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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作者:马泽方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469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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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9216323
  • 条形码:9787509216323 ; 978-7-5092-163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本书特色

★90个真实稽查案例 ★82个税务风险提示 ★40个税会注意事项 ★146个详细举例说明 ■直击税务征管的痛点、难点 ■提示企业频发的风险点所在 ■把握全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征管人员、企业税务/财务人员业务精进 案头**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内容简介

★★本书读者对象★★ ■国地税合并后所有税务干部 ■企业财务、税务、内控人员 ■财税培训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政策法规梳理全面更新,及时跟踪所得税重磅新政策 ★税务和会计处理详尽分析,结合实例讲解,一目了然 ★重大风险误区一一指出,对症给出防范措施和借鉴案例 所得税九大内容详解企业日常业务的税收风险,紧贴基层税务的基本需求: ■收入 ■扣除 ■资产 ■税收优惠 ■投资业务 ■资产损失 ■纳税申报 ■特殊事项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目录

第1章 收入

1.1应税收入

1.2销售收入确认

1.2.1收入确认原则

1.2.2收入确认时间

1.3提供劳务收入确认

1.3.1收入确认原则

1.3.2收入确认方法

1.3.3特殊劳务收入确认

1.4权责发生制

1.5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1.5.1租金收入

1.5.2利息收入

1.5.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6其他销售方式

1.6.1商业折扣

1.6.2现金折扣

1.6.3委托代销

1.6.4授予客户奖励积分

1.6.5买一赠一

1.7分期收款

1.7.1会计处理

1.7.2税务处理

1.8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1.8.1会计处理

1.8.2税务处理

1.9销售折让

1.9.1会计处理

1.9.2税务处理

1.10销售退回

1.10.1会计处理

1.10.2税务处理

1.11无须确认收入的情况

1.11.1售后回购

1.11.2售后租回

1.11.3预收账款(销售购物卡)

1.12视同销售

1.12.1一般规定

1.12.2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12.3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1.12.4其他

1.13政府补助收入

1.13.1政府补助范围

1.13.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3.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14不征税收入

1.14.1一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14.2软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1.14.3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的不征税收入

1.14.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1.1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15.1基本规定

1.15.2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15.3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16债务重组

1.16.1基本规定

1.16.2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1.16.3以非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1.16.4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时点

1.17汇兑收益

1.18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1.18.1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不确认收入

1.18.2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不确认收入

1.18.3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18.4增值税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暂不确认收入

1.18.5两税都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不计营业收入

1.19其他

1.19.1扣缴手续费

1.19.2试运行收入

1.19.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1.19.4固定资产盘盈

1.19.5返利收入

1.19.6违约金收入

1.19.7小企业的注意事项

1.19.8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章 扣除

2.1要点与基本原则

2.1.1直接相关

2.1.2支出合理

2.1.3实际发生

2.1.4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

2.1.5五项原则

2.2工资薪金支出

2.2.1定义

2.2.2合理的工资

2.2.3劳务派遣费用

2.2.4股权激励

2.3职工福利费

2.4职工教育经费

2.4.1会计处理

2.4.2税务处理

2.5工会经费

2.5.1会计处理

2.5.2税务处理

2.5.3工会经费的凭据

2.6住房公积金

2.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8捐赠支出

2.8.1一般规定

2.8.2股权捐赠

2.8.3公共租赁住房

2.8.4公益性社会团体

2.9业务招待费

2.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0.1一般规定

2.10.2特殊规定

2.10.3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1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11.1基本规定

