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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作者:伍宗云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229
本类榜单:教材销量榜
中 图 价:¥12.2(3.2折) 定价  ¥38.0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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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08752792
  • 条形码:9787508752792 ; 978-7-5087-5279-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内容简介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突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和特点,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所有层面的工作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坚持实用性和指导性、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全面与实用兼顾、培训与开发并重、知识与案例融合,旨在提升参训学员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以充分发挥公益培训的作用。参加编写的人员,有专门从事救助工作的一线救助工作人员、有实践经验丰富的救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也有高职院校一线教学科研人员,有从事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者,同时还有关心支持救助管理事业的其他系统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目录

**章 救助管理工作概述
**节 救助管理工作发展历程
第二节 救助管理工作基本要求与作用
第三节 救助管理机构分类分级
第四节 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趋势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节 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内涵
第二节 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第三节 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
第四节 救助管理机构标准化服务
第五节 救助管理机构危机管理

第三章 救助管理机构服务与程序
**节 接待服务
第二节 在站服务
第三节 离站服务
第四节 救助管理工作的延伸服务

第四章 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节 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发展和现状
第二节 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和内容
第三节 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象及服务技巧

第五章 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节 中外救助工作服务比较
第二节 救助管理服务专业化
第三节 救助管理服务社会化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
救助管理站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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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节选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教程》:  一、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发展  (一)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追溯我国的救贫扶孤措施,在殷周时代已趋完备。受到孔孟思想的影响,我国一直都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和“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依放,以长其身”的美德,当时若出现孤儿,多由亲属、邻里或宗族内的指定人员承担抚养照顾的责任。清末开始出现专门收养失去父母的幼儿或被遗弃的婴儿的慈善组织,1922年正式命名为“育婴堂”。育婴堂是旧社会一种慈善性收养孤儿的社会组织。凡地方贫户生育子女无力抚养者,可以投育婴堂,由堂收养,代请乳娘。等孩子长大,仍可由生身父母领回。如无家可归的,则转送孤儿院或贫民习艺所,接受教育,学习技艺,以谋自立。育婴堂的模式一直保留至194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困境未成年人一直由政府成立的福利机构照料,未成年人大多与成人在一起生活,有的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但大部分福利机构并没有把未成年人照顾与成人照顾区分开。以救助管理站为例,2003年8月1日之前,还被称为收容遣送站,那里的流浪未成年人与成人流浪乞讨者一起生活,接受救助,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特殊需求无法得到全方位满足。1995年,民政部在全国选取丁**批10家收容遣送站作为试点,在站内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从此开启了困境未成年人专门救助的新篇章。自此,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更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包括饮食、教育、心理发展等多方面满足未成年人需求。2003年8月1日,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强调了人性化服务。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如郑州市救助管理站开展了一系列以流浪未成年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服务,满足流浪未成年人发展的各项需求,提供类家庭、家庭寄养、技能培训、非正规教育、心理康复治疗等干预服务,流浪未成年人回乡稳定率明显提高。  2013年,民政部开展了关于适度普惠型未成年人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力图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普惠福利制度,将孤儿、困境未成年人、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和普通未成年人均纳人工作对象,分层次和分标准予以保障。  (二)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践的发展  1.政府职能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结合国际社会的标准和我国实际,国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保未成年人权利的享有,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系统性、条理性的运作程序。在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婚姻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1991年,我国又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更是从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如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法律条文未能体现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视角、各项法律的具体内容有所交叉重复、衔接性较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继续努力推进未成年人福利立法的进步。  我们也看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和发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有儿童收养救助机构803个,其中儿童福利机构529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74个,全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共有6618个(摘自《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实施情况统计报告》)。这些制度和财政的保障在保护困境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实际效果看,大量的资金投入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例如,对于流浪以及反复流浪的未成年人,政府需要支出大量的经费以及人员等成本予以救助,但是从未成年人利益*大化出发,对其提供临时救助并不是保护的*佳手段,使其回到家庭中,得以健康成长才是根本出路。那么在受助时期对其进行适当干预,回乡稳定率会有所提升,这些干预措施就需要专业服务的介入,政府既可以通过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来提供这项服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获得专业服务。仅提供中间环节的简单临时救助,不能充分实现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再如,流浪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社区,由于目前的农村社区还没有为问题家庭及问题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社工站,所以社区预防和机构的转介服务仍是薄弱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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