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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 版权信息
- ISBN:9787802151826
- 条形码:9787802151826 ; 978-7-80215-182-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 节选
bsp;前言
为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人事部于2005年4月下发
了《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
通知》,部署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
训。为适应全系统广大干部学习贯彻公共管理核心内容
培训的实际需要,总局培训中心依据人事部组织编写的
《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邀请国家行政学
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织编写了《公
共行政理论与实践》、《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依法行
政理论与实践》一套培训参考教材,供工商行政管理系
统干部培训、学习使用。
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的需要,我们在编写
过程中,力求突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权威
性。本套书籍的编写者长期从事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教
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内容上具有较强的前瞻
性和权威性。二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公共管理涉及的
【引例】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
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
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该市中央大街108号院
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
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
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
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
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缴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
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
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
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1994年1月6日,
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
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
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
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
米。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
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
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
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
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
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
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
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
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
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
一体。
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
(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
分的5层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
层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
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
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
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中**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
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维持哈尔
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部分第2项的
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变更哈尔滨市规
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
部分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
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
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
筑罚款398480元。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人
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比例原则、行政处罚的变更、一事不再罚原则、信
赖保护原则等行政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这些原则在本案所涉的
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中均有相当的体现,并呈现出较为复杂
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包括: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
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1)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
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的规定;(2)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
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
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
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第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
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第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
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
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
行为。
为了有助于理解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我们将行政处罚与
几个相关概念作比较分析,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以进一步准确
把握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
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
同。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
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
定。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
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
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
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内容非常广泛,我们只选取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
关的部分,对公共管理的基本理论作了较为详尽的讲解
和诠释,并吸收了*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尽力做到内容
系统,简明扼要,通俗浅显,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三是
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通过公共管理核心内容的学习,可
以有效地改善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知识结构,开阔
视野,着力提高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
干部的宏观决策、战略思维、驾驭全局、综合协调和依
法行政能力,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
的“四个统一”。在内容安排上,采取了专题讲座的形
式,便于大家培训学习使用。
恳请各地结合该套教材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宝贵
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
编者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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