2.11.2特殊规定

2.12保险费

2.12.1五险费用

2.12.2财产保险费

2.12.3商业保险费

2.12.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

2.13利息支出

2.13.1一般规定

2.13.2关联企业的利息支付

2.13.3自然人借款利息

2.13.4投资未到位情形下的利息支出

2.13.5借款利息资本化

2.13.6混合性投资的利息支出

2.13.7统借统还业务

2.14资产减值损失

2.14.1会计处理

2.14.2税务处理

2.14.3特殊规定

2.15准备金

2.15.1银行的准备金

2.15.2保险公司的准备金

2.15.3证券行业的准备金

2.15.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

2.16劳动保护支出

2.17维简费

2.17.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17.2相关公告实施前的维简费支出的处理

2.18罚款

2.19税收滞纳金

2.20赞助支出

2.21违约金

2.22筹建期费用

2.22.1筹办费

2.22.2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2.23违法支出

2.24会计支出小于税法规定情形的处理

2.25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2.26包税合同

2.27其他

2.27.1通讯费

2.27.2管理费

2.27.3服务费

2.27.4融资费用

2.27.5服饰费

2.27.6党组织经费

2.27.7棚户区改造

2.27.8私车公用支出

2.27.9行政和解金

2.28税前扣除凭据

2.28.1原则

2.28.2类型

2.28.3不合规发票

2.28.4补救措施

2.28.5共用支出

2.28.6境外发票

2.28.7管理

第3章 资产

3.1存货

3.1.1存货成本

3.1.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3.1.3存货减值

3.1.4存货清查

3.1.5存货盘盈

3.1.6存货盘亏及毁损

3.2固定资产

3.2.1固定资产成本

3.2.2固定资产盘盈

3.2.3固定资产折旧

3.2.4预计净残值

3.2.5固定资产减值

3.2.6固定资产处置

3.2.7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3.2.8购入旧固定资产

3.3投资性房地产

3.3.1范围

3.3.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3.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4无形资产

3.4.1范围

3.4.2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

3.4.3内部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3.4.4无形资产摊销

3.4.5无形资产减值

3.4.6无形资产处置

3.5生物资产

3.5.1范围

3.5.2生物资产成本

3.5.3生物资产折旧

3.5.4生物资产减值

3.5.5生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3.5.6生物资产处置

3.6石油天然气开采

3.6.1矿区权益

3.6.2勘探支出

3.6.3开发资产

3.6.4税会差异

3.7其他

3.7.1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3.7.2小企业的处理

第4章 税收优惠

4.1基本规定

4.1.1资料留存备查

4.1.2后续管理

4.1.3需要提交资料的项目

4.1.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处理

4.2免税收入

4.2.1国债利息收入

4.2.2股息、红利收入

4.2.3非营利组织收入

4.2.4沪港通的相关规定

4.2.5深港通的相关规定

4.2.6其他专项优惠

4.3减计收入

4.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4.3.2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

4.3.3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4.4所得减免

4.4.1农、林、牧、渔业项目

4.4.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4.4.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4.4.4技术转让所得

4.4.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4.4.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5加计扣除

4.5.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5.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4.6所得税减免

4.6.1高新技术企业

4.6.2小型微利企业

4.6.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6.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

4.6.5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4.6.6动漫企业

4.6.7鼓励就业

4.6.8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4.6.9西部大开发相关企业

4.7加速折旧

4.7.1会计处理

4.7.2税务处理

4.7.3老的加速折旧办法

4.7.4新的加速折旧办法

4.8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8.1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4.8.2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4.8.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4.8.4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4.9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

4.9.1税收优惠方式

4.9.2优惠条件

4.9.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4.10其他

4.10.1期间费用的分摊

4.10.2关于总收入的规定

4.10.3环保因素

4.10.4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可以盈亏互补

第5章 投资业务

5.1金融资产

5.1.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5.1.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5.1.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2长期股权投资

