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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作者:卞利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3-01
开本: 32开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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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版权信息

  • ISBN:7562031741
  • 条形码:9787562031741 ; 978-7-5620-3174-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内容简介

稳定只是社会经济在发展而不是停滞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有序性和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尽管这种有序性和平衡状态时常会因种种因素而遭到暂时的破坏,像明清时期,在其漫长的统治时间里都曾爆发过数以百计大小不等的各种农民、手工业者、市民和奴仆等阶层的反抗斗争,但除了如李自成、张献忠等为首的为数不多几起波及全国范围的农民大起义、并*终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反抗斗争都是小规模的、局部性的,人数*少的甚至只有数人,范围*小的甚至只局限于一乡一村。因此,就整体范围而言,经过明清两代统治者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适时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有限而局部的调整,其对稳定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积极作用还是较大的,这反映了明清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与社会经验的成熟。对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和研究。
“鉴往而知来,征古而察今”。尽管包括明清时期在内的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初的出发点和*终的归宿都是围绕着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一根本目的,但它客观上确实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从批判地总结和继承的立场出发,明清时期统治阶级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我们今天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有益的历史借鉴意义。

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目录

导论: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论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章 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
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
二、商品性农业获得长足发展
三、土地买卖与租佃关系出现新情况
四、农村雇佣关系发生新变化

第二章 明清民事立法和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民事立法概况
二、明清农村基层组织的演变
三、明清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与影响

第三章 明清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一、明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清代户籍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第四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调整及其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上)
一、明代田宅买卖交易中产权转移立法的调整
二、清代田宅交易中税契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田宅买卖交易中产权转移的立法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五章 明清田宅交易法的调整及其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下)
一、民间田宅交易中“找价”现象的突显
二、民间田宅买卖中的偷税漏税和封建国家遏制契税流失的努力

第六章 明清土地租佃关系的立法调整与农村社会稳定
一、明清租佃关系的类型划分与发展
二、租佃关系的成立和佃户争取自身权益的抗争
三、明清统治者对租佃关系的法律调整与农村社会稳定

第七章 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典当和借贷活动的普遍化
二、明清时期关于典当与借贷关系的立法规定
三、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八章 明清关于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关于婚姻的立法调整
二、明清关于家庭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调整
四、明清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调整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作用

第九章 明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与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一、明清民间诉讼观念的变化
二、明清民事诉讼立法的调整
三、明清民事诉讼立法调整对稳定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十章 明清对“健讼”和讼师的立法调整
一、明清“健讼”的表现
二、明清讼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三、明清革除“健讼”习俗和打击讼师的努力

第十一章 典型个案剖析之一:明清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明清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中“健讼”观念的形成
二、明清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的主要内容
三、明清民间调解与官府审判机制在徽州的实践

第十二章 典型个案剖析之二:从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一、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划分和主要特点
二、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
三、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
四、从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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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冲突和整合 作者简介

卞利,1964年9月生,安徽泗县人。博士、教授,现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社区方向)、经济学(经济史方向)硕士生导师,历史文献学博士生导师,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中国社会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明史学会理事、朱元璋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法史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等。主要从事徽学、明清区域社会经济和法制史、中国农村社会等领域的研究,负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安徽省社科基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和安徽省社联课题多项,有多本专著及独著有《徽州民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江西婺源》(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胡宗宪评传》(中国文联出版社,2001)与《徽州古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等,合著有《淮河流域经济开发史》(黄山书社,2001)、《淮河流域历史文化研究》等学术专著5部,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农村研究》、《文献》、《明清史》、《江海学刊》和《法理学法史学》,以及《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所著《明清区域社会与经济史研究》、《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分别获安徽省第四、五届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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