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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作者:朱狄敏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出版时间:2015-12-01
开本: 16开 页数: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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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1124395
  • 条形码:9787511124395 ; 978-7-5111-2439-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内容简介

  《环境公共治理丛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的写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希望藉此能找到一条适应中国土壤的环境治理实现路径,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环境公共治理丛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立足于现有制度框架,结合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总结了环保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论文、典型案例、技术标准以及嘉兴环境治理的实践经验,运用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从社会治理理论、协商民主理论、行政法治理论等视角解读不同阶段环保公众参与的特点与做法。  希望《环境公共治理丛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能帮助您更有效地认识和了解周围的环境信息;更有效地与政府、企业和媒体沟通;更有效地借助行政、法制、媒体舆论等途径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造者施加压力,督促他们遵守环境法律制度,共同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好方案。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目录

**章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理论
**节 公众参与的概念
第二节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体
第三节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
第四节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
第五节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

第二章 环境信息公开
**节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保障

第三章 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环境规划
**节 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环境规划概述
第二节 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和环境规划的意义
第三节 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节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第三节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保障

第五章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
**节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概述
第二节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三节 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保障

第六章 环境诉讼
**节 环境诉讼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私益诉讼
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公众参与环境教育
**节 环境教育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节 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节 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 结语:环境保护中的多元治理与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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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节选

  《环境公共治理丛书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探索和路径选择》:  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两部分内容,因此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和企业两大类,相应地公开范围也分成两大类。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两者的要求是有差异的,即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一、政府方面的环境信息公开  在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是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存在可选择性。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时要遵守保密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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