5.2.1初始计量

5.2.2后续计量

5.3股权转让

5.3.1基本规定

5.3.2一般股权转让

5.3.3非正常转让

5.3.4核定征收企业股权转让

5.3.5对赌协议

5.4限售股

5.5撤资

5.6清算

第6章 资产损失处理

6.1资产损失处理政策

6.1.1资产损失的定义

6.1.2资产损失处理基本政策

6.2资产损失证据

6.2.1外部证据

6.2.2内部证据

6.3货币资产损失处理

6.3.1现金损失

6.3.2银行存款损失

6.3.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6.4非货币资产损失处理

6.4.1存货损失

6.4.2固定资产损失

6.4.3无形资产损失

6.4.4生物资产损失处理

6.4.5其他损失

6.5投资损失处理

6.5.1债权性投资损失

6.5.2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6.6其他损失处理

6.7资产损失管理

6.7.1原则

6.7.2申报管理

6.7.3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

6.7.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

6.7.5跨地区总分机构资产损失

6.7.6境内、境外资产损失核算

6.7.7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6.7.8其他

第7章 纳税申报

7.1应纳税额的计算

7.1.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7.1.2应纳税额的计算

7.2企业所得税预缴

7.2.1时限

7.2.2申报

7.2.3管理

7.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3.1时限

7.3.2申报

7.3.3管理

7.3.4清算企业

7.4弥补亏损

7.4.1基本规定

7.4.2特殊规定

7.4.3几种不能弥补亏损的情形

7.5汇总纳税

7.5.1适用企业

7.5.2分摊方法

7.5.3预缴

7.5.4汇算清缴

7.5.5查补税款

7.5.6申报

7.5.7例题解析

7.6核定征收

7.6.1基本规定

7.6.2申报方法

7.6.3管理措施

7.6.4特殊规定

7.6.5税收优惠

7.6.6申报

第8章 特殊事项

8.1企业重组

8.1.1企业重组范围

8.1.2一般性税务处理

8.1.3特殊性税务处理

8.1.4资产、股权划转

8.1.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8.1.6技术入股

8.2政策性搬迁

8.2.1定义

8.2.2搬迁收入

8.2.3搬迁支出

8.2.4搬迁资产

8.2.5搬迁所得

8.3境外税收抵免

8.3.1基本规定

8.3.2分国不分项

8.3.3不分国不分项和五层抵免

8.4关联交易

8.4.1关联方

8.4.2纳税调整

第9章 源泉扣缴

9.1非居民企业

9.1.1概念

9.1.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9.1.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9.2预提所得税

9.2.1预提税的计算

9.2.2特许权使用费

9.2.3租金

9.2.4利息

9.2.5股息、红利

9.2.6转让财产所得(不含股权转让)

9.3股权转让

9.3.1直接股权转让

9.3.2间接股权转让

9.4税收优惠

9.4.1一般规定

9.4.2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9.5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9.5.1概念

9.5.2税源管理

9.5.3申报征收

9.5.4法律责任

9.6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9.7源泉扣缴管理

9.7.1扣缴义务人

9.7.2纳税地点

9.7.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9.7.4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9.7.5法律责任

9.8售付汇

9.8.1需要备案的情况

9.8.2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9.8.3法律责任

附录 常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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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节选

