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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作者:龙井瑢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1-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6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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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010200705
  • 条形码:9787010200705 ; 978-7-01-02007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本书特色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被认为是目前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的*主要威胁。追究侵犯版权的网络用户的直接版权责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而要求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的版权侵权责任成为各国在互联网侵权司法实务中的共同趋势。本书对美国、英国和中国的著作权法和侵权法在上述问题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揭示了对具体网络传播侵权案例的判定从考虑直接侵权发展为认定间接版权侵权的趋势,其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如何在考虑社会福利和与之相连的各方所承担的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平衡版权人、技术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作者认为,在版权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应该重塑间接版权责任,但是必须以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为核心,在现代过失侵权责任体系中寻找构建间接版权责任的框架。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内容简介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屡不止,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被认为是目前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的很主要威胁。追究侵犯版权的网络用户的直接版权责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困难,而要求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的版权侵权责任成为各国在互联网侵权司法实务中的共同趋势。本书对美国、英国和中国的著作权法和侵权法在上述问题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揭示了对具体网络传播侵权案例的判定从考虑直接侵权发展为认定间接版权侵权的趋势,其中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便是如何在考虑社会福利和与之相连的各方所承担的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平衡版权人、技术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作者认为,在版权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应该重塑间接版权责任,但是必须以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为核心,在现代过失侵权责任体系中寻找构建间接版权责任的框架。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目录

绪论 **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直接侵权行责任 一、 问题出现的背景 14 (一)数字传播技术与“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 14 (二)新传播技术改变了文化消费行为的语境 16 二、“向公众提供行为”的直接侵权责任 19 (一) “向公众提供行为”侵犯复制权 20 (二) “向公众提供行为”侵犯发行权 24 (三)“向公众提供权” 25 三、美国对“向公众提供行为”的规制 34 (一) 美国版权法上的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和公开展示权 35 (二) 美国版权法上的发行权 38 四、英国对“向公众提供行为”的规制:2003年《版权条例》的“向公众传播权” 41 (一) 2003年之前英国版权法上的复制权和有线传输权 41 (二) 2003年《版权条例》中的“向公众传播权”(电子传播权) 44 五、中国对“向公众提供行为”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 45 (一)中国版权法上的表演权、广播权与在线传播行为 45 (二)中国版权法上的复制权与在线传播行为 48 (三)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 50 第二章 间接版权责任在英美两国的扩张趋势 54 一、 P2P文件共享网络、搜索引擎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55 (一) P2P 文件共享网络 56 (二) 搜索引擎与超文本链接 59 二、美国版权责任规则在P2P技术与搜索引擎案件中的适用 64 (一)上传者侵犯发行权的责任 64 (二) P2P服务提供商的间接版权责任 73 (三)搜索引擎中的间接版权责任 78 三、英国版权规则在P2P技术和搜索引擎案件中的适用 81 (一)在涉及**代P2P技术案件中的直接侵权与授权责任----Newzbin案与Newzbin2案 (二)在涉及高级P2P技术案件中的直接侵权与授权责任:海盗港案 87 (三)搜索引擎案件中的直接侵权责任 91 第三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中国的共同侵权责任 95 一、 中国版权法产生的背景 95 (一)中国版权历史与其哲学基础 95 (二)中国打击非法网络传输行为的新战场 101 二、中国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共同侵权责任 103 (一) 中国侵权法中的共同责任与中国版权法 103 (二) 共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 107 三、P2P文件共享网络的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人还是共同侵权人?---- 109 四、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人还是共同侵权人? 115 (一) 对直接侵犯“向公众提供权”的否定:百度案 116 (二) 服务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雅虎!