不正当的权力,从而失去法律的保障,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政治的问责。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至上是有法律制裁和惩罚作为正当性和强制性保障的,强制制裁是法治区别于其他控权安排的显著特点和优势。  ……

权力法治与廉政治理 作者简介

  陈国权,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纪检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全国县级行政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杭州钱江特聘专家。陈国权教授长期从事政府管理的理论研究,曾两次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出版的学术专著有:《责任政府: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权力制约监督论》(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社会转型与有限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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