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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第3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117100533
- 条形码:9787117100533 ; 978-7-117-10053-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卫生法-(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第3版) 节选
一章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制度
**节概 述
一、健康相关产品的概念
健康产品,是指《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
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审批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产品。
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管理法制建设
为了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制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发
布了一系列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产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管理的规章。为了公正、科学、规范地做好健康相关产品的评审和检验工作,卫生部相继
发布了《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健康相关
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等。
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
(一)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②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
文语言习惯;③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
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要求
主要是:①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
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②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
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③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
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④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
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三)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禁止使用内容
主要包括:①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②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
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谱”、“第×代”等;③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词语;④已经批准的药品名;⑤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
注册商标或必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第二节化妆品卫生的法律规定
一、化妆品的概念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
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
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日本《药事法》将化妆品定义为是为了
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
似方法使用的物品。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牙膏也属于化妆品;而一般人当作
化妆品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及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
毒药效的,包括药物牙膏,却不属于化妆品,而称之为医药部外品。美国FDA对化妆品
的定义是用涂擦、撒布、喷雾或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
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根据这一定义牙膏、肥皂也属于化妆品范畴,而染发剂却被列为
非处方药(OTC)管理。
(一)化妆品的特点
根据化妆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与化学物品进行区
分。化妆品是外用的,所以内服制品如饮品、食用的美容制品均不属于化妆品范围之内;
不用于人体的如室内芳香剂、杀虫剂等也不属于化妆品。另外,香皂、牙膏、爽口水等产
品,根据我国工业管理传统习惯和现行的国家标准,暂不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范围。
化妆品按其用途可以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按其生产工艺和剂型可以分
为液体类、乳液、蜜类或奶类、膏霜类、粉类、块状类和棒状类化妆品。化妆品有以下特
点:
1.可以终身使用这是化妆品与药物的根本区别,它不会影响人体的生理功能,不
会引起人体的病理改变。
2.易被污染化妆品是由水、油、醇、乳化剂、颜料、香料及多种化学物质混合制
成,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易被污染。被污染的化妆品可引起化妆品皮炎,使皮肤受
到损害。
3.选择性强化妆品的功效因人而异,使用不当,起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护肤类化
妆品,要根据季节气候及人体皮肤(干性皮肤、油性皮肤、中性皮肤)的特点,同时还应
随年龄的变化加以选用。
4.化妆品有副作用 由于化妆品是由多种化学物质混合而成,对人体而言,是一种
异物,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如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可使皮肤出现色素斑和小皱纹。
(二)化妆品卫生立法
化妆品由于有易被污染、有副作用等特点,各国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都十分
重视。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化妆品市场也日益繁荣。为了加强化妆品的卫
生监督,规范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了日
本、英国、美国、阿根廷等国的化妆品法规,1989年1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
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部化妆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1991年2月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之后,
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国家工商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先后出
台。1999年3月,为适应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申
报、受理、审批、检验等工作制度的行政规章。2006年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行政
许可申报受理规定》;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这些法规、
规章、办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者,从而为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二、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
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化
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产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
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
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
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风向上侧。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
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三)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
卫生管理人员。卫生要求包括:生产车间的设计、通风、采光及照明;生产设备、工具、
容器、场地等的清洗、消毒;更衣室的设置及消毒;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
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的卫生;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的卫生标准;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
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及生产工艺流程的卫生;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的包
装、标识储存及保管等。
(四)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要求相适应
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
作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
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五)原材料和成品的储存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
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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