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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51072
- 条形码:9787521651072 ; 978-7-5216-5107-2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本书特色
《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主办,专门研究仲裁与法律问题的全国性法学读物。本出版物自出版近三十年来,始终贯彻仲裁基本原则,坚持仲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对重大仲裁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出版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经贸界颇响。
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内容简介
《仲裁与法律》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编,专门研究仲裁与法律问题的全国性出版物。本书贯彻仲裁基本原则,坚持仲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对重大仲裁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出版宗旨,在仲裁界、法律界和经贸界颇具影响。《仲裁与法律》第152辑主要包含以下栏目:年度特稿、实务探析、理论探索、书评等,对仲裁领域热点法律问题,例如商事仲裁、商事调解、仲裁法修订意见等内容,结合典型案例、相关法规进行了深入探讨。
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目录
中国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费宗祎
理论探索·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韩煦
从单边指定到单向提名:仲裁员委任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李纪龙 李翔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素分析与模型建构:从《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2条展开 董新辉 楼楚楚
比较研究·埃塞俄比亚《仲裁与调解公告》评析 朱伟东 刘译聪
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相关资料
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韩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要: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中,一方当事人以诉争仲裁协议非本人签署为由主张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双方之间是否达成仲裁合意成为审查的重点。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分为可直观判断的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和以代签为主的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在司法实践的判定中,存在认可仲裁协议效力、不认可仲裁协议效力和不予处理三种认定结果。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及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此,应通过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选择仲裁的合意,并注重对签章真实性的审查,依据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判定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关键词:非本人签署仲裁协议 约束力 签章
民商事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已逐渐成为民商事合同中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选择。民商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在民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达成的合意便成为需要审查的重中之重。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仲裁协议非本人签署为由提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逐渐增多,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是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民商事仲裁争议解决的前提。
一、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主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般而言,仲裁协议常见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即仲裁条款,因此,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也往往与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息息相关。简言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即包含仲裁条款的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并未签署该合同或者对纠纷并未达成其他书面方式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具体而言,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
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韩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四级检察官助理。
摘要: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中,一方当事人以诉争仲裁协议非本人签署为由主张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时,双方之间是否达成仲裁合意成为审查的重点。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分为可直观判断的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和以代签为主的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在司法实践的判定中,存在认可仲裁协议效力、不认可仲裁协议效力和不予处理三种认定结果。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及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此,应通过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选择仲裁的合意,并注重对签章真实性的审查,依据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情形判定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关键词:非本人签署仲裁协议 约束力 签章
民商事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已逐渐成为民商事合同中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选择。民商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则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在民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达成的合意便成为需要审查的重中之重。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以仲裁协议非本人签署为由提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逐渐增多,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是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民商事仲裁争议解决的前提。
一、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主要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般而言,仲裁协议常见于民商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即仲裁条款,因此,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也往往与民商事合同的效力息息相关。简言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即包含仲裁条款的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并未签署该合同或者对纠纷并未达成其他书面方式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具体而言,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
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即在仲裁协议中并无本人的签字或盖章,对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的辨别较为直观,一般可以直接识别。此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在仲裁协议上完全没有诉争纠纷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诉争纠纷当事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并未签名或盖章,签章处为空白;另一种情形为合同当事人与签章人一致,但并非诉争纠纷当事人,出于某种特殊关系,诉争当事人涉入该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纠纷。以上两种均为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诉争纠纷当事人一般直接以未签署仲裁协议从而并未达成仲裁的合意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或整个合同对其无约束力。
(二)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
与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相比,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更为典型。该类型的仲裁协议纠纷中,当事人并非未在仲裁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而是签字或盖章的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中,一般表现为代签,主要分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被他人代签或者法人被其他法人盖章或被非法定代表人的未经授权的人代签等。由于无法直观地判断代签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较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而言,对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辨别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此种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成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主要类型。
二、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的实践争议
无论是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还是间接型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均存在一定瑕疵,此时,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便成为诉争纠纷当事人之间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前提。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其判断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将诉争纠纷提起仲裁的合意,因此,在非本人签署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的合意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一般而言,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从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开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判定主要分为予以认可仲裁协议效力、不予认可仲裁协议效力以及不予处理三种结果。
(一)予以认可仲裁协议效力
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中,认可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纠纷占大多数,此时,法院对非本人签署的仲裁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即认可仲裁协议对诉争纠纷当事人存在约束力。具体类型及理由如下:
1在诉争协议中,虽本人未签字,但在签署的其他关联文件中存在受约束的仲裁协议。如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拍卖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279号民事裁定书。本书中的案例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于2025年1月10日。中,申请人以《竞买协议》非本人签字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成交确认书》等证据,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拍卖合同已达成交易,根据《成交确认书》载明的内容可知,申请人“同意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而《拍卖规则》中就拍卖活动产生的任何争议,约定以仲裁解决。《竞买协议》是拍卖活动的组成部分,虽然其中申请人的签名非由本人完成,但不能就此否定双方就拍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受《拍卖规则》中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因此,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存在经认可的职务行为。如在申请人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特92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为案外人郑某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而在此协议中并无申请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该仲裁协议对申请人无法律约束力。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不但盖有申请人的项目部章,亦有申请人项目经理郑某的签字,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意,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虽然申请人主张郑某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与郑某系承包关系,但盖有申请人公章的其他文件中载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郑某,且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对外联络的最高责任人、有关专业委外承包合同签署人。所以郑某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有关专业委外承包合同系代表申请人签订,申请人应对郑某签订的案涉工程专业委外承包合同承担责任,亦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3夫妻之间代签,有证据推定未签字一方知悉代签事务。如在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钱某某、鄢某某、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案为作者在某些真实案例基础上,为说明法律问题,编辑、加工而成。中,申请人以其并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亦未授权任何人代为处理案涉房地产及签订相关文件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鄢某某与申请人系夫妻,案涉房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鄢某某以申请人的名义并作为共同卖方单独与中介公司及买方签订了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申请人并未签署该合同,但被申请人鄢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准备了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归还贷款的银行卡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中介公司。被申请人鄢某某还提供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收取定金,且申请人已实际收到备注为“购房定金”的定金。综上,考虑到被申请人鄢某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知悉案涉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案涉合同的仲裁协议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与法律(第152辑) 作者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就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先后设立了29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属部门,专注于仲裁学科研究,组织聘请业内专家学者,开展仲裁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纵深理论研究,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编辑出版系列高水平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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