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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分论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2084594
- 条形码:9787562084594 ; 978-7-5620-8459-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债法分论 本书特色
《债法分论》是对陈华彬教授有关债法的著述及其思想的新归纳、新总结。本书的写作、整理、打磨、核校,系逐字逐句地进行,并时刻以谨严、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努力为之。本书兼顾学理、法理与实用性,既有理论碰撞,又有实践指引,为读者提供准确、清晰、简洁、明确、全面、系统的债法总则及其法理与学理的知识。同时,本书关注并注入了域(境)外债法及其法理与学理的ZUIXIN内容及解释成果,具有前卫性和前瞻性。
债法分论 内容简介
大陆法民法的体系,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构成。民法的本质为私法自治。民法体系之中,债法很能体现民法的性格。粗略言之,债法可分为两大领域:一为交易法,一为救济法。交易法以合同法为基石,以契约自由为灵魂,很全面地体现了民法作为自治法、任意法的品格,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性质区别;救济法以侵权行为法与不当得利法为主干,以填补损害与恢复原状为宗旨,很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作为补偿法的特性,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功能分工。
债法分论 目录
**部分 合同
**章 合同法总论——走向合同的世界 …… 003
**节 合同的涵义与对合同关系的规范|003
一、何谓合同|003
二、对合同关系的规范|005
三、合同自由原则|007
四、格式交易条款的合同|008
五、合同的拘束力|009
第二节 合同原则与合同的种类(类型)|010
一、合同原则|010
二、合同的种类(类型)|011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缔结(订立)|024
一、基于要约与承诺的合致(合意)成立合同|024
二、引起合同之债的要约、承诺的特殊形式|035
第四节 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040
一、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040
二、涉他合同|046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 052
**节 概说|052
第二节 合同履行请求权|053
第三节 双务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的牵连性|053
一、双务合同中债务的牵连性|053
二、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056
三、双务合同存续上的牵连性——风险负担|062
四、情事变更原则|064
第四节 合同的终止|067
第三章 合同的终了 …… 069
**节 合同终了的诸形态|069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070
一、解除的涵义与功用|070
二、法定解除的要件|071
第三节 合同终了后的当事人的关系|077
债法分论 节选
《债法分论》: 一、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 (一)概要 合同经当事人意思合致(“合意”)而成立时,当事人即受其拘束。“当事人依法缔结的合同,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1项)。合同的效力,即基于合同而生的权利义务。合同之具有效力,乃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于成立时即生效力(《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4条第2款)。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一经生效,首先即使双方当事人负担债务(出卖人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金的义务),但同时作为其反面,又使双方当事人取得债权(出卖人取得价金债权,买受人取得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这些皆属于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其次,还发生物权的效力,即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移转至买受人。自私法自治原则的视角看,合同的法律效果即是相对效力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债权债务及作为合同内容的权利的归属。债权债务的取得、负担这一债权效力,以及取得作为合同内容(标的)的财产权的物权效力,自私法自治原则的角度观之,一方面不能擅自随意让第三人负担债务,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债权乃至财产权归属于第三人(即便是利益,也系不能强制性地归属于他人)。当然,关于债权与合同内容(标的)的财产权的取得,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情形,则系例外认可第三人得实施或为受益的意思表示而受取该利益。 (2)物权变动。亦即,依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权的变动,其作为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也仅在当事人(如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易言之,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取得出卖标的物的价金的所有权。当然,当事人之间所生的此种财产权的结果,其当然也可对抗第三人,即得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负有尊重此种财产权变动的结果的不作为义务。 (二)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 1.概要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系在于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即无受其拘束的意思。譬如,搭乘便车,高铁到某车站时请叫醒下车,回家时顺路为他人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郊游或舞会,邀请友人至家中吃晚餐,同意代为他人浇花以及同意代为他人照顾儿童等,皆应认为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此种关系多基于人际交往的情谊或系基于善意而成立,生活中又多称为“君子协定”。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非属于合同,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白不发生给付请求权。譬如甲与乙约定,于某日赴上海时允许乙搭便车,乙不得向甲主张有搭便车的权利。不过,此种“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仍可作为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亦即,在本例中,甲让乙搭便车后,不得主张乙无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而成立不当得利。另外,如受邀至他人家中吃饭,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不发生债权人履行请求权,也不发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好意施惠关系(譬如让人搭便车)既然不成立合同,则被害人无合同上的请求权,对于其因车祸所受的损害,不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则请求损害赔偿。 ……
债法分论 作者简介
陈华彬,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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