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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49185
- 条形码:9787521649185 ; 978-7-5216-4918-5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本书特色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点,收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我们对其进行了多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本书内容将主要围绕企业破产法的法律条文,结合典型案例,对该法进行逐条阐释。 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和案例要旨。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前言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今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案例要旨或案情摘要等。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目录
**章 总 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 理 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 【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 【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第四十条 【抵销权】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与附利息的债权的算定】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与未决债权的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申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第四十九条 【申报债权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债权】
第五十七条 【债权表】
第五十八条 【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 【法院裁定事项】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申请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行为的告知】
第八章 重 整
**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重整申请】
第七十一条 【裁定重整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 【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与营业】
★第七十五条 【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与借款】
第七十六条 【重整期间的取回权】
第七十七条 【重整期间对出资人收益分配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 【债权分类与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第八十三条 【不得减免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五条 【出资人代表列席会议与出资人组表决】
第八十六条 【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八十七条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与重整程序终止】
第八十八条 【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终止】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第九十条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与报告】
第九十一条 【监督报告与监督期限的延长】
第九十二条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第九十三条 【重整计划的终止】
第九十四条 【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和解申请】
第九十六条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条 【通过和解协议】
第九十八条 【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
**百条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的影响】
**百零二条 【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
**百零三条 【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
**百零四条 【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
**百零五条 【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
**百零六条 【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
第十章 破产清算
**节 破产宣告
★**百零七条 【破产宣告】
**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终结】
**百零九条 【别除权】
**百一十条 【别除权的不完全实现与放弃】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百一十一条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方式】
★**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百一十五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百一十七条 【附条件债权的分配】
**百一十八条 【未受领的破产财产的分配】
**百一十九条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百二十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公告】
**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止】
**百二十三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百二十四条 【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百二十五条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百三十条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百三十一条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百三十二条 【别除权适用的例外】
**百三十三条 【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范围内企业破产的特别规定】
**百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
**百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破产的准用规定】
**百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关联规定
附录二 相关文书
附录三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3.企业破产法一本通【第十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治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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