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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 版权信息
- ISBN:9787030224583
- 条形码:9787030224583 ; 978-7-03-022458-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经济法基础知识 内容简介
《经济法基础知识/中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职中专金融类教材系列》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以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法律体系为宗旨,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所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分十五章进行系统的阐述,力求理论联系实际,以理论够用为基准,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目的,全面反映新经济立法成果。 《经济法基础知识/中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职中专金融类教材系列》内容新颖、实用,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深入浅出,可作为大中专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人员的有益参考用书。
经济法基础知识 目录
**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概况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事实
四、我国的法人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行为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无效
四、代理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物权法律关系
四、物权的内容体系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三、所有权的消灭
四、所有权的几种主要形式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取得
三、用益物权的消灭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手段
二、民事保护物权的方式
三、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的分类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变更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节 国有企业法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
五、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四、外资企业法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二、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上市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重整、和解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二、重整
三、和解
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清算一一
第五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无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四、效力未定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概念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约责任
第七章 担保法律制度
**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
三、担保的分类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成立的条件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的效力
第三节 抵押
……
第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九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经济法基础知识 节选
《经济法基础知识/中等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中职中专金融类教材系列》: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定事由。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也称破产案件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上的审判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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