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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24-12-01
开本: 其他 页数: 261
本类榜单:法律销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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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版权信息

  • ISBN:9787519795566
  • 条形码:9787519795566 ; 978-7-5197-9556-6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所属分类:>>

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情理法”是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法律文化,历代优秀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根据不同案件性质绝情理而任法、悯情理而从法、因情理而重法、任情理而轻法,力求“情理法”兼顾,其中蕴含了追求无讼、慎刑重生、情罪允协、以和为贵等价值理念,对现在的刑事审判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目前,刑事审判虽然在适用“情理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本书认为除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外,还应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系统指导,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加强多元协作,提高法官深度融合“情理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目录

**章研究成果述评一、关于“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研究 (一)关于“情”的内涵(二)关于“理”的内涵(三)关于“法”的内涵(四)关于“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研究(一)关于“依法判决”的观点(二)关于“依情理判决”的观点(三)关于“情理法兼顾判决”的观点三、“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研究(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研究(二)“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研究四、“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研究**章研究成果述评一、关于“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研究 (一)关于“情”的内涵(二)关于“理”的内涵(三)关于“法”的内涵(四)关于“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研究(一)关于“依法判决”的观点(二)关于“依情理判决”的观点(三)关于“情理法兼顾判决”的观点三、“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研究(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研究(二)“情理法”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研究四、“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研究(一)“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研究(二)“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困境研究五、“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实践路径研究第二章古代“情理法”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一、古代“情”的内涵(一)客观事实之实情(二)个人本性之私情(三)与人交往之世情(四)众人同感之民情(五)司法审判之法情二、古代“理”的内涵(一)“天”的内涵(二)“理”的历史发展(三)“理”的内涵三、古代“法”的内涵(一)各王朝的基本法律(二)各王朝编纂公布的其他法律(三)家法族规乡约等四、“情”“理”“法”的关系(一)“情”与“理”的关系——情理交融(二)“情理”与“法”的关系——法含情理第三章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及适用效果一、古代“情理法”的历史发展(一)“情理法”结合的萌芽时期(二)“情理法”结合的形成时期(三)“情理法”结合的实践完善时期二、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效果(一)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积极效果(二)古代“情理法”在刑事审判中适用的消极效果第四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实践一、绝情理而任法二、悯情理而从法三、因情理而重法四、任情理而轻法五、情理与法各得其平六、依情理比附类推七、情理法冲突时奏裁(一)适用奏裁的案件类型(二)奏裁的方式(三)奏裁的结果第五章“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及价值理念一、“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基础(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经济基础(二)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政治基础(三)法律本身的局限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四)统治阶层的极力倡导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政治诱因(五)“法在有司,民不周知”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现实基础(六)司法官的知识结构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七)司法官的司法理念为“情理法”的适用提供了思想基础二、“情理法”在古代刑事审判中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一)追求无讼,情理调处(二)以人为本,慎刑重生(三)用刑中和,情罪允协(四)以和为贵,敦睦乡邻第六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现状及困境一、“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实践典型案例(一)因情理从轻处罚(二)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不同(三)虽考虑情理仍依法判决(四)因考虑情理导致判决反复(五)因情理从重判决二、“情理法”深度融合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必要性(一)有助于法官合理地解释法律(二)有助于对普通民众进行崇德向善教育(三)有助于平安中国、和谐中国建设三、“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转化困境(一)审判依据和参考的部分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缺乏人情味(二)上级法院缺少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的系统指导与激励机制(三)法院系统内部缺乏情理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四)法官缺乏适用情理的自觉性(五)社会缺乏多元协作机制,法官对涉案情理了解不深第七章“情理法”在现代刑事审判中的实践路径探索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情理法”的内涵(一)新时代的“法”(二)新时代的“理”(三)新时代的“情”二、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等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一)法律条文应尽可能合乎民众情理(二)司法解释应体现民众情理的要求三、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融合情理审判的指导与激励机制(一)要求个案审判全过程酌情说理,形成酌情说理类案指导性意见(二)建立指导性规则、操作规范以及典型案例数据库(三)建立刑事审判深度融合情理法的激励机制(四)拓展法官制作刑事判决书的容错空间四、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和舆情处理机制(一)构建法院系统内部“情理法”冲突沟通协调机制(二)各级法院内部应建立舆情风险处理机制五、提高法官审判刑事案件深度融合情理的积极性(一)加强法官自身修养、牢记“司法为民”的理念(二)加强法官培训,使法官了解同类刑事案件的民众情理(三)增强庭审时释理说情的自觉性(四)提高逻辑推理能力和融合“情理法”的司法技艺六、加强社会多元协作,为法官适用情理提供参考(一)建立基层民情信息收集小组和平台(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做好涉案人员及民众情理的收集(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对涉案情理进行深入说明七、完善有关网络媒介等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完善有关网络媒介等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新闻炒作(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表达情理时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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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情理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作者简介

  杜玉奎,男,1970年1月生,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道德与法治。主持和参与省级社科规划课题3项、市级、厅级课题5项。合作出版《儒家孝伦理与汉唐法律》《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著作3部。在《科学社会主义》《管子学刊》《教育探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李文玲,女,1969年1月生,山东平邑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临沂市公益诉讼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听证员。山东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行政法学。主持和参与省级社科规划课题4项、市级、厅级课题6项。出版专著《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史》等2部。在《江淮论坛》《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求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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