中国案和泛亚案 119 五、比较和结论 123 第四章 对直接和间接侵犯“向公众提供权”的抗辩 127 一、 美国版权法上的抗辩理由 131 (一) 对网络发行者的权利穷竭原则 131 (二) 对直接侵权者的合理使用抗辩 133 (三) 1998年《千禧数字版权法案》(DMCA)中对间接侵权者的“安全港”保护 141 二、英国版权法上的抗辩理由 146 (一) 私人学习和公众利益例外规则 147 (二) 暂时复制例外规则 151 (三) 版权例外规则的“三步测试法” 155 (四)《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的“安全港”条款 156 三、中国版权法上的抗辩理由 158 (一)合理使用抗辩和版权例外规则“三步测试法” 158 (二)中国版权法中的“安全港”规则 162 四、小结 167 第五章 英国针对网络服务商的禁止令版权救济 170 一、 禁止令版权救济的法律基础 171 二、禁止令版权救济规则在英国的适用 173 三、比较 179 四、评论 180 五、小结 183 第六章 从侵权法视角看间接版权责任的功能发展 185 一、 从直接侵权到间接侵权的发展趋势:寻找版权法新的平衡 190 (一)从对特定侵权行为构成的分析转变为对被告人一般侵权可能的分析 190 (二)出于利益平衡考虑的转变 193 二、从侵权法的视角看间接版权责任 197 (一)美国法中的替代责任:严格责任 199 (二)美国法中的帮助侵权责任: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的错位 202 (三)英国法上的授权责任:高标准的过失责任 210 (四)中国的共同版权责任:低标准的过失责任 213 (五)呼唤建立合理的间接版权责任的法理框架 215 三、建立一个考虑制止侵权成本和困难的过失责任体系 216 (一) 过失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 216 (二) 注意义务是建立过失责任的前提 217 (三)“注意义务”标准中遗留的空白 220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则在间接版权责任认定中的适用 221 四、历久弥坚的侵权法原则应该是建立网络服务商的社会责任规则的基础 225 (一)当前的版权责任制度在制止网络侵权方面作用有限 225 (二)版权诉讼折射出版权人满足市场需求能力的缺乏 227 (三) 传统商业模式与网络“吸引力”营销方式之间的矛盾 228 五、小结 231 结论 233 参考文献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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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节选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如何分配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的版权法律责任?《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对美、英、中三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内国法层面的诉讼实践看,三国司法依据内国法以及相关技术特点为依据所作判决有一共同趋势,即在处理复杂的网络环境的责任分配问题上都朝着着重认定间接版权责任的方向发展,但是向网络传输行为人施加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美国法院试图将数字传输行为归为本国立法中的公开表演权、公开展览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覆盖的行为,但他们还是在*关键的一环遇到麻烦:如果不对美国版权法中的发行权做进一步解释,很难将其适用于网络“向公众提供行为”,因为在数字传输中很难证明发行为所要求的“作品复制件实际转移”这一要件。偏离正常对立法解读的轨道,美国法院在是否需要将“(复制件)的实际转移”作为构成网络发行行为的要件这一问题上产生分歧。有些法院认为“复制件的实际转移”是发行权的应有之义,所以美国版权法中的发行权无法覆盖“向公众提供行为”;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可以对发行权扩大解释,使美国版权法中的发行权覆盖“向公众提供行为”。事实上,后一立场得到作为原告的版权人的支持,因为这样一来在诉讼中就无需证明行为人“实际转移”了任何作品复制件。如果这一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版权人无疑可以在诉讼中获得很大优势。  就此争执不下而未达成统一意见之前,美国法院选择了另一路径来解决责任分配的问题。他们将美国普通法中的间接责任制度适用于网络传输行为,以此平衡版权人需要得到保护的诉求与公众自由接人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于是,间接责任的含义被重新解释,得以适用于新的数字传输环境。在美国,P2P文件共享技术的服务提供者被施以帮助侵权责任或引诱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包括:主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的“明知”,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之技术特点,以及商业模式所具有的引诱侵权之特点。当然,如果通过有效方式阻止对版权保护作品的侵害的,可以获得立法上的“避风港”规则的保护。与P2P文件共享技术服务商不同,在大部分搜索引擎争议中,法院运用不同的法律推定方法,使搜索引擎免于承担帮助或引诱责任。  然而,困扰美国法官的发行权中“作品复制件实际转移”问题并没有给英国和中国法官造成很大麻烦,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项新权利的适用。正因为新的向公众提供权,在英国,版权人更多地指控直接侵犯版权行为。英国的版权新权利除了直指非法上载版权作品的行为,也指向对在线传输的辅助行为,例如搜索服务。法院解释,只要使用链接的公众构成不同于侵权内容所在网页的用户,即所谓的“新公众”,设链网页经营者就应该为侵犯“向公众提供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同时,如果被证明技术或服务提供者与上载行为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前者还有可能被施以授权责任。与英国的向公众提供权相比,该权利的中国版本(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针对网络用户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上载行为。为用户接人版权内容提供辅助设备或使用户接人某侵权内容更为方便的行为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中国法院而言,在涉及并不存在上载行为的第二代P2P文件共享软件案件中需要认定无数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并不容易。事实上,中国法院也一直并不愿追究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因为可能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以“欣赏”为目的“个人使用”之合理使用条款冲突,也可能破坏普通网络用户对版权法的起码尊重。由于放弃追究P2P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因此,也很难据此奠定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  ……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龙井瑢,女,1974年出生, 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毕业于英国亚伯大学(Aberystwyth University),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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