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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包邮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25-03-01
开本: 64开 页数: 688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中 图 价:¥26.9(6.8折) 定价  ¥39.8 登录后可看到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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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47839
  • 条形码:9787521647839 ; 978-7-5216-4783-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本书特色

★飞跃版记忆通系列★

☆便携设计,灵活利用碎片时间——小巧轻便的口袋本,方便随身携带,通勤、等候间隙可随时翻阅,帮助考生高效利用零散时间巩固知识点。

☆紧扣命题动态,更新权威内容——结合2025年法考大纲与法律法规修订方向,聚焦近年高频考点和实务热点,内容与时俱进,贴近考试实际需求。

☆学科全覆盖,逻辑清晰分册——三卷分册科学规划,核心科目分层梳理,系统整合高频知识点与易混淆内容,助力构建完整知识体系。

☆多维记忆工具,强化理解效率——融合图表对比、数字归纳等记忆方法,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可视化框架和实用口诀,助力提升记忆效果。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内容简介

本书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丛书系列之“记忆口袋本”,是专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设计的记忆辅助工具书,以便携的口袋本形式,方便考生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复习和记忆。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新命题趋势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编写,确保考生能够掌握*新的考试信息和知识点。涵盖法考所有相关学科,确保考生能够全面复习。对每个学科的重要考点进行提炼和总结,帮助考生快速抓住重点。通过图表记忆、数字记忆、比较记忆等多种记忆方法,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和知识点以直观、形象的方式呈现,帮助考生快速理解和记忆。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目录

**卷

刑法

考点01亲告罪、非亲告罪

考点02单位犯罪

考点03不作为犯罪

考点0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刑事诉讼法

考点01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考点0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考点03立案管辖

考点04审判管辖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点0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02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设置及编制

考点03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及职能

考点04公务员管理

……

第二卷

民法

考点01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现象

考点02滥用权利

考点0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04监护

……

民事诉讼法

考点01基本原则

考点02基本制度

考点03诉的分类

考点04反诉

……

商法

考点01公司独立人格及其否认

考点02公司设立与发起人责任

考点03股东的共同义务

考点04股东出资形式

……

第三卷

……

法理学


考点01法的本质

考点02法的规范作用

考点03法的局限性

考点04法的价值

……

宪法

考点01制宪权与修宪权

考点02宪法的修改

考点03宪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04我国宪法的体例结构

……

中国法律史

考点01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考点02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考点03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考点04唐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考点01法官

考点02检察官

……

知识产权法

考点01著作权的客体

考点02著作权的主体

考点03著作权的归属

考点04著作权的内容

……

经济法

考点01垄断行为

考点02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点03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考点04产品缺陷责任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考点01劳动合同

考点02劳务派遣

考点03劳动基准法

……

环境资源法

考点01环境保护制度

考点0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考点03环境民事责任

……

国际法

考点01不干涉内政原则

考点02国际条约

考点03国家主权豁免

……

国际私法

考点01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考点02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考点03涉外民商事主体的国籍和住所的判断

……

国际经济法

考点01国际贸易术语

考点0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考点0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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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相关资料

考点01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2.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有些亲告罪在具备某些法定情形时,亦可成为非亲告罪,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即可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追诉。
考点02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的犯罪。
(一)单位与成员的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单位实施了该犯罪,可以让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该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以下为自然人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考点01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1.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2.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有些亲告罪在具备某些法定情形时,亦可成为非亲告罪,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即可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追诉。

考点02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为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决策,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的犯罪。

(一)单位与成员的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单位实施了该犯罪,可以让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该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以下为自然人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实施犯罪的。

(三)特殊主体资格

1.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撤销或者破产的,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后,该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该单位虽主体发生变更,因其实质上并未消灭,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受,故对其实施的犯罪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仍应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

3.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同时满足:(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部门→成立单位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单位 自然人。【提示】对于单位的处罚只有一种形式:罚金。

2.单罚制:自然人。

考点03不作为犯罪

刑法当中的不作为指的是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是说身体静止。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应为:负有作为义务

(1)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①危险源是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②危险源是他人的危险行为;③危险源是自己的先前危险行为。

(2)因特殊关系对法益的保护义务:①法律规范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②职业、职务、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③合同关系或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法益保护义务。

(3)支配危险发生的领域产生的义务: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消除义务;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能为:有作为的可能性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是否有作为的可能性。

3.不为:未履行作为义务,造成了结果

(1)须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已充分履行了作为义务,结果仍不可避免地发生,则说明结果是其他因素造成的,不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的,行为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2)须实施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视为履行作为义务。如果其行为明显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视为未履行义务。

4.等价:不作为与相应作为的等价性

等价性判断的参考标准: (1)作为义务的性质;(2)行为人的不作为对结果是否达到排他性支配的程度。

……

202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记忆通:记忆口袋本【2025飞跃版记忆通】 作者简介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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