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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作者:孙应征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04-01
开本: 16开 页数: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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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0208607
  • 条形码:9787510208607 ; 978-7-5102-086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本书特色

贿赂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贯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体系,必须将预防贿赂犯罪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孙应征等编著的《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共四部分,内容包括新型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等。本书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内容简介

  交易型受贿中,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介入中间环节,行受贿双方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导致司法实践中查处并不多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认为,作为中间环节第三人,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即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行贿人只有与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进行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的交易,才能被整体评价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贿人财物。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优惠价格交易出发,以获得明显利益一方为中心,考察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该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对等交易利益提供方是否具有职权联系,是否利用职权为利益提供方谋取利益,沿着这样的路径,可以查证增设中间环节型受贿。  对于干股型受贿犯罪数额,与会者普遍认为,应当区分公司不同性质确定干股已转让或者实际转让时股份的价值。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价值应当以转让行为时该干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净资产额。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确定转让行为时该股票成交价的,以该成交价格计算;不能确定的,以转让行为当天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对于购买股份的权利,即股份期权,武汉大学皮勇教授认为,由于行为人要获得股份还必须支付对价,股份期权不能通过交易直接转换为财物,收受股份期权不能像收受股份一样成为受贿行为。

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目录

**部分 新型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一、主体认定问题
二、影响力的认定问题
三、“不正当利益”的认定问题
四、本罪和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五、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一、“关系密切人”的界定
二、本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四、本罪的未遂问题
五、本罪与受贿罪的共犯认定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几个问题探讨
一、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
二、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共犯问题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合行为的定性问题
新型受贿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一、交易型受贿
二、干股型受贿
三、合作投资型受贿
四、委托理财型受贿
五、借用型受贿
新型受贿犯罪认定中的法律问题
一、交易型受贿的认定
二、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三、合作投资型受贿与委托理财型受贿的认定
四、赌博型受贿的认定
五、特定关系人受贿与“挂名”领薪型受贿的认定
六、假借用型受贿
七、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
八、离职后受贿问题
论“按市场价格交易”型受贿
一、入罪的原因
二、入罪之后产生的问题
三、结语
交易型受贿犯罪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手段种类
二、明显程度的界定
三、违法所得的认定
交易型受贿犯罪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含义和特征
二、司法实践中对交易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
三、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交易型受贿犯罪的界限
交易型贿赂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交易型贿赂的解析
二、交易型贿赂典型类型
三、交易型贿赂判断标准
四、结语
浅议干股型受贿犯罪的金额认定
一、无资本依托的干股型受贿
二、有资本依托的干股型受贿
三、结语
千股型受贿相关问题探讨
一、干股价值的计算方式
二、收受干股后的受贿数额认定
……
第二分 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
第三部分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部分 贿赂犯罪的控制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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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与司法适用 节选

  2.两者的判断方式不一样。对特定关系人主要从关系的性质上认定,属于侧重形式的判断。只要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或者其他共同利益关系,就可以归入特定关系人的范畴。对关系密切人则主要从关系的程度上认定,属于实质性的认定,需要按照笔者前文所述的密切关系人认定的原则进行分析判断。情感是密切关系的心理要素,无论什么样的密切关系人,皆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了情感上的联系。而特定关系人则不必如此,例如“共同利益关系”中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只需要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诸如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投资、共同的经营等经济利益关系存在,而并不需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情感上的关联。  3.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逻辑关系上,特定关系人明确规定包括了近亲属,近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密切关系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是作为与“近亲属”并列的主体而规定的。因此,密切关系人不包含近亲属。  4.密切关系人不仅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而且也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而特定关系人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不是法律所规制的对象。  5.密切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不一样,表现为有重合的交叉关系。由于两者是关系的不同类型,其外延也不尽相同。如前所述,“近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一种,而密切关系人则不包括近亲属,这是两者完全不相同的部分。情妇(夫)属于特定关系人,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密切关系人,这是两者可能重合的部分。还有大量朋友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老乡关系等,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不是特定关系人,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情感上、地域上、职业上的信任关系,从而可能属于密切关系人。总的来说,密切关系人与特定关系人范围互为交叉,既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各自相异的部分。而“近亲属”加上“密切关系人”所组成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其范围则肯定要比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要宽。如果将影响力交易主体仅限于“特定关系人”,则其内涵及外延明显过窄,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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