2.8捐赠支出 2.8.1一般规定 现在企业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不少企业都把慈善当作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对此也加以支持引导。企业参与慈善活动是一件大好事,值得鼓励,但在实务中也发现,由于主导企业慈善活动的是企业家,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因而非常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以后年度,但是,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冲突,因此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 那么,结转三年的规定从何时开始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即企业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17、2018、2019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8.2股权捐赠 若企业将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企业以股权进行捐赠,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为该股权的历史成本,这样不会产生视同销售所得;以该股权历史成本作为计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不必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缩小了捐赠支出的税收金额,减少了纳税调增的金额。 2.8.3公共租赁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五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8.4公益性社会团体 2.8.4.1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8.4.2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8.4.3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取消 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存在本条**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注意区分公益性社会团体与非营利组织。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同时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既可以独立享受免税优惠,又可以作为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渠道,但也有一部分非营利组织不是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企业应注意区分。 注 意 1.向特定地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组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汶川、玉树、舟曲、芦山、鲁甸灾区和北京奥运会、冬奥会等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也不受企业盈亏的限制,即使亏损也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2.企业通过外地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及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会定期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企业向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才可税前扣除。若企业向外省公益性社会团捐赠,该公益性社会团不在国家级名单内,但在当地省级名单内,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三条**款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外省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也是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本地企业通过该外地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税前扣除。 如《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一)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布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3.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财税〔201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这是税收政策中首次出现结转顺序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都无此规定,因为它们是无限期结转,谁先扣谁后扣无所谓。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有三年的限制,超过三年便结转不了。所以,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以实现利益*大化。但是,若企业出于税收筹划或其他目的,就想先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税务机关也不能阻止。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同时为了避免企业误解政策导致多交税,第四条用了“应”,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结转。 风险提示 1.公益性捐赠不一定能够全额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限额以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若超出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则超出的部分不能扣除,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例2-3】A企业2017年利润总额1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下同),通过慈善组织向灾区捐款10万元,由于10万元100万元×12%=12万元,因此只有12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15-12=3(万元)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则A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2.企业直接捐赠,通过非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现在很多企业直接向受捐助对象进行捐赠。一方面,直接捐赠可以免去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公益组织尚不成熟,不少企业不信任公益组织,更愿意自己直接把捐赠的财物送到受捐助对象手中。但这样是有税务风险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2-4】沿用上例的资料。若A企业自行向灾区捐款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不能“免税”,应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则A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0)×25%=27.5(万元)。 即使企业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的,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也须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及各省财政局(厅)、国地税局、民政局(厅)公布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并取得合法凭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名单每年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是上了名单就不会改变,企业在捐赠时应查看该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在当时的名单内。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案 例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成立的一家股份制金融机构,有35个营业机构或网点,在岗职工306人,使用金蝶财务核算软件,并将核算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工作安排,某县纳税评估科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该单位本纳税年度会计利润中列支直接捐赠支出120000元,未取得相应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000 元。 资料来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案例[EB/OL].(20130510)中国税网. 3.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是亏损的,则公益性捐赠须进行全额纳税调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财税〔2018〕151号文件**条均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由于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因此其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对此,会计上也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因此,企业捐赠应量力而行。尽管企业“毁家纾难”的行为让我们十分感动,但法律必须遵守。同时,慈善活动也应当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展开。 【例2-5】若A企业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通过慈善组织向灾区捐款10万元,由于A企业是亏损的,这10万元不能“免税”,因此A企业2017年度的亏损是-100+10=-90(万元);若A企业2017年利润总额是-8万元,那么A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10)×25%=0.5(万元)。 案 例 某市国税稽查局派检查组于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依法对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度会计利润为负数,向长泰县慈善总会捐赠两笔款项计100000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资料来源:多列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案例[EB/OL].(20110316)中国税网. 4.能向以后三年结转的仅限于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能够向以后三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限于当年由于超过限额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企业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由于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而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5.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 现在很多企业喜欢实物捐赠,如**章“视同销售”部分所述,企业捐赠的实物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当视同销售。由于捐赠行为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因此存在税会差异。 6.集团公司统一捐赠,成员企业分摊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每年按比例向各成员企业收取一定费用,以集团的名义进行公益性捐赠,取得以集团为捐赠人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各成员单位根据该票据复印件、集团文件及分割单,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各成员企业未进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也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符合上述政策,不能税前扣除。 7.应取得合格的捐赠票据。 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凭据。

企业所得税实务与风险防控(第2版) 作者简介

马泽方 ■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中国税务报新媒体特约撰稿人。 ■曾在基层税务分局工作10年,现就职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要从事税收风险防控工作。 ■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文章百余篇,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微信转载;在《税务研究》《国际税收》《中国税务》《财务与会计》《注册税务师》等专业期刊发表文章多篇。已出版的著作有《100个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解析》《营改增手册:政策、实务、风险详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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