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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原理.规则.惯例

国际贸易保险原理.规则.惯例

作者:梁秀伶
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03-01
开本: 16开 页数: 377
本类榜单:经济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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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保险原理.规则.惯例 版权信息

  • ISBN:9787561826355
  • 条形码:9787561826355 ; 978-7-5618-2635-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国际贸易保险原理.规则.惯例 节选


    “入世”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大国的地
位日益巩固,中国日益融入世界。在多边贸易规则下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各种保险国际规则、惯
例的掌握与运用,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
环节。随着贸易主体、贸易数量、贸易方式、支付方式等的增加和变化,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多
的风险,除传统的海上运输货物风险外,在加工出口、国际多式联运、收汇、产品售后等诸多环节
中,都面临着风险与风险转移问题。因此,了解和学习相关的国际贸易风险与风险转移原理,提
高对现代服务保障机制的认知和利用程度,熟悉和运用国际贸易保险规则、惯例及条款,对于从
事国际贸易专业学习与研究的学者和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部门是当务之急。同时,对于我
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也具重要意义。
    本书共包括十四章,分为四个部分。
    **部分:国际贸易保险的基本原理(**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国际贸易保险单证、单据
中常见的术语及英文缩写(第三章和附录部分);第三部分:国际贸易保险惯例(第四章至第十二
章);第四部分: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立法及规则(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其中由樊薇撰写第
一章和第六章,白敬撰写第二章和第三章,王颖撰写第四章和第十章,贾欣撰写第五章和第十一
章,陆建明撰写第七章和第十三章;闻琳撰写第八章、第九章和附件国际贸易保险术语、海运保险
单据中常见的英文缩写及含义;周琳撰写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并修改了第四、五章和第十一、十
二章;天津保险分公司的季红英副总经理对教材的编写做了指导,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单据,并对
内容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全书由梁秀伶任主编,负责编写了写作大纲,并补充、修改了全部章节。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曾参阅和借鉴了中外大量的相关书籍,深感受益,在此我们向所
有工作者表示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由于受业务水平及实际经验所限,书中缺欠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第五章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实务
本章重点:由于海洋运输的高风险性,贸易商通常会向保险人投保,以使运送
    中的货物得到保障。通过熟悉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程序,熟
    悉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可以提高外贸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更好地
    维护本企业自身的利益。本章讲述了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环
    节的实务问题,包括保险的投保和承保程序,索赔和理赔实务,理
    赔中W/w条款及共同海损分摊原则的运用等。其中,对保险金额
    和保险费的计算,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理赔中对w/w条款的
    正确运用作了重点而详细的讲解。
    **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与承保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的
意愿,提出投保申请,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和投保的要求告知保险人,保险人
在接到投保申请后,根据自己在该项业务中所面l临的风险而核定保险费率。
如果双方对保险费和其他保险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
及时出具保险单。
    一、投保人、保险险别的确定
    (一)投保人的确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根据买卖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来确定由买方还是
 卖方负责投保。在FOB、FCA、CFR、CPT、EXW或FAS条件下,由买方办理
保险;若以CIF和CIP条件成交,卖方必须办理货物保险;若以DES、DEQ、
DDU、DDP条件成交,为转嫁风险,卖方应自行投保。
    (二)保险险别的确定
    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投保何种险别,双
方约定的险别通常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种的一种,有时也
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果双方未约定险
别,则按惯例,卖方可按*低险别投保。在CIF或CIP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
保附加险的费用。所以,如果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其费用由买方负担。以
其他贸易术语成交时,买方和卖方应根据运输货物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险
别。
    由于不同的险别承保的保险范围的不同,保险费率也不相同。因此投保
人选择险别时,除了要考虑货物得到充分保障外,还要考虑尽量节约保费支
出,降低贸易成本,一般应结合以下几个条件确定保险险别。
    1.货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
    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其损失情况和程度是不同
的。所以,在选择投保险别时,应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确定
适当的险别。例如,毛、棉、麻、丝、绸、服装类和化学纤维类商品,遭受沾污、
钩损、偷窃、短少、雨淋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应考虑投保一切险;而有的货品
像低值、裸装的大宗货物如矿砂、钢材、铸铁制品,主险投保平安险,再根据实
际情况投保舱面险作为附加险。
    2.货物的包装
    散装货物,如矿石、矿砂等,在装卸时容易发生短量损失,散装的豆类等
还可能因混入杂质而受损;裸装的货物,如卡车等,一般停放在甲板上,并采
取固定、防滑措施后进行运输,容易因碰撞或挤擦而出现表面凹瘪、油漆掉落
等损失;包装货物,如袋装大米则可能因在装卸时使用钓钩而使外包装破裂,
大米漏出而受损。因此,投保人应根据不同包装方式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险
别。但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包装不适合国际货物运输一般要求,而使货物受
损,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3.运输工具所经过的路线和停靠港情况
    某些航线途经热带,若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导致或增大货损;在政局
动荡不定或在已经发生战争的海域航行,货物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就大一
些。同时,世界各地的港口在设备、装卸及安全程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所以
在投保前对上述情况应调查清楚,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货损货差。
    4.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
    货物的运输方式不同,其适用的保险险别也不同,海运保险的主险包括
 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陆运险主险包括陆运一切险和陆运险,还有航空和
邮包保险的险别等。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多式联运作为新的运输方式越来
越多地被采用,货主在投保时应全面考虑整个运输过程中分别采用的运输工
具的具体特点,分段选择相应的保险险别。
    货物在运输途中面l临的风险程度的大小同运输工具本身的性能也有密
切的关系,运输船舶的建造年份、吨位、船上设备等对船舶的适航性有重要影
响,所以对于船舶载重吨在l 000吨以下的小型船运输货物,保险人都要适当
加收费用。
    5.季节、气候等自然条件
    如冬季运送橡胶制品,货物可能出现冻裂损坏,而夏季运送水果则极易
出现腐烂现象。投保人应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特点选择险别。
    6.货物的用途和价值
    一般而言,食品及药品等与人的身体、生命息息相关,一旦发生污染或变
质损失,就会丧失使用价值,因此,投保时应尽量考虑能得到充分全面的保
障。价值高低对投保险别的选择也有影响,对于高新技术产品及工艺品之类
商品,一旦损坏对价值影响很大,所以应投保一切险,以获全面保障。
    二、保险人的选择
    投保人一旦缴纳了保费,购买了保险,保险人就承诺对在保险有效期内
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保险人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发生损
失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补偿。对投保人而言,选择保险人时主要应考虑以
下因素。
    ①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
    ②保险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
    ③保险公司的理赔是否公平及时。    ·
    ④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
算保险费的基础。
    (一)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
及预期利润。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
219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启运地的发票
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启运地的实际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即相
当于CIF价格。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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