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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版权信息
- ISBN:9787559327734
- 条形码:9787559327734 ; 978-7-5593-2773-4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本书特色
★吕世伦先生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法学家。本套丛书收集了先生代表性的学术著述,是其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以来法学思想的精华。这套鸿篇巨制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哲学理论的建构以及当代中国依法治国进程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等主题展开,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公丕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世伦教授是我国老一辈杰出的法学家。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出版这套丛书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本套丛书关于法的现象与本质的研究,可为我国法洽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对西方法律思想全面的介绍和梳理,可为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提供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的成果,对保证我国依法治国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当前依法治国实践的许多现实问题有严肃:深入的思考,对策、措施的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张义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内容简介
本书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三部曲”的步,是作者们历经近40年不懈地潜心研究的成果。该书创作的动机与目的,首先是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武装自己头脑,亦欲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人员及法律实践工作者,不断坚持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自然地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更好地为中央改革开放方针和法治中国建设服务。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目录
**编 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1835年-1848年)
引言
**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1835年-1842年)
第二章 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1842年下半年-1844年初)
第三章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形成(1844年初-1846年)
第四章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开问世:《共产党宣言》的发表(1846年-1848年)
第二编 欧洲1848年革命至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1848年-1871年)
引言
第五章 马克思恩格斯论1848年德国革命中的民主法制问题
第六章 1848年法国革命的尝试: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学说的完成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进一步发展
第七章 19世纪50-6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民族解放运动经验和研究国际问题时所阐述的国际法思想
第八章 **国际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在同改良主义、机会主义斗争中的发展
第三编 《资本论》及其创作过程中的法律思想
引言
第九章 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第十章 资产阶级的法的关系是怎样建立起来的:雇佣劳动立法的前期历史
第十一章 自由、平等和法
第十二章 法律: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并表现所有权
……
第四编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续总结无产阶级革命经验、反对机会主义思潮的斗争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1871年-1883年)
第五编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捍卫和发展(1883年-1895年)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节选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吕世伦法学论丛》: 二、市民社会决定法 早在1842年初,马克思就曾经表示过对黑格尔国家法思想的异议,写过一篇“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同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的文章。尽管这篇文章遗失了,但我们从马克思当时的通信中,仍然可以看到马克思站在维护和主张共和制度的立场上,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所维护的君主立宪制。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来看,马克思在撰写这部著作时,原来不仅要批判黑格尔国家理论,而且打算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市民社会”这一章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尽管现在从《手稿》中只看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批判,可是他对黑格尔哲学其他两部分的基本看法在《手稿》中也有所表述。在《手稿》中,马克思主要是针对《法哲学原理》第三篇《伦理》第三章《国家》的**节“国家法”而展开批判的。因为,黑格尔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其中,*使马克思感兴趣的是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解决这个问题,是马克思整个批判研究过程的核心所在。我们知道,马克思在主编《莱茵报》时,**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在社会的物质利益面前,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观点是“不适用的”。为了清算黑格尔的观点,他批判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及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结果发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也就是说,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些私人利益领域发展的“内在”动力。黑格尔这样说道:“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这样,黑格尔就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做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做派生的东西。在他那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焰。这样,“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还指出,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做国家的概念领域,看做国家的有限性领域,国家则超越这两个领域,克服其有限性,达到理想状态,使自己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国家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显然,马克思把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政治、法的领域之中,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法的“主词”与法的“宾词”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确定了从市民社会到国家和法的唯物主义法哲学。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马克思还进一步地具体分析财产关系与法的内在联系。他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乃是财产,因而发现了法与财产关系的本质联系,即: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实在内容。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更深入一步,马克思剖析了“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批判黑格尔在国家、法和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 ……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 作者简介
吕世伦,193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首任所长(1984-1988年)、研究员;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创建人之一,任副会长;北京市很好教师;2015年度“李步云法学奖”获得者。长期致力于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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