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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作者:谢姝玮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40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中 图 价:¥15.1(4.3折) 定价  ¥35.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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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版权信息

  • ISBN:9787300260792
  • 条形码:9787300260792 ; 978-7-300-26079-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内容简介

本教材契合高职高专院校培养应用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高职高专院校涉法、涉警专业必修基础课,内容突出基础性和实用性,在宪法基本知识的通识教育基础上,以基层法律服务岗位法律知识的“必需、够用”为标准编写。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目录

导论

**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规范、宪法关系与宪法结构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分类
第五节 宪法解释
第六节 宪法修改
第七节 宪法监督
第八节 宪法发展趋势

第二章 国家制度
**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社会主义文明
第三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四节 选举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六节 国家标志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及行使原则

第四章 国家机构
**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国家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军事领导机关
第五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构
第八节 地方自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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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谢姝玮/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节选

  《宪法实用教程(第2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五、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共138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1982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它具有广泛真实的群众基础和极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我国制宪史上尚属首次。1982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四次部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一)1988年修改第1~2条修正案  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采取的措施也作出了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修改第3~“条修正案  序言第七段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并将原来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改为”富强、民主、文明“。  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  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把原来规定的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原来规定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改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五年。  (三)1999年修改第12~17条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第5条增加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6条增加了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8条第1款增加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应地删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  第11条增加了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将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2004年修改第18-31条修正案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了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在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在序言第十自然段所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将第10条规定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第11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将第13条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第14条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将《宪法》有关涉及戒严(出现人为的重大动乱、暴乱、战乱等重大事项时,由军队实施)的规定修改为紧急状态(适用于重大自然灾难、事件、疾病等事件,不需要军队)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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