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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329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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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18040
  • 条形码:9787510218040 ; 978-7-5102-1804-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本书特色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顾玫帆编写的《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检察理论。立足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积极应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既加强检察理论前沿的探索研究,又着眼又着眼检察司法实务的解疑释惑;既注重个案案例的微观剖析,又注重类案专题的归纳探讨;既注重加强基层工作的经验交流,又着力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建设,马鞍山检察同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思考,60余篇力作无不凝结着当代法治精神的检察元素,汇聚着一线检察干警的心血智慧,期待与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广大读者一起分享观点、砥砺思想、交流意见,共同推动检察事业繁荣发展。

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内容简介

  《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检察理论。立足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积极应对检察机关司法改革,既加强检察理论前沿的探索研究,又着眼又着眼检察司法实务的解疑释惑;既注重个案案例的微观剖析,又注重类案专题的归纳探讨;既注重加强基层工作的经验交流,又着力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建设,马鞍山检察同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思考,60余篇力作无不凝结着当代法治精神的检察元素,汇聚着一线检察干警的心血智慧,期待与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检察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广大读者一起分享观点、砥砺思想、交流意见,共同推动检察事业繁荣发展。

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目录

【理论研究】
1.深刻把握防控风险重大责任充分履行服务发展检察职能
2.毫不动摇地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忠实履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
3.充分认识新常态下预防职能 着力推动预防工作创新发展
4.检察机关领导管理体制改革之思考
5.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6.从审查逮捕视角论人权保障
7.关于信息化条件下检务公开的认识及思考
8.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研究
9.基层院司法规范化体系建设探讨
10.检察环节错案防范机制探究
11.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适用
12.“检察文化+”的要素驱动与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实务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之检察实务略论
2.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实务认定
3.公诉工作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措施的研究
4.逮捕必要性审查对逮捕工作的影响
5.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如何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收集
6.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视野下庭前审查程序之重构
7.从检察视角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8.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提升反贪办案效能探析
9.如何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10.浅议民事案件适用抗诉与检察建议的程序和条件
11.浅析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
12.浅谈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
13.公益诉讼检察要素的若干检视与发展方向
1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和实现路径
15.刍议民事关系对刑事犯罪的影响

【专题调研】
1.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2.马鞍山市环保系统职务犯罪实证调研与预防对策
3.马鞍山市项目领域“双临”机构人员职务犯罪调研报告
4.刑事申诉案件调研分析
5.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6.当前基层农村开设赌场犯罪调查分析
7.行贿犯罪轻刑化现象透析
8.“两抢一盗”案件犯罪现状、原因及预防对策
9.审查起诉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10.“小官大贪”职务犯罪调查报告
11.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调研和思考

【案例剖析】
1.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
2.参与他人在女友住处吸毒能否构成容留共犯
3.自然人利用多个公司名义串通投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4.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5.非法行医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构成犯罪
6.如何适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7.吃“霸王餐”的行为构成何罪
8.通过木马程序赢取游戏厅巨额现金构成何罪
9.赌博过程中“抽老千”如何认定
10.卫生院领导决定账外收受药品回扣分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1.以事立案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

【经验交流】
1.马鞍山市检察院依托六大支点打造“民生检察”
2.推进“八化”建设打造先进基层检察院
3.科技强检开启检察发展新引擎
4.浅析基层检察官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5.检察机关“两微一端”良好运维之我谈
6.浅谈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建设
7.基层检察机关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初探
8.四项举措打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新常态
9.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 加强侦监工作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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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节选

  《检察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  三、在维护宪法权威的前提下推进检察机关领导管理体制改革  审视我国现行宪法,无论是从宪法本身的内容、体系,还是与现行东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较而言,它都是一部非常先进的好宪法。它既集中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又与时俱进地汇入了全人类民主、法治、人权发展的优秀成果。尊崇宪法精神,维护现行宪法权威,是我们思考改革,谋划发展首先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应该说,当前检察工作遇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并非是宪法甚至法律规定本身有什么不妥之处,而恰恰是宪法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的缘故。就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而言,现行《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分析宪法确立的这一原则没有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得尽如人意的原因,既有地方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地方观念浓厚的主观原因,也与我国几千年来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的历史陋习有关。彻底改变这一状况,实现检察权、审判权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独立行使,既需要机制的改进,还需要观念的嬗变。而观念的改变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在改革的设计上就需要秉承循序渐进的原则,顺应时势,稳步推进。  在维护宪法有关国家机构层级同步性安排的前提下,推行检察领导管理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路径:其一,在经费保障上,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继续实行业务经费和装备由中央、省级财政统筹,人员工资和福利补贴由地方政府负担的模式;其二,在人事管理上,按照《检察官法》严把拟任检察官人员进入的法律从业资格关,同时结合“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形势,顺势而为,重点在改革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管理体制上做文章。  “省直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将原来由地级市管理的县和县级市直接交由省人民政府直管,原来的地级市与其辖区内的县和县级市不再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这必然会带来原地级市政权结构的改变。如原来地级市的人大代表,将不再从县和县级市中选举产生,而仅来自地级市的中心城区。那么原来由地级市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能仅仅再向改革后的地级市人大机关负责,因为原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涵盖了来自县和县级市选举的人大代表,而改革后却不再包括。为适应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两院”在机构设置上可以有三种方案供选择:一是撤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所有二审案件由省级院办理;二是与行政体制变化相衔接,将原来的地级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分立,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办理原地级市城区的二审案件,向市人大机关负责;相邻的若干县再设立一个地级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向该属地的地级人大机关负责;三是保留目前的地级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仍然办理原地级市管辖范围内的二审案件,但人财物管理权上提一级,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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