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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作者:傅剑清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4-01
开本: 32开 页数: 200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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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版权信息

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本书特色

   环境公益损害具有时空影响广、主体不特定和因 果关系复杂的特点,需要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救济。当 前中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有以下缺陷:(1)在宪 法选择规则层面,环境权内容及公众参与范围不清、 国家环保责任不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2) 在集体选择规则层面,救济渠道不畅、部门管理冲突 、知情权保障不够;(3)在日常操作规则层面,损害 后果评估难、因果关系查明难和各部门协调难。傅剑 清*的这本《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 地救济》将法学之公共信托、环境权、代际公平理论 与社会经济学的制度成本分析、集体行为分析研究成 果结合,探索建立新型环境公益救济法律体系。建议 宏观上从增加制度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有效监 督三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微观上将环境权、公众参 与、环境合作、环境协议、环境强制保险和设立环境 法院等制度措施进行有机整合。

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内容简介

环境公益损害具有时空影响广、受害对象多和因果关系复杂、社会性强等特点,要求环境法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实行独特的法律原则、独特的调整模式、独特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体系,这已对传统公、私法的划分形成冲击。我国当前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存在的困境有:(1)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国家环保责任不明、环境司法监督和救济不力;(2)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制度内救济渠道不畅、救济与政府自身利益冲突、救济模式单一、私力救济的随意化、缺少社会与保险救济途径、公众知情权无制度保障;(3)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缺陷,包括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损害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不平等、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等。(4)“过失推定”和有限的危险责任在运用中的困境。对此,构建我国自己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要求:首先,在宏观的制度构想上,从横向三个维度上构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主体框架,包括增加制度的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监督机制;其次,在微观制度的搭建上,从纵向三个层次提供丰富多样的供选方案,充实制度内容。

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目录

前言 **章 法域之维的环境与环境公益损害**节 人与自然的哲学思辨一 重提人与自然的关系二 “人定胜天”还是“无为而治”: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三 “天人合一”:人类生态中心主义哲学的环境观第二节 法域之维的环境及其基本特征一 环境法中的环境及其类型二 环境法中的环境之基本特征 第三节 环境公益损害的概念与特征一 环境公益二 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公害三 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侵权四 环境公益损害的特征 第二章 公地悲剧理论及其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节 “公地悲剧”——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逻辑起点一 “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现二 对“公地悲剧”的早期理论分析第二节 “公地悲剧”的经济学解决方法一 科斯定理与市场失灵二 公有化模式及政府失灵三 集体自治模式的探索第三节 “公地悲剧”理论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启示一 理论模型化的陷阱二 制度评估的新方法三 “产权界定”困境的突破 第三章 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节 第三法域的划分一 对公私法划分的挑战二 环境立法的尴尬与解脱第二节 公共信托原则一 公共信托原则概述二 公共信托原则与私法三 公共信托原则与公法四 公共信托原则与社会契约五 从“公地悲剧”看公共信托原则第三节 环境权一 环境权形成的历史背景二 环境权的法理三 从“公地悲剧”看环境权理论第四节 新生态主义:从生态“平衡论”到“非均衡论”一 新生态主义理论二 新生态主义与环境法的变革三 新生态主义理论下环境法的变革路径 第四章 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及其实践**节 归责原则及其实践一 过失责任原则二 过失责任原则向无过失责任原则的过渡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四 外国归责原则的实务第二节 举证责任制度及其实践一 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二 因果关系推定三 公民信息请求权第三节 其他特殊制度一 *新判定环境损害的标准二 设备及设备持有人的概念三 损害赔偿范围及上限制度四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五 环境损害责任的免除事由六 环境公害防止协议制度 第五章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功能**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和特点一 公益诉讼的渊源二 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分类三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目的与价值分析一 传统诉讼机能理论与现代诉讼机能理论的碰撞二 环境公益诉讼推动环境政策形成的机能及其运用三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分析第三节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概览一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二 日本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三 对美国和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效用评价 第六章 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节 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一 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二 国家环境保护责任不明三 环境司法不力第二节 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的缺陷第三节 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的缺陷一 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二 损害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三 损害者与受害者地位不平等四 举证困难五 实证分析:以《侵权责任法》为例 第七章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之构想**节 “公地的救济”之法律构思第二节 横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体系的架构一 提供多元化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方式二 建立高效的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制度第三节 纵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内容的充实一 宪法选择规则层面二 集体选择规则层面三 日常操作规则层面四 刑事责任层面 结语:对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寄语 关键词索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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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作者简介

傅剑清,1972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2003年于武汉大学获硕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0年于武汉大学获博士学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现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国内*早结合司法实践研究环境法的学者之一,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侵权救济。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有《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论环境侵害救济的立法困境及其突破》《环境保护呼唤公众参与》《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等多篇高质量论文,参与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多个重大立法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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