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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版权信息
- ISBN:9787521650846
- 条形码:9787521650846 ; 978-7-5216-5084-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本书特色
法律文本规范 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 案件适用要点
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内容简介
本书为多年改版的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宅基地、承包、征地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全书特色在于既帮助读者理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概念、术语以及司法适用,又避免繁杂、冗长。
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节录)
(2024年6月28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3日)
土地调查条例(节录)
(2018年3月19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9年7月16日)
土地复垦条例(节录)
(2011年3月5日)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节录)
(2018年1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
(2024年2月5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2020年3月1日)
宅 基 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19年9月11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9年12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年5月14日)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2020年7月22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28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9年9月30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2020年7月29日)
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1年1月26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7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2年2月10日)
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1年9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019年11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10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
(2015年2月11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022年11月8日)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5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6年5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征地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2023年10月31日)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2011年1月8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7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2006年5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8月17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2016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相关资料
......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主要包括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与原土地管理法比较,新法第48条补偿内容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并在第4款有具体表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在本条第3款有具体规定;补偿内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在本条第5款有规定。这次修法对补偿内容的调整,体现了对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原则的具体落实。
[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周期。
......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注释 本条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主要包括补偿原则、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财产权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内容。
与原土地管理法比较,新法第48条补偿内容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并在第4款有具体表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在本条第3款有具体规定;补偿内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在本条第5款有规定。这次修法对补偿内容的调整,体现了对公平公正以及“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原则的具体落实。
[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突破,主要目的是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 达到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周期。
与原法施行的年产值标准比较,区片综合地价的显著优点包括:一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按照均值性区片确定的补偿标准,在一定区域内标准一致,体现“同地同价”;二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针对土地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而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种计算方式考虑了具体地块附着物的实际情况;三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统一制订,刚性较强。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民住房安置保障]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一致,明确了搬迁必须以补偿到位为前提。对于住宅安置的标准、补偿方式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预留了多种补偿方式。比如,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充裕的地区,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安置房进行集中安置,对于已经不需要提供住房的农民,可以通过货币化的方式进行补偿。同时,明确提出将“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列入补偿内容,周全考虑了农民经济利益的具体情况,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用]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措施手段。《社会保险法》第96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各级政府已经逐渐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予以保障,但是各地保障方式不同,本法新增加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关于社保费用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社会保险法》第96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宅基地、承包、征地——实用版法规专辑系列【新8版】 作者简介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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